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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城市文學創作小說【厭煩的國度,Rosy的房間】城市/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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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律:拾金可昧? 民法訂失主需付3成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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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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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泡沫
gigi雞
小咪cc
倩倩花瓜
Goo55555
曉風明月
咪嚕~
貓貓吃老鼠
sunism
小夜函

http://www.youtube.com/watch?v=k2poPCwD3A4
 
個人覺得這些立委相當可議。這是什麼惡法?如果是公家或公司的錢掉了,這三成的錢怎麼辦?誰付?
 
舉例(一):如果我替私人公司去銀行辦事,結果錢掉了被人撿到,因為要贖回這些錢,那三成的酬金,一般的私人公司怎麼可能會付款?
 
舉例(二):倘若我是公務人員,拿公款去郵局,半途中錢掉了又被找回,那麼要贖回公款的三成酬金,又該怎麼報帳?公務支出?還是我得自掏腰包?
 
舉例(三):假如我的LV包包掉了,撿到的人還能放一個月,然後拿去拍賣,那我的權益呢?拿去拍賣的道理何在?
 
這樣的法律真是荒謬得笑掉大牙!
台灣立法院的袞袞諸公,應該思考這種法律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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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惡法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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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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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gi雞
sunism
小咪cc
小夜函

目前也沒見任何人提出來修正,查詢網頁,立法院會期上沒見排出來,看來這樣的惡法會持續一陣子(大概要等下個會期吧)。

謝謝您的來訪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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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爛法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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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貓吃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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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gi雞
小咪cc
小夜函
Rosy

立法委員都只會吃飯睡覺領薪水拍自家老大的馬屁嗎?

太可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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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都是貪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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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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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咪cc
貓貓吃老鼠
sunism
小夜函

這是最近的新聞。

民法805條的留置權,現在不曉得會修成如何,畢竟是攸關於道德和法律之間的良心問題,希望日後不會被遺忘。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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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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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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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泡沫
小咪cc
sunism
小夜函

沒有鼓勵,有些人撿到東西,真的不願意歸還失主,這是人性,無可否認。

最近台灣又發生一則新聞,大學生騎機車在路上撿到皮夾,把錢拿了就扔掉失主的皮夾,後來被警察抓到,結果這些人又說要行使「留置權」,唉。

某些台灣的公司行號並不採用電子轉帳,而是付現,所以新聞報導也見過掉錢幾十萬的,總之,舊式拾金不昧的想法,這幾年在台灣很難能看到了。

給幾成的問題,一成合理些,三成實在是太多了,像上次那個台灣某大學的法律系學姊,還是記者報導之後,她纔趕緊跑去還了錢,要不然人肉很快就出現。

這樣的法律,說真的太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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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是有一定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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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楚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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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夜函
Rosy
sunism

因为,拾到财物的人主动联系失主,要搭上自己的时间精力,而有可能一无所获。对比完全将之据为己有反差太大。若有“拾金可昧”的条文,那么他交换失主的同时既能获得一定实惠又能良心上痛快。这实际上是鼓励人们把财物交还给失主。

这个道理有点类似于孔子批评子贡“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

尤其是考虑到现代社会中大宗现金等直接财物使用的越来越少,公款和大额转账多半要走电子货币,这条法律其实有其可取之处。

但是我觉得三成有点太多了,一成或者比较好。三成这么多都可以让有心人拿来搞诈骗了。比如偷了别人的钱包然后主动归还失主赚取三成合法好处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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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新聞使我感覺非常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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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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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泡沫
小咪cc
貓貓吃老鼠
小夜函
sunism

說真的,人肉搜索並不難,可惜那位「法律系學姐」非常懂得台灣法律,現在那邊兩所大學法律系也沒多少人,還是四年級生,一下子應該就能找著了。

新聞報導中說,事主是個家境不好的女大學生,這是她繳納學費的錢,聽說還是自己家裡人去借來的,現在錢掉了,拾獲者的「法律系學姐」,竟然要求十分之三的報酬,那這個女學生哪有足夠的錢繳學費?

這樣的法律,不是害苦了女學生嗎?

這樣的法律,是誰搞出來的?

真的是可恨的「法匠」,而且道德淪喪到這種地步,可恥。

個人覺得,網路上的網友們要搞人肉搜索,有「保密」的法律問題,那還不如公開號召大家捐款四萬元給這個事主的女同學,讓她有錢繳學費,這個最要緊。

等到問題解決了,想拿錢的「法律系學姐」大概也人肉公布了,這樣兩面行動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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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律師誓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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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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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gi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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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y

中華民國律師誓詞:

「謹以至誠宣誓:自成為律師時起,將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中華民國司法官誓詞:

「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舞弊,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謹誓。」

可憐可恥可鄙失職的南部唯一有法律系國立大學的教師們, 竟然又栽培出了一個法匠; 他忘了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標準, 他忘了行使他所謂民法「權利」時, 「不得有違公序良俗」的基本法義, 爛學校爛教授教出來的爛學生, 他滿腦子那三成的「酬金」, 引發公憤後, 居然還可鄙的想出「保密條款」的卑艦把戲來試圖堵住被害人的嘴

這樣的人, 他也許會成為律師, 甚至是檢察官,法官, 更可怕的是成為立委,部長,總統....

很難想像這樣連個區區四五萬元都會動起歪腦筋的人, 在未來每天遇到利害交關, 權力魔戒, 與更大的魔考時, 他會做出甚麼樣的決定?

是南縣專案的謊言嗎? 還是狗屁不通的大水庫理論?

法條不是問題; 不成文法與使用判例作為審判理由的國家太多了, 有一種東西,台大垃圾造廠一直沒教: 那就是: 公意, 法理, 與良心

「南部某國立大學法律系」的老師們, 或許該勸勸這位學生轉系, 台灣不該再養出另一個法匠

公意或許也不該容許「南部某國立大學法律系」私了此事; 因為私了的風氣在台灣法界如此猖獗

「南部某國立大學法律系」也許不該期望此事船過水無痕

我猜

一周內, 人肉搜索將展現另類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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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掉錢,撿到的人可以拿你三成的錢當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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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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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咪cc
貓貓吃老鼠
sunism
小夜函

法律規定
第八百零五條(認領之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第八百零五條之一(認領報酬之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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