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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以人道角度斟酌量刑職災工人劉漢黃連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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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世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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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acs

轉貼文章http://www.coolloud.org.tw/node/42563

悲憫其情,以及省思制度的壓迫---呼籲以人道角度斟酌量刑職災工人劉漢黃連署書

發生於2009年6月15日的東莞職災工人劉漢黃砍殺台商造成二死一傷事件,對雙方都是難以承擔的悲劇;尤其對台商家屬而言,更是永遠無法彌補的遺憾。

惟基於以下理由,我們希望中國法院在審判劉漢黃砍殺台商事件時,能多與斟酌量刑:

劉漢黃係來自貴州的農民工,跟千千萬萬的打工族一樣,原期望離開農村進城打工能改善家庭經濟生活,卻不幸遭逢職災斷掌巨變,不僅期望落空更留下殘破的身軀。而在職災發生後長達近一年的協商賠償過程,劉漢黃所遭遇的巨大壓力實難承受,這包括個別工人面對雇主時明顯弱勢的處境、缺乏社會資源的農民工面對國家體制時的茫然和無力感,以及職災工人遭逢巨變後的身心創傷與面對社會各種關係的難以調適。

劉漢黃在發生砍殺事件之前,欲跳樓自殺,足見其承受的壓力和痛苦。殺人固然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但若將劉漢黃置放在「出外打工---發生職災---漫長協商過程---勞雇關係中的弱勢處境----職災後的身心創傷」的一連串脈絡中,對其行為應該有同情的理解。

因此我們希望中國法院在進行審判時,能體恤其情,從輕量刑。

而對中國政府,我們亦有以下呼籲:

1.正視改革開放後,資本主義化的勞動體制對工人階級剝削的事實;劉漢黃事件特別突顯了職災工人的不人道處境,中國政府應該重視和改善。

2.劉漢黃事件雖然涉及投資與兩岸關係的敏感性,但希望中國政府勿以投資利益及政治利益著眼,刻意形塑和諧良好的投資環境,而能審慎考量該名工人的整體處境,以能受社會公評的人道角度斟酌量刑。

發起團體:中華民國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全國自主勞工聯盟、勞動觀察(台灣)

為什麼要救援砍死台商的職災工人劉漢黃?

-----關於「呼籲以人道角度斟酌量刑職災工人劉漢黃連署書」的說明

在討論是否要救援2009年6月15日砍死台商的東莞職災工人劉漢黃時,TIWA的工作同仁顧玉玲提醒說,一九八五年救援原住民青年湯英伸時(註 1),湯父曾說「不能不考慮苦主的悲哀」。這確實是我們很大的顧慮,對台商家屬而言,這是永遠無法彌補的傷害,行兇者接受法律的制裁是必然的;何來救援的道理呢?

但是,映照我們長期處理移工個案的經驗(註2),巨大且難以撼動的體制壓迫,漫長的協商過程,以及截肢斷掌之後,難以調適的身心殘破,懸殊的社會資源和支援,都讓人無法預料悲劇會在那個時間點上發生。因此對於職災工人劉漢黃的社會處境,因在類似的台灣移工個案中有過深刻的體會,而難以無動於衷。

救援劉漢黃並不是認為台商雇主該死,而是認為如果有一個較為尊重勞動者權益的社會體制,這種毀滅性的悲劇或許可以避免吧,以後應該要避免吧。

特別是回到台灣的現實,劉漢黃殺人事件背後的絕望困境,對照台灣奴化的移工政策和現狀,又如何呢?

救援劉漢黃,除了是對該名工人的悲憫其情,就TIWA而言,同時也是另一種對台灣奴工化移工政策的質問和反省。我們救援的不只是一名中國的工人而已,我們更希望避免在台灣的移工(當然也包含本地工人)和雇主發生類似的悲劇,我們呼籲中國政府應該正視勞動剝削的事實,而這樣的呼籲訴求,同樣適用制定、施行奴化移工政策的台灣政府。

因此,雖然顧慮台商家屬的苦情,以及兩岸關係中的諸多敏感性,我們仍然決定展開救援劉漢黃的行動。6月30日TIWA與工傷者協會、自主工聯、勞動觀察(台灣)初步會議,先進行救援連署行動,之後再逐步規劃其他活動。

請大家幫忙連署,盡量廣發轉寄。

連署網站:
http://campaign.tw-npo.org/campaign/sign.php?id=2009063008432400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 陳素香敬啟

連署發起團體連絡人:

工傷者協會 黃小陵 25282938 0932-187765
TIWA 陳素香 25956858 0937-990044
自主工聯 朱維立 0981-238732
勞動觀察 吳宜臻 0966-941917

註1:1986年1月25日剛離開阿里山上部落到台北才九天的18歲曹族青年湯英伸,砍死雇主一家三口。因該事件突顯了原住民族結構性困境與社會歧視問題,震撼當時社會,因而引發救援湯英伸的社會行動。

