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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法律問答】強制搬遷 手續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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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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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可仕很無恥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作者﹕Richard M. Alderman
【大紀元2007年6月16日訊】
(編者按:本欄作者為Richard M. Alderman,目前任職UH,是法律系的教授。社區華人以及新來的移民往往對於美國人的日常生活不甚了解,對於每天都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感到迷惑和困擾。今後將陸續刊登他的專欄,以饗讀者。)
問:我的房租遲交了好幾天。房東告訴我,如果我明天還不交錢,他會把我趕出去。在我的財物被扔到街上以前,我有多少時間得到通知呢?
答:你的財物永遠也不會 「被扔到街上去」。強制搬遷是一個複雜的程序。但是你在被驅逐以前會有足夠的時間搬家。
一個強制搬遷的官司 (又稱為「強制扣押」)是一個房東試圖收回公寓的程序。首先是一封搬遷的通知。這是一封由房東寫的信,要求你搬出去。要記得,這只是房東要求你搬遷而已。你的房東不可以自己採取行動,例如把你的財物扔到街上去。
如果你沒有在通知的日期搬出,你的房東將會採取第二個步驟:到審判法院去要求強制你搬遷。強制搬遷的訴訟必須在公寓所在地的審判法院辦理。
訴狀受理後,一名警官或其他的程序員會給你一份正式的傳喚書和一份訴狀的副本。傳喚書告訴你答辯官司的時間和地點。開庭的時間必須在你收到傳喚之後的第 6天到第10天。仔細閱讀傳喚書,弄清楚你必須到庭的時間和地點。
其次,舉行一個決定將公寓交給誰的審判。假如強制搬遷的訴訟是因為你沒有付房租,或是因為你在租約滿期後還不搬走,你的房東可以委託一名授權的代理人出
庭,例如一名公寓的經理。在法庭上你有機會提出任何的辯護。例如你付過了房租,你提交房租被拒絕了,或你沒有獲得合理的搬家通知,你有告訴法官的機會。
如果你敗訴後不在5天之內上訴,你必須搬走,否則法院將會命令把你的財物移出公寓。你如果不搬,你會失去你的所有。在遷移你的財物以前,一名警官必須在你的門口留下通知,告訴你一張「財物命令」已經發出,24小時後任何時間都可能執行。如果你不在那段時間裏面遷出,警官可以帶一名倉庫人員一起回來,將你的所有從公寓搬到一間倉庫,將公寓還給房東。一旦你的財物進了倉庫,倉庫的人就有扣押權,可以要求你支付遷移和保存的費用。你得付錢才能把你的財物拿回來。
這項複雜程序的重點很簡單:你的房東不能夠把你的財物扔到街上去,在採取任何行動以前你應該有足夠的時間搬走。如果你不搬,你冒著失去一切的危險。
敬請人道支援
我卓越不群的母親
八旬阿嬤
【台灣司法◎人間煉獄】部落格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3850&aid=2276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