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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產交付信託目的亦可依下列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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昕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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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產交付信託目的亦可依下列劃分
以財產管理為目的:委託人經由訂立信託契約將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為藉重受託人之專業管理、經營能力管理其財產。
以資產增值為目的:經由信託契約將財產權移轉專業受託機構,由專業人員依契約做投資管理以達致富目的。
以稅賦考量、照顧遺族或頤養天年為目的:我國贈與稅或遺產稅稅率最高均達50%,若能利用信託規劃,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就能達成合法節省贈與稅及遺產稅之目的;財產交付信託後可避免因繼承而強制分割,遺產亦得以委託人之意思分配給繼承人,繼承人無須為爭奪遺遺產而傷和氣,而能有效照顧遺族;而將現有財產或退休金經過信託規劃亦可為頤養天年作準備。
以公益為目的:信託法第六十九條:「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個人或法人得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設立以公益為目的之公益信託。其目的在依賴信託業專業之運作能力及信託監察制度,保障公益信託財產之永續性。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105&aid=1844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