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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妨害自由開庭實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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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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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Reed

刑事、妨害自由開庭實錄1.瀏覽46|回應0|推薦10
2006/12/08 01:17:08

  刑事、妨害自由開庭實錄 1.    時間:2006.12.06

本案到底是正告、誣告?

法官是否公正評判?是否合於法定程序?

檢察官是否公正起訴?法庭上是否公正詰問?

證人是否忠實陳述?有否可能變成共犯、或偽證人?

證人公務員警察,有否可能變成共犯、或偽證人?

本案結果如何?無罪?有罪?微罪?或變成誣告?原則上 定於本月下旬宣判。惟本人力圖聲請再開辯論庭審!

理由一:開庭當天,證人受原告於法庭外恐嚇

理由二:本案僅第二次庭審,傳票書明審理,被告亦未獲通知辯論庭審致未充分辯論,顯失公平審判原則。

理由三:由當天筆錄證實,證人證詞與檢察官起訴事實多所矛盾,顯與事實不符,

理由四:關鍵案情,被告請求調查有利事證,法官尚未調查。

理由五:刑事案件旨在予人受司法罪刑罰則,事關人權至巨,草草二次庭審未於詳查即辯論終結,不無速斷之嫌。何況被告僅一不懂法律弱女子,即無代理人又無律師為辯,原告一方又是執政當權之後,獲阿扁惠賜一方國有產業負責人,有檢察官、還有律師為其辯護詰問被告,本案不無暴露司法不公假公濟私情狀。

本案於此披露,供大家共同目睹全案過程,見識我國司法生態,細數由原、被告、事發經過、檢察官偵查、起訴、法官審理、判決的整體過程。從而體認我國司法制度、檢調、法庭辦案,判決依據,是否於法定公平審判原則,符合人民的期待!      本人是十五年司法受害者,於此義助司法難友,歡迎高手提供意見,發表評論

今天一大早,朋友即開車來載我,隨行,還多來了一位朋友、、

「這是我的證人」,「他就是本案當天載我到現場的證人」。朋友介紹著她的朋友。「麻煩你告訴我朋友當天的情況,他等下陪我們出庭。」

  談到我這位朋友,既無奈又無形的壓力浮上心頭、、。其實她是位很有能力又有才華的女孩子,耿直的個性、滿腔的正義加上心直口快,理當是個豪爽活潑相識滿天下快樂的小公主型人物,然而卻因一場戀情,毀了她的一生。

  十八年前,剛上專科一年級,長得嬌小標緻,臉蛋甜美皮膚白晢的她,開學沒幾天,校花的名號被悄悄的別在身上,不時有一伙伙男同學,跟在屁股後面瞎起哄,。 「喂、這是我們君君給妳的紙條、、」一位男同學阻住去路,硬是塞給她一張折疊精美的書信。打開一看,原來就是身邊隨時有三兩跟班的學校風雲人物「黃君」,其父是二十幾年前台北知名市議員,更是早期反國民黨台獨聯盟頭號人物。由於黃君緊追不捨,並利用勢力阻斷所有追求者,在一次使計誘出,被霸王硬上弓,在失去童貞之後兩人遂逐漸走在一起。

    儷影佳人班對的名號,稱羨當時多少少男少女,儘管仍有嫉妒的男同學,私下怨嘆「一朵鮮花插在牛糞上」!惟熱戀中的男女,哪在乎他人的眼光、。

檢察官:原告;88年某月某日在某路180巷,當天有沒有在那遇上被告?

 原告貞   女:當天我坐在車上等黃君過來,我們要去看風水地。

  檢察官:當天是誰開車?

      女:是我開車,我坐在駕駛座上,黃君很快走來,坐在右前坐我身邊,,他一上車就說趕快走,,我說你怎麼跑那麼快?

    女:我還來不及開走,她就把車門打開,坐在我大腿上,她不讓我走!然後我說「妳趕快下車,妳已經違法了」,她就把車鑰匙搶走了。

檢察官:她給妳拿鑰匙時候,妳有沒有做什麼動作?

