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台灣運動球員都沒有經季人的制度,使得球員的權益都被忽視,像是照片使用権 代言費 甚至是最重要的簽約,都是球員自己或是球員家人決定,最多是球團做決定,這些做法有維護球員的權益嗎? 前陣子網球就有出現網協自以為是的做法,危害到很多優秀球員的權益,在職業棒球上何嘗不是如此,沒有健全的經紀人制度和法規,球員都是弱勢的一群,表現凸出的球員才會被注意到或是貝照顧到,其他的根本是難有保障!!
職業球員一軰子都奉獻給體壇,但很多運動員晚年幸運的有教練可以當,其他的不是轉行不然就是賣勞力維生,一生的所學都被荒廢,楊傳廣就是很好的例子.這樣多球員在經營副業就表示球員自己都覺得他的工作沒保障,所以趁年輕先經營個副業以免老來沒辦法生活,這都是球員權益沒人為他們爭取,球員自己不懂,懂的球團卻為了省成本而不願意幫球員爭取,所以運動員通常都沒辦法在本行走的長久!!
楊惠如自願當盧彥勳等人的經紀人,這是很好的開始,希望棒球也能朝這方面發展,不然一位球員就算打十五年的球,月薪十五萬來算,也很難讓他活一輩子,台灣的職業運動是不能沒有經紀人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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