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災害防救法》大體完備,但徒法不足以自行!
二.組織與執行技術的變革:
(一)落實中央與地方防災會報功能
(二)中央與地方防災委員會實體化,行政院防災會改由專責防災政務委員兼任主委,地方政府由一位政務副市(縣)長兼任
(三)消防署及各地方政府消防局由內政部級地方政府改隸防災會直轄,消防署與各地消防局人事一元化
(四)建議交通部氣象局、農委會水土保持局與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改隸防災會,整合為氣象局與地質局
(五)培訓公務員與相關行業人員服務災民專業
(六)各教學醫院須培訓與設置機動醫療團隊,可主動進行救災
(七)將救災納入國軍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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