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呵﹗感佩斯文。
加拿大﹐就是有通國際法的國家與專家﹐與中國過去近兩百年的外交史﹐充斥著洋奴買辦﹐幹盡『赤腳學徒』的『治世』作為﹐再來說『弱國無外交』﹐一切都歸罪於『無實力』﹐耍盡『悲情』的大騙術愚民也。
當然﹐這篇文有可能引起誤會﹐以為彭明敏的台獨理論『台灣領土主權未定論』﹐是合乎國際法原理。
太公近日更懶﹐就不大作文章﹐只說﹕『大錯矣﹗彭氏未定個鳥頭﹗』彭氏『未定論』的最基本命題﹐在於﹕日本在和約中﹐未明白說出﹐將台灣交還中國。這一個事實本身﹐的確很明白﹐而無可辯駁。
但是﹐國際法法源﹐根自西洋的國際習俗﹐其中有關領土的認定﹐是淵源於希臘羅馬財產權的傳統法規。台獨人士﹐很多來自美國﹐如彭明敏也住過美國﹐對美國房地產的產權轉移方式﹐必定有相當的了解﹔其中﹐有的交易(特別是在distressed market)﹐常用一種『棄權』權狀書(quite claim deed)來完成移轉產權。太公一九八九年面臨銀拍﹐在房子被查封前一刻﹐就是寫下此種『放棄權狀』書﹐移交房宅﹐而免於有屋被法拍不良記錄的﹔這一種轉移﹐太公可能沒有不認帳。
日本戰後交返中國台灣主權﹐可以看做是此種『放棄權狀』書﹐在國際場合的運用﹐符合國際法原理。而加拿大反駁中共的說詞﹐當然絕對百分之百的『高痞功』﹐站在英美財產法上﹐無隙可擊﹐中共焉能不恨得牙癢﹐卻只能閉上狗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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