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文章台灣的“偽”財產來源不明罪,需要全面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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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偽”財產來源不明罪】
財產來源不明罪(貪污治罪條例6-1條)施行2年了,以此法條起訴案件數:0。
是吏治清明了,沒人敢貪污了嗎?或者,貪污罪很容易抓,用不著財產來源不明罪也可以把貪污犯定罪?答案顯而易見,兩年前修訂的財產來不明罪,根本是個廢物!我們稱之為【“偽”財產來源不明罪】
2年過去了,當初有心推動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各路人馬也早就涼了,誰還在乎這條順著紅衫軍訴求而轟轟烈烈提出的法案?於是新北市的小朋友繼續餵養貪污校長很“營養”的午餐,而大家繼續懷疑全國的小朋友都在餵養校長很“營養”的午餐。
不知是哪位公務員“不識相”,又把這條“偽”財產來源不明罪拿出來修一修。不管提出者是何居心,還是謝謝他,總算是讓平面媒體登了一天的新聞。然而在現有台灣“偽”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架構下再怎麼修,這條罪終究還是個“偽”。
現行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偽”在哪裡?根結就是在整個貪污共犯結構以人權大帽子扣下來,講究犯人“不自證己罪”,在立法時故意限縮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能在檢察官偵察貪污案件時才能起訴。
一般人縱使看到那些校長或官員買名車、喝紅酒、住豪宅,也不能告發他們財產來源不明;而有正義感檢調司法人員也不能因為懷疑,就叫這生活水準和收入顯然不相當的公務員說明收入來源。當人們盯著這些豪奢的公務員卻拿他們沒輒時,財產來源不明罪精神已經蕩然無存。
立法院11/8日通過的修正案,增加了許多“其他”刑案項目,檢察官依然“只能”“順便”要求公務員嫌犯說明財產。我等善良小老百姓依然看不到真正的財產來源不明罪。
在此再次強調,財產來源不明罪並不是要貪污疑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而是對公務員課以妥善管理自身財務的責任,以達到防治貪污的效果。即使檢察官無法以嚴格的貪污罪要件起訴疑犯,至少也可以用財產來源不明罪將管不了自己錢包的公務員趕出公務體系。
我們小老百姓繼續看著吶,什麼時候政府才願意端出真正的財產來源不明罪!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新聞連結:
財產不明罪不再只限貪汙 刑度提高 2011/11/08 聯合晚報
參考連結:
再論財產來源不明罪之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立法院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