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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名我國籍詐騙疑犯應解送大陸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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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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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老
臥龍先生
KT52
Happybeggar
Rebec
獨孤無劍
方正平

引用文章14名我國籍詐騙疑犯應解送大陸審判

文章歡迎完整轉寄、轉貼、轉載。感恩喔!

【14名我國籍詐騙疑犯應解送大陸審判】

大年夜裡來的重大新聞,14名我國籍電話詐騙案嫌犯,由菲律賓解送中國大陸。一時間,島內一股台灣人被大陸打壓的情結似乎又被喚起。

先說說去年台灣液晶面板廠很悶的事。除了友達,其他各廠不是在美國繳了罰款,要不就是加碼,送主管到美國坐牢,理由是違反美國的反托辣斯法。而友達,正在訴訟中,前途未卜;還有一位友達高階主管赴美被限制住居,不能返國。

撇開我國廠商是否被冤枉不談,為什麼台灣人乖乖地、自動地跑到美國坐牢?因為只要出了台灣,任何一個和美國簽訂引渡條約的國家,都會把人逮捕送往美國。想躲也躲不了,不如乾脆一點,早進去早出來。

面板廠的反托辣斯官司和14名在菲律賓犯案的詐騙疑犯有什麼關聯?

同樣是在境外犯案、我國刑法無法規範、受害者不在我國,故而將其連結。再怎麼算,這些面板廠高級主管們對國家的貢獻,都遠超過詐欺犯,國人怎麼沒有發生反美情緒?

就事論理,這些電話詐騙案是在菲律賓犯案,受害者在中國大陸。我國刑法是屬地主義,對境外電話詐騙案,本刑三年以下,而且國內無受害人,是沒有司法管轄權的。用白話來說,這14個詐騙疑犯回國,只要在台灣找不到受害人,這些人不必上法院、不必坐牢,什麼事都當沒發生。這,有天理嗎?

如果這些人在菲律賓犯案,詐騙對象是美國境內的人,被美國要求引渡到美國受審,猜猜我國駐菲代表會有什麼反應?

當然,有司法就有黑幕,不排除這14名疑犯在菲律賓蒙冤,負責任的政府當然要營救在國外的國民。不過菲律賓也有自己的司法體系,總是要尊重所在國的主權,當他們決定依法引渡嫌犯到中國大陸受審,實在沒有道理去非難菲律賓。

合理的做法是繼續關切這些中華民國籍的嫌犯,確保他們在中國大陸也能公平受審,那種台灣人被大陸打壓的受害者情結,大可不必!

老實說,若這14個人罪有應得,倒希望這些電話詐騙集團關在大陸永遠別出來了,台灣人被這些騙子害得不夠嗎?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相關法條:
刑法第3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刑法第7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39-2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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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3236&aid=4486249
引用者清單(1)
2011/02/04 17:10 【cfang0606 的網誌】 14名我國籍詐騙疑犯應解送大陸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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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朝皆廢物 總統成假人看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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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龍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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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龍先生

滿朝皆廢物 總統成假人看板

記者鄒景雯/特稿

或許是承受不了一人面對全國責難,外交部公布了台菲就十四台嫌案交涉的若干過程細節,就外交部提供的片段來看,只證實了一句話:馬英九治下,滿朝盡廢物。

外交部說,駐菲代表處是在一月二十四日接獲密報,菲司法部建議艾奎諾總統將二十四名中台嫌犯全部送往中國,於是以特急電報回外交部,外交部為此聯繫菲駐台代表三次,與其他部會會商二次,同時參與五場國安會議與陸委會會議。按照這個應變路線圖,國安會、陸委會、外交部是這次危機處理的主要單位,法務部、警政署、勞委會等亦參贊其間。從位階檢視,國安會是最高協調,總統當然對整起事件知之甚詳。

然而經過十六天的團隊作戰後,現今戰況是潰不成軍,敗軍之將難以言勇,這不是滿朝盡廢物又是什麼?

根據外交部的說法,上月二十四日台北已獲知十四台嫌可能送中,馬政府是基於什麼評估認知此事應該、或有能力「私了」,不該即時讓國人知曉的?同理,政府手上現在還有多少喪權辱國的類似事情遭到掩蓋,是外界不知的?

