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昨晚召集一級黨務主管開會,據了解,國民黨立院黨團今天將提案召開立院臨時會,並將正式推出罷免案,至於倒閣將放在「第二階段」。
國民黨各選區立委也將在各地發起「阿扁下台、清廉保台」全民連署,黨中央也將舉辦全台定點說明會,全面展開促扁下台行動。
國親是否合辦嗆扁 今晚確認
昨晚所有黨務主管全面封口,馬英九離開時也僅對媒體說「你們很快就知道了!」至於國民黨是否與親民黨合辦本周六嗆扁群眾活動,馬英九今晚將邀副主席與黨務主管召開「中山會報」高層會議,確認是否合辦,或者由國民黨自行舉辦定點集會。
與會人士透露,馬英九拍板國民黨確定開臨時會,主要是治水、國營事業預算、五年五千億公共建設條例等民生法案,此外還包括罷免總統案。國民黨團今天正式向院會提案後,明天早上將召開黨團大會,設定討論「罷免案與臨時會相關議案」,據了解,黨團將決議是否推罷免總統案。
此外,昨晚的秘密會議也確定,將發動全面促扁下台活動。除了由國民黨立委在各自選區發起「阿扁下台,清廉保台」公民連署,促請陳水扁下台;此外國民黨也確定全台舉辦定點說明會,向全國民眾說明,為何要陳水扁下台才能救台灣的原因。
交叉運用 倒閣放在第二階段
與會人士指出,馬英九決議,罷免案與倒閣案將「交叉運用」,倒閣案則將放在「第二階段」,暫時不會在此次臨時會提出。據了解,國民黨理解到,只有罷免程序啟動,才能全面激起倒扁的力道,也才會讓檢調有繼續查弊案到底的信心。
國民黨人士指出,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罷免案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不需經討論,即交付全院委員會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由於立法院現在不但有調閱權,更有調查權,全院委員會審查時,不排除可以傳喚相關人來立法院說明,屆時弊案將更掩藏不住。
依立院職權行使法,全院委員會審查前,立法院應通知被提議罷免人於審查前七日內提出答辯書。倘若立法院正式將罷免案交付全院委員會,陳水扁總統將面臨是否提答辯書問題;如提出答辯書,立法院依法立即分送全體立法委員,就算陳水扁不提出答辯書,全院委員會仍得逕行審查。
(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二日電)
民主行動聯盟二日拜會立法院長王金平,民盟主張,修憲應等到二零零八年,並呼籲各政黨各自約束,將現行「雙首長制」朝「內閣制」運作,恢復閣揆同意權、閣揆副署權、行政部門須尊重立法院重要決議。王金平說,若二零零八年由國民黨執政,落實的可能性大。
民主行動聯盟學者代表黃光國表示,去年修憲結果應給予實行的機會,不能還沒落實又再提修憲,最快也要等到二零零八年才能再提修憲。
他說,中華民國憲法已被總統陳水扁運作成「大總統制」,在不修憲的前提下,唯有將「雙首長制」朝向「內閣制」運作,才能解決總統濫權的問題。
民主行動聯盟副總召集人張亞中提出三點建議,在不修憲的前提下,恢復閣揆同意權、恢復閣揆完整副署權、行政部門尊重立法院的重大決議等。
他希望國民黨同意,未來若黨員當選二零零八年總統,願意接受上述建議的約束,並由國民黨中常會作出決議,不應由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個人表述。
王金平表示,此刻順利推動修憲的成功機率不大,但民盟提出的要求與精神,他都能接受,若二零零八年由國民黨執政,落實的可能性就更大。
他說,除了閣揆同意權之外,立即可做的就是恢復完整閣揆副署權、行政部門尊重立法院重大決議。
王金平說,最重要的還是執政者是否能奉行憲法精神;若在憲法規定內還能有自己的解釋,恐怕就會引起很大的爭議。
「民主行動聯盟」
總召集人:黃光國 副總召集人:張亞中、謝大寧
2005年任務型國大代表選舉時,「民主行動聯盟」提出內閣制、德國「聯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立法委員減為兩百人、不分區及區域立委各半等憲政改革基本主張,並打出「借錢救民主」的口號,推出法政學者及各界代表一百五十位候選人,向銀行貸款一千五百萬元當保證金,參與任務型國代選舉。
由於深信:政治人物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是必須承擔責任倫理,樂於爲自己的政治主張負責。因此,我們認為:本屆立委根本沒有資格再奢言修憲。當前「中華民國憲法」的版本,既然是國、民兩黨聯手修憲的最新成果,任何人要再倡議修憲,最少得等到二○○八年,讓這部憲法有施行一次的機會。如果政治人物為圖謀一己之私,刻意以修憲作為政治操作的工具,那將給台灣社會帶來立即而明顯的衝突與危險。
然而,目前總統「大權獨攬」,已經使得我國的憲政運作面臨了嚴重的危機。總統女婿因案被押,府內親信仗勢謀私,第一家庭弊案纏身,總統被迫宣佈釋權。凡此種種在在顯示:過去六年間,由於陳水扁的不知自我節制,我國憲法的「雙首長制」已經被運作成「大總統制」。有鑑於此,我們認為:目前我國憲法的「雙首長制」在運作上應使其傾向「內閣制」,方能解決當前總統濫權的嚴重問題。
因此,「民盟」特意拜會立法院長王金平,呼籲各主要政黨,如果未來有任何政黨候選人當選二00八年總統,
將願意自行接受下列約束:
第一、未來提名的行政院長將以獲得立法委員多數支持為前提
第二、行政部門尊重立法院對於重大事項的決議
第三、行政院長享有人事的副署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