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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罪6-1條修正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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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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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引用文章財產來源不明罪6-1條修正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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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罪6-1條修正提案】

案由:修正貪污治罪條例6-1條財產來源不明罪

說明:

現行貪污治罪條例6-1條(以下簡稱6-1條)限制只有在檢察官偵察貪瀆案時發現涉案公務員有不明財產增加才能適用,對遏止貪瀆、澄清吏治效果有限;而且對於偵辦中的重大貪瀆案最終僅以6-1條起訴,不免令人民有大案小辦、輕縱嫌犯的觀感,不利於建立司法威信。

6-1條無法發揮更大的反貪功效,最主要是有三項重大缺陷:

1.人民無權以6-1條告發有貪瀆疑慮的公務員。
2.6-1條僅適用辦公務員、配偶、未成成子女本身財產,對以外之貪污共犯(即俗稱白手套)卻無可奈何。
3.公務員長期接受他人招待或免費服務(甚至抱括性服務),財產並未增加,6-1條無法規範此種貪腐行為。

為了提升公務體系的透明度,並使未來廉政公署及現行檢察官、調查局有更大的反貪能力,特提案修改6-1條如下:

舊條文
新條文
說明
第 6-1 條
有犯第四條至前條之被告,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第 6-1 條
公務員及有財務往來之關係人,自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或異動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公務員、有財務往來之關係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刪除「有犯第四條至前條之被告,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不限檢察官偵察貪污罪時發現之不明增加財產,任何人均可提出告發。
刪除「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改以「有財務往來之關係人」取代,更符合現代貪污者與白手套之間的關係。
「涉嫌犯罪」改「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以搭配原刪除「第四條至前條」。
除了財產增加,新增財產異動也需要做說明,以防白手套洗錢。

為避免公務員遭人構陷,應由主管機官協調金融事業主管機關建立銀行帳戶異常通報帳戶所有人機制。
此機制採自願參加,以保護自願參加之公務員。
此處主管機關指未來之廉政公署,因機關名稱、法源未定,暫以主管機關稱呼。
待廉政公署設立後,貪污治罪條例仍需其他相對應修正。


第 6-2 條
公務員生活水準明顯與收入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其生活之消費能力來源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定生活水準之指標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新增6-2條專為規範公務員接受不當招待、宴飲、免費服務及生活糜爛,過去僅能以行政罰,現在納入刑罰。
因應時代變化,生活水準判定指標也有必要跟上時代變化,此部份授權未來廉政公署制定。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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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3236&aid=4108657
引用者清單(1)
2010/08/09 01:10 【cfang0606 的網誌】 財產來源不明罪6-1條修正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