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有一天我們都將面對生命的無常,健康時,做好養老信託,以免晚年遭逢人生的土石流,且能與子女們繼續維持善緣。──林玫卿
口述/林玫卿 整理/楊雅亭 攝影/黃念謹
還記得嗎,許多年前媒體出現了一個名詞──「寡婦特攻隊」,它描述著在貴族醫院裡經常出現的人生劇:無法陪伴長期臥病在床父親的子女,直到父親告別式的當天,才發現家裡多了一個媽媽,而她就是父親的長期看護。
於是,有人感嘆說,長期缺席的孩子終究抵不過日夜陪伴身邊的看護,也有人揣測道,看護其實別有意圖,是為了遺產,甚至還有人認為,老人家是在失智症的狀態下被騙去結婚的,只不過失智症的初期症狀,如果未經專業診斷,光從外表是看不出的。
而我是在民國78年離開法官職務,隨後擔任民間律師處理民事訴訟案,當時我很懊惱,該如何跟法院形容一般老人家的「老蕃顛」與失智症的「妄想」差異,後來我為了處理當事人捐贈的醫療器材,到了「康泰醫療教育基金會」,發現葉炳強醫師寫的《癡呆症患者的認識與照顧》,在書中我訝異地發現失智症也能透過藥物來治療,而其中所描述的症狀,也印證了某些訴訟案很可能是失智症在作祟,我心想如果真是如此,那這些沒有不良意圖的子孫豈不可憐?而老人家又該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呢?
直到民國85年底,康泰醫療教育基金會成立了「失智老人服務組」,內政部也廣為宣導「老年人失智症」,當年的調查研究更發現台灣已經有七到八萬的老年失智症人口,我們可想而知當家有一個失智老人所引起的養護照料、財務紛爭,所付出的社會成本有多大。而在法院方面,也開始有公證人、法官當老年人到法院去公證結婚、立遺囑,或控告子女時,公證人及法官會要求老年人到醫院做精神鑑定,以避免老年人被不良意圖的人士欺騙。
養老信託 具體的預防與保障
至於有哪些具體的法律措施能保障年老的失智症患者,又可以避免孩子承受這些紛爭?
我的建議是在健康時做好預立遺囑,並提早規畫「養老信託」。我以張學良為例,他在發動西安事變之後,被國民政府軟禁,並於228事變之前被移送到台灣,他生命的最後階段幾乎都在台灣度過……,雖然他被軟禁但晚年卻生活安詳,為什麼?除了複雜政治因素之外,在他的口述自傳中我讀到,他於青壯年時,已作好財產信託,故長期以來有信託經理人幫他管理孩子的教育基金及他的晚年生活……。
人生有許多無常,民國38年的大時代變化是時勢無常,遭人軟禁也是一種際遇的無常。我在想如果事發當時張學良才想到要處理他的父親——東北軍閥張作霖,留下的龐大資產,一切就太遲了,但曾經留洋的張學良很早就有了信託的概念,也在海外預做信託,結果讓自己與家人可以安度人生的變局。
我想養老信託前提是:希望晚年時不要成為孩子的負擔,並能與子女們維持善緣。在規畫養老信託時,要注意以下三點:
1.不可撤銷:通常銀行不會主動要求委託者不可撤銷、修改信託內容。但我建議在年輕時將部分財產做「不可撤銷」的要求,才能安心養老,理由是一般的失智症患者最常出現的是財產糾紛,或遭意圖不詭的親人軟禁、威脅,以企圖取得財產等問題,而不可撤銷即可避免這些無謂的紛爭。
2.設立「保護者」:年老氣衰如何處理複雜世事,特別是年老的失智患者?在養老信託中的「保護人」角色,可以替代老年人監督銀行是否履行契約內容,以保障受託者的權益。而保護者本身並無任何利益,保護者可以是受託人律師、會計師,或值得信賴的友人,另外,你也可以設定第二、三順位的保護者,或是兩個人以上的保護者。