註2:請參閱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42034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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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漢黃一審被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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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世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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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手工因工伤纠纷捅死东莞台商 一审被判死缓

昨日,刘汉黄上庭接受宣判,听到被判死缓,情绪激动。本报记者方光明摄

  本报讯今年6月15日,东莞大朗一家五金厂工人刘汉黄因工伤纠纷捅死两名台湾籍高管并致一人重伤。昨日该案一审宣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刘汉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赔偿原告及家属120多万元。听完宣判,刘情绪失控,当庭表示将继续上诉。

  昨日下午3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旁听席上除了媒体记者外,只有刘汉黄的弟弟刘汉禄和个别网友,赖振瑞和另两名被害人的家属坐在原告席上。

  20分钟后,刘汉黄被带入法庭。法官随后宣读完判决书,当听到“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刘保持沉默。在民事赔偿方面,法院判处刘汉黄给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共人民币120多万元。

  宣判结束后,刘汉黄当庭表示要继续上诉,情绪也越来越激动,大叫称这个判决结果是“人类的悲哀”,说自己“两次对命运低头,为何要把他逼上绝路”,愤怒、悲伤之情溢于言表。在一个多月前,刘汉黄案开庭时,刘在法庭上多次求死,对被害人也当庭下跪,但从未有昨天宣判时的激烈情绪。记者问刘汉黄曾当庭求死,为何面对死缓的判决情绪如此激动,刘汉黄长叹一声,没有作答。

  对于这个结果,刘汉黄的辩护律师管铁流认为,死缓比最坏的结果要好,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害方有严重过错的事实,但是如果直接判无期或者是其他从轻判决会更好。

  原告律师则表示,是否上诉,将跟原告协商后再定。记者问赖振瑞等原告对判决有何意见时,三位原告都没回答。

  焦点

  为何判死缓?

  东莞中院:被害人负有直接过错责任,被告人有可悯之情,认罪态度好

  为何刘汉黄会被判死缓?东莞中院在判决书中称,被告人刘汉黄因工伤事故导致右手被截肢,在丧失了一般劳动能力、经济陷入困境、精神受到严重创伤的情况下,不但未得到展明公司应有的关爱和妥善对待,反而受到展明公司限制人身自由、驱赶出公司宿舍等不公正的对待,心中逐渐累积了对展明公司的怨恨。故在本案的前因上,展明公司对自己造成的与被告人刘汉黄之间的紧张的劳动关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更由于在本案发生之前,被害人邵某吉无故限制刘汉黄走出公司处理赔偿事宜,发生争执后另一名在场的被害人赖某瑞动手将刘推出公司门口,使得对公司怨恨已处于一触即发状态的被告人刘汉黄采取铤而走险、不计后果的极端杀人行为,最终酿成重大恶果,故在案件的起因上,被害人一方负有直接的过错责任。对被告人刘汉黄本应依法予以严惩,但综观本案的前因后果,被害人一方在起因上负有直接过错责任,被告人刘汉黄亦有可悯之情,加上其在法庭上认罪态度好,有悔改之意,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汉黄酌情从轻处罚。

  庭辩回应

  2009年9月7日,刘汉黄案在东莞中院进行庭审时,刘的辩护律师管铁流提出罪名上应该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等主要辩论观点。在判决书中,东莞中院对这些问题也一一有了回应。

  1 是故意杀人不是故意伤害

  管铁流称,在主观上刘汉黄从没有报复杀人的主观意向和犯罪动机,并无预谋,而是遭遇突发情况临时起意;而且刘汉黄根本没有想过要置三个被害人于死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汉黄在作案时不计后果地捅刺被害人,从行为上判断,其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明显,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2 不属于正当防卫

  刘汉黄曾表示,称其伤害行为是在对方激怒、殴打的情况下作出的,是正当防卫。管铁流也认为刘汉黄的行为是由正当防卫转化的故意伤害,应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刘汉黄在作案之前只是与赖振瑞发生推搡,刘汉黄并没有受到紧急的、必须采取激烈手段阻止的不法侵害,故刘汉黄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3 没必要做精神鉴定

  管铁流认为,刘汉黄长期受不公正对待,身心脆弱,案发时三名被害人过错的言行极可能诱发刘汉黄精神失常。管铁流说,刘汉黄的父亲、三弟先后于2002年、2005年发生过精神失常,有家族病史,这些可到当地医院查询。他恳请法院对刘汉黄进行司法精神鉴定。

  法院回应称,经查,刘汉黄在作案时有明确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犯罪对象,在庭审时思维清晰,言语有条理,精神表现正常,并且表示自己没有精神病史,辩护人也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刘汉黄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其他证据,对刘汉黄没有必要做精神病鉴定。

  采写:本报记者 卫学军 通讯员 王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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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a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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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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