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判決書」 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宣判時,輿論兩極,綠的如喪攷妣,藍的呼正義得以申張。與政治有關的司法案件,法官必定難令輿論一致贊賞,這個結果,是預料中的,法官只要「是非擺中間,立場放兩旁」,更本不考慮政治立場。只有這樣長期經營司法,司法才會受人信任。可是這次宣判,其結果雖令人滿意,但司法並沒有給人,值得信賴的感覺。司法仍然不敢面對「首長道貌岸然、巍巍然」的一般假像,借此機會,給首長及老百姓,好好上一課。
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我門看到的是:檢察官把政治立場帶入法律,法院更是司法過程申張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的最後一道防線,可是我們只看到法官指出檢察官的控訴不當!但對絕大部份首長都和馬英九一樣「誤踩」法律灰色地帶,沒有絲毫檢討,反而加以遮掩,顯然受馬屁文化影響,缺乏道德勇氣的薌愿行為。
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的宣判,聰敏冷靜的人,一看就知到:表面上有利於藍,實際上是救了綠,因為現任台面上的中央級的首長,絕大部份是綠,「料理特別費的食譜」,都大同小異,如馬英九有罪,那就如陳瑞仁所說:「將血流成河」。
吐嘈王對這次判決的結果:馬英九無罪,表示「滿意」,但對其「理由」,有「相當部分不贊同」。法官判馬英九無罪的理由總括有四:
一、特別費是實質補貼。所以馬英九貪污罪不成立。
二、馬英九特別費支領運用方式是歷年行政慣例,也就是所謂「統籌穊算型費用」,首長具領後,就算完成核消程序(已完成因公使用)。所以預謀貪污犯罪不成立。
三、候寬仁斷章取義「證明台北市政府會計、出納官員,被馬英九詐欺」不成立。
四、特別費的支用規定,沒有法制化。
以上四個理由,只有第三、第四理由,是具有法律意義。候寬仁斷章取義,陷馬英九於不義,法官已指證歷歷,且判馬英九「詐欺」罪不成立。另「法無明文規定不罰」,這是法律原則,也是本案問題吵個不休的主要因,可是法官對此判主因,一筆帶過,而花大篇幅說明特別費是「實質補貼」,是「穊算型預算」的慣例,有避重就輕為其他首長,甚至所有現任首長解套之嫌!事到如今,為所有首長解套,也無可厚非,也就是所謂「政治解決」,但不要遮掩所有首長面對「誘惑」時,和一般老百姓一樣,無法抗拒「非禮勿取」的人性弱點。
特別費的支用歷年都是依最早的行政命令最早的行政命令62年6月29日台(62)忠授五字第4112號函台(62)忠授五字第4112號函:「各機關特別費均在原列預算內,做為因公招待及餽贈之需。支用時應檢具原始憑證列報,倘有一部份機要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此項領據列報數額,最高以特別費半數為限。」辦理。這個行政命令,其原意是:因公、應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為例外,始可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且不得超過特別費半數。
綜觀上述早期行政命令,怎麼樣也看不出「特別費」原意是「實質補貼」。但歷年來,絕大部分首長都把1/2特別費,當例外「料理」,也就是當「當然薪資料理」(在馬英九特別費案發之前,還沒有「實質補貼」之詞)。國民黨政府也睜一眼、閉一眼,因為從上到下絕大部分首長都如此,包括執法首長、前總統李登輝(把國務機要費自行比照特別費,1/2由總統具領,源起自李登輝,此在一審判決書有記載),人同此心,心同此理,除非真是聖人,才會「非禮勿取」,可惜馬英九非聖人嘛!其他首長更不必說。
特別費是「統籌穊算型費用」,是絞盡腦汁想出來的點子,如果是「穊算型預算」,怎麼只1/2,另1/2就非「穊算型預算」?就好像尊重、信任首長,只1/2,另1/2就不再尊重、信任首長?特別費支領方式是慣例,是事實,但如沒有灰色地帶,會成為慣例嗎?所有首長如不是人(是神),就算有灰色地帶,也不會走進去!不是嗎?
吐嘈王為免斷章取義,無的放矢,特別把判決書,全文照登,並將吐嘈王的論述,以細明體、12號字對照旁白,A4紙,總共88頁,前後斷續寫了近2個月,完工後,這題目已不再熱了,現在提出,有點不倫不類,但不show出來,又有些前功盡棄之感,所以只好在自已家,自說自話了! 請按此看比對論述,很龐大的.doc檔請耐心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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