3.保守的理財規畫:目前國內銀行養老信託的基本門檻是三千萬元,但我想既然是為了養老,在信託中的理財部分我建議趨向保守化,例如將金額投資在風險較低的公債、基金……等。
此外,即便是財產不多者,在不動產上也可以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申請「設立預告」,以多一層保障,舉例來說,假設房子所有權是老李,但我們可以另外設一個預告登記在較年輕的小陳名下,此與養老信託設立「保護者」的用意是相同的,也就是說如果有人要對老李的房子進行買賣、抵押、贈與或是任何交易的行為時,都必須再加上小陳的同意,如此房子的產權過戶、抵押等才能完成。
終有一天我們都將面對生命的無常,健康時,做好養老信託,以免晚年遭逢人生的土石流,且能與子女們繼續維持善緣。──林玫卿
口述/林玫卿 整理/楊雅亭 攝影/黃念謹
未做好養老信託的補救之道
然而如果失智症患者未能事先做好養老信託,當發生財務糾紛時,法律能給予哪些補救之道?一般來說,在失智症的初期,患者常出現健忘、妄想、懷疑、意識混亂等症狀,於是時而在失智症的情況下,出現替人背書、作保人,觸及法律訴訟的問題。但是如果我們無法判定事發當時他是完全無行為能力,或是沒有醫師的診斷證明,證實事發當時他的意識狀態是屬於無意識的行為狀態,那麼他所簽下的法律行為,仍屬有效。
通常我們是在失智症晚期,確定患者喪失了意識與行為能力時,才能向法院申請禁治產,等法院宣告禁治產之後,患者的行為若未經監護人同意,才能被視為無效行為。但是,辦理禁治產需要半年以上,在這段時間我建議患者家人可以協助患者先做好不可撤銷之自益信託及不動產的預告登記,並且透過病例證明其行為無效,以免發生不利於患者的財務糾紛。
新修訂「成年人之監護」
然而,我們又如何確定監護人能確保失智症患者的權益?為了因應老人失智症族群的需求,現在法務部已經就民法親屬篇的部分條文進行修定,也就是說對「成年人之監護」進行立法。因為現行的法規裡,禁治產的提出及監護人是規定由患者的配偶、同輩親屬、尊親屬來擔任。除非患者已經沒有其它的以上之親屬時,才能由子女來提出。
然而對失智症老人來說,這些法定監護人的年紀通常不是身亡就是年紀很大了,又如何真的可以看顧失智症患者的權利呢?很明顯,我們必須修法,於是在新法部分,法院、社會福利機構也將介入監護人的選擇,也就是說社福機構也可能是老年失智症患者的監護人,我想這樣也能杜絕不當監護人,做出危害患者權益的行為。另外,內政部也即將規畫由社會福利機構來監督管理安養機構,期待能杜絕少數安養機構對失智症患者的非人道對待。
最後,我還是要提醒大眾,千萬不要跟上帝做賭注,如果想有一個安靜的晚年,健康時做養老規畫,以免年老碰到人生的土石流。
<><>
/>>《minE小辭典》
|
「養老信託」知多少?
「養老信託」即自益信託,是以自己為受益人的一種信託形式,可以依自己的意願安排財產,包括年老、生病,或是面對不可抗拒的因素時,由銀行的信託部門為我們支付生活、醫療等費用,並做剩餘財產的安排,如子女分配原則、公益等用途,但生前的受益對象是自己。
民國91年,國內首次推出類似的信託方案。與國外的養老信託相較,目前國內的養老信託仍算起步,還有許多發展的空間,在歐美,養老信託的淵源已久,一個完整的養老信託,銀行會定時派遣專業經理人關心老人的居住安全、醫療照顧、居住品質、看顧狀況……等。
如何選擇養老信託?林律師建議,必須慎選銀行,最好選擇公立銀行;而經濟條件更好者可選擇海外的世界十大銀行(如瑞士銀行)。如果沒有親人看顧自己的晚年,也可以立約要求銀行業者定期派人關照自己的晚年狀況,當然也必須加收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