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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邵爺  副市長: 醉米粒昕弘shee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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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扁反貪】的人士們 要小心啊!【挺扁助貪】的人 準備行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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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賢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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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kar--耶和華是我牧者
Rebec
sheela
老詼訝
邵爺

【倒扁反貪】的人士們 要小心啊!【挺扁助貪】的人 準備行兇啦!

 全世界上的人們,大概都已經看到了吧?在今天(2006/08/31)台灣的報紙上,刊登了兩張照片,並附有說明;其標題為:「禮義廉恥VS扁擔」,其內容為:「倒扁、挺扁陣營昨天各出奇招,反貪腐行動聯盟發言人范可欽要在凱道豎立廿公尺高的『禮、義、廉、恥』圖騰與『台灣紅』識別色,把『恥』那面對準總統府,台南縣挺扁人士在印尼訂購二千三百根扁擔,要扛扁擔北上護扁。」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陳水扁總統早已不知道什麼是從國民小學學生時代即訂為校訓的「禮義廉恥」了!

 

陳水扁總統先生,身為一國之尊,為全國人民的表率,而早已不知道什麼是「禮義廉恥」,既無誠信而又縱容親屬、權臣內吏、乃至自身貪瀆腐化,以致上行下效,風行草偃,必然對於有一些挺扁者,也就早已有志一同,被教化為『無禮、無義、無廉、無恥』了!

 

因此,筆者難免會懷疑:反貪腐行動聯盟發言人范可欽先生要在凱道豎立廿公尺高的『禮、義、廉、恥』圖騰與『台灣紅』識別色,把『恥』那面對準總統府之舉,猶如【對牛彈琴】,會有用嗎?

 

再者:由阿扁總統台南鄉親,為了護扁,而在印尼台商所製造有攻擊性的「尖頭的」【台灣扁擔】上加印有【麥擱亂本舖】字樣,如果那【麥擱亂本舖】是那家製造廠商的名稱,原本是製造竹筷的,那麼這次為了護扁而承接製造這樣有攻擊性的「尖頭的」【台灣扁擔】,那麼就應當另改廠商本舖的名稱,或另改其營業項目了! 

 

200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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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3570&aid=1832560
引用者清單(2)
2006/09/08 04:06 【他山之石】 風雨如誨 雞鳴不已
2006/09/02 10:29 【書映的天空】 就活動本質言,為范可欽說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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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賀我的【好友】昕宏先生 他不僅是一位造詣很深的醫學家 又是一位法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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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賢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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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kar--耶和華是我牧者
Rebec
sheela
老詼訝

敬賀我的【好友】昕宏先生 他不僅是一位造詣很深的醫學家 又是一位法學家

筆者原從Septem0938的網誌中瞭解我的【好友】昕宏先生,他不僅是一位造詣很深學驗豐富的醫學家,近又從他回應慕凡所發表的本討論主題的文章標題所謂的【睜眼說瞎話觸犯毀謗罪】,其簡略高見的內文如下:

「睜眼說瞎話觸犯毀謗罪,

無憑據,

睜眼說瞎話,

莫虛有的污衊話,

觸犯毀謗罪。」

的指教中,又曉得他是一位很有高見的法學家。?

 於是,筆者認為:如果他能獲受任為阿扁總統聖上的貼身顧問,那我們國家領導人的失德症,和一般小老百姓的痛苦哀嚎、憤懣不平症,那就可能都會有救啦!?  

200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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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3570&aid=1837929
刑法第310條的毀謗罪是告訴乃論罪
    回應給: 昕弘(septem0938) 推薦4


tb008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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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kar--耶和華是我牧者
Rebec
sheela
慕賢超凡

也就是說,萬一陳水扁本人沒有意願告的話,是沒用的。

更何況本文是引用新聞,沒有毀謗的問題。

補充資料:「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之「誹謗罪」

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1、指摘:就具體事實予以揭發之行為。

2、傳述:就已揭發之具體事實予以宣傳轉述之行為。

3、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可能產生負面評價之具體事實。(公然侮辱:可能產生負面評價之抽象事實。)

4、他人:不以指明姓名為必要,如就行為人表示之旨趣及其他情事綜合觀察,得推知其所指為何人者,即足當之。

5、能證明其為真實:

