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的刑法後天實施後,可能使總統女婿趙建銘被偵辦的收受藥商回扣案,變成無罪!
新修正的刑法是在去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於今年七月一日正式上路。相關修法內容,雖讓犯罪的代價更大,但國營事業、公營銀行及公立醫院之人員,卻反而受益;因為新刑法認為這些人員與公權力的執行無關,將他們排除在公務員之外,不再適用刑法貪汙及瀆職罪的規定。
醫師收受紅包 仍違醫事倫理
以總統女婿趙建銘為例,他擔任台大醫院醫師,如果他收受藥商回扣,依現行法會被依貪汙罪論處,但新法施後,若他的行為和採購等職務無關,不產生對價關係,單純的收受回扣或收病患紅包,並不構成犯罪要件。
但是,這樣的修法,並非鼓勵醫師去收受紅包或回扣,因為醫師收受紅包仍違反醫事倫理,會被各界譴責,也可能會被醫院予以行政懲處。
據了解,法務部當初修法的共識是,私立醫院醫師收受紅包沒有觸法,公立醫院醫師則會被科以貪汙刑責,同樣的行為卻有不同待遇;另外,像私人銀行的行員若有不法侵占客戶金錢行為,觸犯的是刑責較輕的侵占或背信罪,公立銀行行員同樣行為則觸犯貪汙罪,侵害的法益相同,刑責卻有天壤之別,也引發不平爭議。
舉例來說,前台大醫院婦產科醫師謝長堯八十六年間為林姓女病患施行子宮肌瘤切除手術時,結果被控收受林女二萬元紅包與水果禮盒一案,一審曾被判刑二年,緩刑二年。
二審時,高院認為無直接證據證明謝收紅包,才將謝判改判無罪。不過七一以後,公立醫院醫師不算公務員,即使醫師拿紅包屬實,也不再構成犯罪。
收回扣有對價 仍涉貪汙瀆職
因新修正的公務員定義,類型有三種,也不能一概而定,而是依具體個案。例如公立醫院醫師如受衛生署委託執行跟公權力有關的職務,則其收受賄賂就有貪汙的適用;或醫師收藥商回扣,卻執行採購業務,與收回扣有對價關係,還是構成貪汙瀆職罪責。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及公營銀行,因其從事的工作與公權力的執行無關,也被排除公務員適用範圍。
依現行法規定,公營事業人員違法放貸、違法採購等行為,會被依收賄或圖利等貪汙罪判五年以上的重刑;新制施行改以背信罪論處,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就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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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ela's words:
所以咧~趙先生就沒事囉?!
就算醫界給他懲罰又如何? 賺那麼多了, 還會在乎能不能繼續當醫生嗎? 真是太沒天理了...真是no f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