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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立信託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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昕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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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立信託應注意事項
  受託人係信託關係中,在實質上享有信託財產之管理權者,其地位相當重要,其應負擔之義務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分別管理之義務、直接管理之義務、忠實之義務、備置帳簿與向主管機關申報等之義務。所以要選擇有專業人才、正派經營、良好信用值得信賴的信託公司,為你的財產做最有效的配置和規劃,方能達成你所託付之信託目的。
 信託契約之受益人可以是委託人本身(自益信託),也可以由委託人指定自己以外之他人享受全部利益(他益信託),或是部份自益與部份他益。
 信託財產於法律上具有獨立性,受託人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請求強制執行或拍賣;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破產財團之範圍。另外屬於信託財產之債權,與不屬於信託財產之債務,不得互相抵銷。
 確立信託目的後,選擇適當的信託產品,遂行信託目的,例如:若為照顧未成年子女者,可選擇撫育信託、保險金信託或遺囑信託;為管理財產者,可選擇不動產(開發)信託或不動產租賃信託;為財產增值者,可選擇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有價證券;為準備退休後頤養天年或欲照顧年長長輩者,則可選擇退休金信託、老年安養信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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