釋字第 509 號(限縮誹謗要件) 89/07/07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真實惡意原則)

6、私德:私人德行,指有關個人私生活之事項。

7、公共利益: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

8、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該事實涉及公共利益 =不罰(阻卻違法)(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尚須考慮被害人之身份、職業以為判斷)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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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迷扛扁擔打對台 (2006-09-01 0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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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賢超凡
Oskar--耶和華是我牧者
Rebec
sheela

【明報專訊】在「百萬人民反貪腐行動」 9日展開在總統府前靜坐的同一天,國民黨台南市議會黨團動員 6000人在台南同步展開「清廉保台,阿扁下台」大遊行,但台南縣挺扁派則發動 2300人、扛扁擔北上護扁。

陳水扁的台南縣鄉親為了挺扁,決定號召鄉里扛扁擔北上反制,因台南無法在10天內製造出這麼多扁擔,因此委託印尼台商趕製,扁擔將貼上「麥擱亂」(台語,意即不要再亂)等貼紙,同時分為圓頭與尖頭兩種,尖頭是準備萬一有暴力發生時使用。

面對挺扁人士北上護扁,國民黨台南市議會黨團發動在台南市遊行,但強調這不是藍綠對決,而是反貪腐。

2006-09-01  明報

資料網頁連結:http://news.sina.com.hk/cgi-bin/news/show_news.cgi?date=2006-09-01&type=china&ct=china&id=2197811

用yahoo關鍵字"扛扁擔北上護扁"可查出這麼多

網頁連結:http://tw.search.yahoo.com/search?p=%E6%89%9B%E6%89%81%E6%93%94%E5%8C%97%E4%B8%8A%E8%AD%B7%E6%89%81&fr=fp-tab-web-t&ei=UTF-8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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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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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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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說關於扁擔消息之來源確應查證屬實與否  避免以訛傳訛 造成大眾不安 提高對立情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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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3570&aid=1834948
睜眼說瞎話觸犯毀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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昕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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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爺

睜眼說瞎話觸犯毀謗罪,

無憑據,

睜眼說瞎話,

莫虛有的污衊話,

觸犯毀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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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活動本質言,為范可欽說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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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kar--耶和華是我牧者
Rebec
sheela
邵爺

范可欽所規劃的活動,成效如何待活動結束後,必可知曉。對一個企劃人而言,觀察、紀錄、學習是我對這活動外的另外收穫。

依活動規劃的最高指導原則(成功)而言,如何突顯活動核心價值是考驗企劃人的功課:

  1. 必須被突顯的重點,讓參與者有所共鳴。
  2. 讓媒體注意且感興趣,尤其是國外媒體(所以,引用百年前圖騰、台灣紅較傳統的元素,是吸引國外媒體產生更有興趣的動能,而非單純報導)
  3. 引導被報導焦點,由執行單位主導發球,而非被媒體追打、逼問;如,百年圖騰暫不公佈答案,由大家(媒體)自行猜測,於是東森由平埔族解題,TVBS由空拍圖猜測,學者大嗆聲"凱道沒有百年圖騰".....,接下去便是討論所謂"台灣紅"是什麼?禮義廉恥.....。
  4. 最被大家詬病及批評的是指活動悖離原意、不夠莊嚴,像個嘉年華。

    創新、突破絕對是企劃人最執著的部份,他會反問自己:"靜坐"抗議是唯一嗎?它有延續熱情的動能嗎?它有持續被報導價值嗎?它有被國外媒體加倍注意的可能性嗎?(將台灣反貪腐訴求帶到國外,引起國際壓力,是活動主訴求之ㄧ),它能突破非暴力的陰霾嗎?民主的表現形式在世界各國的成功案例有哪些?更重要的是"這場活動將如何被記憶,將有立足於歷史的評價嗎?
  5. 企劃人在規劃活動時會不斷的問,不斷的尋求答案、找出對應方式,找出可執行方案後制定流程,風險規劃、替代方案....,規劃是一回事,執行成效才是"業主"(此時應是人民或是參與民眾)在意的重點,所以,規劃提案、定案、執行計畫書、執行、修正、執行再修正、結案、檢討成效這個循環中,活動執行才剛開始呢?

PS:因朋友來訪,匆匆下筆,若有不足之處,容我後續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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