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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會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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昕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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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八月八日財政部(六八)臺財稅字第三五四九八號函

憑證名稱憑證性質稅率或稅額免稅規定負責貼花人備註
(1)合會加入申請書不屬課稅範圍免貼   
(2)合會儲蓄證書不屬課稅範圍免貼  利息部分應按銀錢收據貼花千分之4
(3)給付申請不屬課稅範圍免貼   
(4)償還合會金契約書不屬課稅範圍免貼   
(5)給付金取款單不屬課稅範圍免貼  利息部分應按銀錢收據貼花千分之4
(6)合會金收據不屬課稅範圍免貼  向債務保證人收取代償合會金所書立之收據及合會本金外之利息部分應按銀錢收據貼花千分之4
(7)解約會金收據不屬課稅範圍免貼   
(8)訴訟費收據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二款按金額貼千分之4 銀行 
(9)逾期會金息或違約
金收據
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二款按金額貼千分之4 銀行 
(10)會金繳納差額證
明書
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二款按金額貼千分之4 銀行 
(11)給付後保證及擔
保事項變更申請書
不屬課稅範圍免貼   
(12)解約通知書不屬課稅範圍免貼   
(13)合會儲蓄證書提
  供擔保書
不屬課稅範圍免貼   
(14)擔保品解除同意
不屬課稅範圍免貼   
(15)過戶申請書不屬課稅範圍免貼   
(16)代送給付金備查
不屬課稅範圍免貼   
(17)合會儲蓄證書遺
失補發申請書
不屬課稅範圍免貼   
(18)預收會金息收據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二款按金額貼千分之4 客戶 
(19)申請加入合會登
記簿
不屬課稅範圍免貼   
(20)合會客戶名冊不屬課稅範圍免貼   
(21)新會成立報告不屬課稅範圍免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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