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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成立信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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昕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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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成立信託契約
  學理上,信託目的、信託財產及受益人之確定,被認係信託之有效要件。三者缺一,該信託行為即為無效。但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成立要件:信託行為除須具備意思等法律行為之一般成立要件外,尚須有標的物之現實交付等處分行為,其信託始能成立。
 生效要件:一般而言,在受託人接受財產權之移轉或處分之同時,信託行為即發生效力。但如當事人未具有行為能力,或意思表示有瑕疵,或信託財產不適當,則信託行為不能生效;又信託行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在條件未成就或期限未屆至時,信託行為亦不能生效。
 表示方式:信託行為之表示方式,「信託法」並未特別規定,故原則上為不要式行為,即無論以口頭為之,或以書面定之,均無不可。惟在信託標的為不動產權利之情形,因民法第七百六十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信託之成立,既以移轉或處分財產權為前提,則以不動產物權為信託財產設立信託者,其契約自須以書面為之,否則即不生效力。而信託業法第十九條亦有規定:信託契約之訂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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