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第017期現代保險金融理財捷運報
阿誠終於買車了。這天阿誠謹慎小心地開著他的寶貝新車出來兜風,但是再怎麼小心,往往也擋不住別人的粗心大意。一個冒失鬼,闖了紅燈擦撞阿誠的新車之後,撞上電線桿。好在阿誠只受了輕傷,但闖紅燈的人卻因此喪命。根據警方鑑定,過失責任主要在死者身上,但死者家屬仍然向阿誠要求300萬元的賠償,並聲稱要告上法院。 阿誠心想,之前在現代保險金融理財捷運報上有看到,第三人責任險是否理賠的關鍵在於有無過失,所以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並請保險公司參與調解。只不過阿誠沒料到,對方認為死者為大,堅持要求阿誠要負賠償責任,但因為事故過失不在阿誠,保險公司拒絕賠付保險金。眼看就上法院打官司的阿誠,開始苦惱他的律師費該從哪裡來? 在第三人責任保險中提到,發生車禍後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是最為重要的,尤其在參與協調會時,對於受害人所要求賠償或所要提起的告訴,保險公司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進行和解或抗辯,在和解或抗辯進行中所發生的費用,皆由保險公司來負擔。
所以在發生事故時以最短的時間內通知保險公司
絕對是保障自己權益得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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