                  女:我說妳這是違法的事,我勸她趕快把鑰匙還給我,她不要,然後她就下去了,我說我要打電話叫警察來處理好了。

    女:我就在車上等警察來我又沒有打她!

檢察官:當她下去之後,有沒有講什麼話?被告!

    女:她說要叫君姊姊來、、

檢察官:她為什麼要叫他姊姊來?

    女:我不知道啊!

檢察官:當時、君坐在妳旁邊,他有沒有對被告做什麼?

    女:他沒有。

檢察官:都沒有喔、好!

檢察官:被告拿完鑰匙以後有什麼動作?

    女:她就下車去啦,走向我們那邊巷子裡面、、

檢察官:她搶了妳的鑰匙,妳為什麼沒有去追回妳的鑰匙?

    女:她都敢坐在我的大腿上啊,我怎麼敢去追呢?我是守法的人啊!那像她隨便亂告、、、

檢察官:那妳的鑰匙是什麼時候拿回來的?

    女:是警察從被告手裡幫我拿回來還給我的。

檢察官:警察向被告拿鑰匙,那被告人在哪裡?大概離車子多遠?

    女:我坐在車上,我都沒有下去,被告在這裡,我在那裡!

   官:妳舉例比較看看,,比如妳在現在位置(原告講台)那她離妳多遠?

    女:大概我在這裡(原告講台),她在電視那裡(法庭電視銀幕)(約六、七公司距離)。

檢察官:為什麼這件案子(8812月下旬),你們要拖到今天才提出告訴?

    女:當時因為我們認為沒有什麼事情啊,所以我們連做筆錄都沒有啊!因為她告我們傷害,說我們打她,(註1)可是我們沒有打她啊。我想說,我被冤枉打她,當然要討回公道啊!

檢察官:妳剛才說,她坐在妳腳上,妳認為她做這些事情有違法嗎?(註2

    女:因為她不聽,她不把鑰匙還給我,我們不能做事啊!

  官:妳認為她有違法嗎?(註3

    女:當然她有違法,我又不是唸法律的,因為她冤枉我,我當然要討公道回來啊!(註3

聲明:本案證人採隔離應訊,法官把原告「貞女」當證人訊問!

註1:原告「君」、「貞女」兩人當天毆打本案被告「吉玲」。受被告另傷害案起訴,業經高院終審判決確定,判處「君」六月、「貞女」四月徒刑確定。

又、原告「君」、「貞女」兩人於94年耩陷被告「吉玲」偽造文書罪責,「吉玲」獲不起訴。

又、原告「君」、「貞女」兩人不斷對「吉玲」恐嚇,經「吉玲」提出恐嚇告訴,經94年度易字刑事判決,輕判「君」拘役70日。

又、原告「君」、「貞女」兩人於92年向媒體散佈被告吉玲神經病,經被告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經94年度訴字判決,處「君」五萬元賠償。

又、原告「君」因對被告「吉玲」始亂終棄,欺騙她十八年感情,其間向被告「吉玲」借走680幾萬未還,原告「君」遂刻意以胡亂寫法開立本票數紙,交予「吉玲」以作為「分手費、償還債務費等」,惟至今分文不還,經「吉玲」提出裁定,一審勝訴,二審即敗訴,至今上訴中!

註2:檢察官明顯故為引導原告舉證,乃違法行為。奈何被告不懂向法官聲明阻止,又無律師代理發言,本人於後旁聽,連默默筆記都被法官阻止。惟恐被仗權驅出,只得隱忍待機,終默記本當庭筆錄。

註3:想不到主審法官非但沒阻止檢察官違法引導取證,還親自參與引導原告錄取有利證詞。這就是法庭的小黑手!

註4:所幸、原告不上道,兩次暗示引導都答非所問,還自行暴露本案純為以報復心態提出之告訴,依本人淺見,如法官公正的話,原告已自陷誣告陷阱!當然還包括她之前所言許多偽證詞!(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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