既然國安會曾就本案召開會議,照理這是整個馬政府國安能量的展現,但呈現於國人面前的印象,似乎是一群無頭蒼蠅亂飛後,提出的劇本無甚痛癢,還引起菲國總統府以一中原則反擊,最後僅剩下發表聲明的功能,而聲明的目的只在不得不向國人應付交代而已。

在國安會介入下,本案很清楚是兩個對象:菲律賓與中國,外交部負責前者,後者的主管機關當然是陸委會,這二者都屬於總統權,卻一樣都沒搞好。二月二日除夕東窗事發之後,中國對台一律以過年放假搪塞,那麼二月二日之前,馬政府涉中單位又做了什麼?如果什麼都沒做,這是瀆職致國家利益受損,監察院必須調查;如果做了而中國不理,這是失能,對中採跪姿還得到這種下場,這叫自作孽,不可活。

最讓人看不起的是馬英九,明明上個月就獲報了,到現在卻一律縮著頭,推由行政院出面,連基本的擔當都沒有,彷彿是一具廣告用的假人看板,這種人要選舉幹嘛?由中南海指派不就得了。至於受命出來應卯的行政院就更爆笑了,吳揆連國際法的基本常識都不足夠,要陸委會檢討兩岸司法合作協議,夠嗎?「中華民國」若真是主權獨立國家,國人要馬政府許一個國際,少在那拿「兩岸」來鬼扯!

「中華民國,精彩一百」,這真是怎一個「精彩」了得。


馬英九這麼軟弱無能的領導, 能夠期待這種領導人有什麼作為? 這簡直是無能到了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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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3236&aid=4502787
陳長文先生對司法管轄權的說明,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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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begg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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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爺
臥龍先生
獨孤無劍
方正平
Happybeggar

新聞導讀:
陳長文先生以其法律專業,對這個橫跨三國的犯罪集團司法管轄權問題有精闢說明。有興趣的網友可深入閱讀。
看熱鬧的人,陳長文先生大文可以簡化為兩點:
1.整件事和矮化國格無關。
2.把這14個台灣人詐欺嫌犯送大陸審判,剛剛好。

這件事已被弱智媒體(極有可能是故意裝傻)和外交部聯手搞成矮化國格事件,一直往自己臉上塗屎。等對岸真的把14個疑犯送回台灣,發現中華民國法院無權審這些人,又要“引渡”回到大陸,就搞笑了。拿椅子旁邊坐,等著看好戲吧!

排除兩岸情結 法理優先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2011.02.08 02:29 am

菲律賓政府將十四名台籍詐欺嫌犯遣送至中國大陸,我外交部立即對菲提出抗議,陸委會並與陸方交涉,希望嫌犯能遣送回台。然而,排除意識形態糾結的「兩岸情結」,就法、論理,這十四名台籍嫌犯送回台灣,會是最合於法理的安排嗎?

台灣的主張是因為張三是台灣人(行為人國籍管轄);大陸的主張是犯罪的受害人李四是大陸人(被害人國籍管轄),而且犯罪的結果也發生在大陸(客體領域原則);而菲律賓的主張是,犯罪發生在菲律賓(主體領域原則)。看起來,每個主張都有其依據,都有理。

那麼到底最該由誰先管呢?筆者認為,應看那一個因素(嫌疑人國籍、被害人國籍、犯罪地)的聯繫關係最深。亦即由那一方來管轄,最能發現真實、實踐正義、制裁(嚇阻)犯罪。

一般而言,領域管轄(特別是由犯罪發生國)來管轄,是通常採取的方式。因此,菲律賓依領域管轄原則主張管轄權是有正當性的。而中國大陸主張管轄的法理基礎也有一定的強度,畢竟被害者是大陸人(犯罪結果也在大陸),由於被害人在大陸,證據調查也有便利性。相對的,台灣唯一的連結就是犯罪嫌疑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試想,如果菲律賓不把人送到大陸而是送到台灣,或是大陸在接收了嫌犯後,又把嫌犯送到台灣。請問,台灣要如何進行犯罪調查?犯罪發生地在菲律賓,結果地在大陸,我們要如何蒐證?要如何把大陸的受害人傳到台灣來作證呢?可見台灣的法庭,並不是審理該案最有效的「便利的法庭」。

台灣對於刑事犯罪的證據求的強度相當高,當這些嫌犯被遣送回台灣,在蒐證不易,甚至連被害人傳喚都不可得的情況下,可能的情形是,嫌犯將以罪證不足被釋放,這時,反而等於變相鼓勵國人透過第三地向海外犯罪。這樣的不正義會是台灣人民所希望的結果嗎?

不妨將心比心,想想如果相同的犯罪受害人是台灣人時,我們又會作何感想?當然,很顯然,菲律賓將我國籍的嫌犯遣送大陸,也未必完全是基於法理的判斷結果,考量的可能是其與大陸的邦交。這一點,的確是台灣外交上不利處境的「現實」。但也正因這樣的「現實」,更應該訴之以法、訴之以理,否則當現實不站在台灣這一邊,而連「法理」都沒辦法站得住腳時,我們要如何去伸張權利、捍衛台灣(或,更正確,公平正義)的利益呢?

【2011/02/08 聯合報】

讓我們一起織網,使我們可以盡情揮灑、自由奔放
不再害怕落下,因為我知道會被大夥兒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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