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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版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幾個“生財有道”法官給破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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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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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茲巴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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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龍先生
Happybegg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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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馬英九版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幾個“生財有道”法官給破功了

文章歡迎完整轉寄、轉貼、轉載。感恩喔!

【馬英九版財產來源不明罪破功了】

馬英九先生競選總統時信誓旦旦地要修訂財產來源不明罪,結果當選了、法案修過了,卻被人指謫為脫褲子放屁。當時不想去戳它,只因為有案例才有說服力,太早掀鍋不過是浪費口舌罷了。另一個原因,則是看好中華民國從不缺貪官,不必等太久,果不其然。

司院秘書長謝文定先生在記者會宣稱還有10顆未爆彈,當記者問到那3位收押法官財產豐厚一事,卻反而說了以下這段話:「有的可能是他自己繼承很多財產,但你不能夠說他繼承很多財產,你要把他(司法官)評鑑。」

「正己專案」從民國94年“正”到99年才抓了3個法官,期間如謝文定所言:「並不一定是他有哪一個案子犯罪,而是他的日常生活,我用『糜爛』可能是更…,可能就是日常生活,他的日常生活跟法官的身分,顯然不相當。」

也不能怪司法院,監控了這麼久,“依法”就是不能問這些貪官財產。在民國98年4月22日以前沒有財產來源不明罪,之後在貪污治罪條例加了6-1條──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換另一種說法:98年4月22日之後,司法院還是不能過問法官的財產,因為唯有「檢察官偵察中發現的」財產,才能由“檢察官”來過問。在爆發收賄案之後,哪裡還需要司法院再查?

法官及檢察官爆收賄醜聞,司法院真的無可奈何呀,正己正了5年,真是正他X個屁

眼見民意聲浪大,為了民調也為了年底五都選情,馬英九先生一連說了4個痛心,之後只打算成立廉政公署來搪塞。試問哪條法例可以讓廉政公署去問問這些『糜爛』法官的財產?沒有吔,問了也是白問,一句“恁爸有錢”,廉政公署專員也只能鼻子一摸自討沒趣。

再次強調「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原理──公務員有義務據實報告自己的財產來源,若有異常增加卻無法說明來源,或者編造來源,即為違反財產來源不明罪。

馬英九先生競選時承諾的財產來源不明罪,當選後卻變成6-1條,公務員只有在檢察官偵察案件時發現的異常增加財產才有說明義務。如今就算成立了廉政公署,也不過是增加一群拔了爪牙的老“唬”

將98年4月22日公佈實施的6-1條稱之為「馬英九版財產來源不明罪」,或許有點不厚道,但四個高階司法人員收賄被捕再次證明了6-1條的軟弱無力,同時這個收賄事件也是個契機,可以再次檢驗馬英九先生是否真心反貪腐。

趕快修一個真正有用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吧!英九桑。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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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者清單(1)
2010/07/21 11:22 【cfang0606 的網誌】 馬英九版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幾個“生財有道”法官給破功了
 回應文章
說的是沒錯但馬英九真的想讓正版財產來源不明最通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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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過了的話, 三中交易怎麼交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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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3236&aid=4163077
4名司法官若以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將是反貪大挫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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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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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ooo
Happybeggar
方正平

新聞導讀:
這名時報記者不知是諮詢到哪位法界人士,唉!
刑法的罪刑有一個「競合」的概念,例如小偷要進入屋內才能竊取財物,這小偷的行為同時觸犯闖入民宅和竊盜罪,但是法官只會判竊盜罪而不會再判闖入民宅罪。因為它是同一犯行,只會以較重的刑罰來論處。
此一「競合」的概念運用在4名涉貪的司法官上也不太正確,如果檢察官是用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違背職務求取不當利益起訴這些被告,必然是將賄款流向查得非常清楚,這是10年以上重罪,怎麼可能再用刑期3年以下財產來源不明罪論處?
當然在查完賄款流向後,還有不明財產,這是另外檢調所不知道的犯罪所得,當然可以另罪論處,不過這麼一來就稱不上“罪加一等”。
最差的情況就是檢察官無法查清楚何智輝當初賄賂法官的賄款流向,不能證明對價關係,只好退而求其次用6-1條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那表示正己專案完全破功。這4名涉案司法官可都是法律人中的佼佼者,豈會不知道10年以上和3年以下的差別,當然不會承認違背職務收賄,只會全面行使緘默權或說謊權,果真如此則是反貪腐大業的重大打擊。
當然有人會阿Q地認為若沒有6-1條,又沒有證人證明對價關係,就只能不起訴或起訴後判無罪。
搞了那麼大陣仗的反貪行動,若真的只能以6-1條起訴,人民的觀感只會是“重重舉起輕輕放下”。但願不會如此,希望檢察官們加油。

財產來源不明 在押四人可加一罪

  • 2010-07-25
  • 中國時報
  • 【陳志賢/台北報導】

     檢調偵辦高院法官收賄案,涉案在押的四名司法官迄今仍否認犯罪,由於四人對異常資金來源始終交代不清,辦案人員已研擬對四人祭出去年四月通過施行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要求四人須負異常資金來源的舉證責任,並提出說明,若不願意說明或說明不實,將再罪加一條。

     法界人士說,貪汙治罪條例增訂六之一條「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雖在去年四月廿二日通過施行,但一年多來都沒有具體適用案例。若檢調偵辦高院法官收賄案,加以引用並追訴,將是立法以來的第一件重要案例。

     法界人士指出,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檢察官在偵查中,發現涉及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到第六條罪嫌的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當時,及往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的財產總額,超過他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時,檢察官可命令公務員就來源可疑的財產提出說明,若無正當理由不說明,或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調偵辦高院法官收賄弊案,懷疑前立委何智輝分別透過高院法官蔡光治、板檢檢察官邱茂榮,各以一百五十萬、三百五十萬行賄更一審法官陳榮和、李春地。

     四名涉案司法官迄今均否認行、收賄,辦案人員日前經開會研商後,除積極突破關鍵人謝燕貞心防,策動她轉為「汙點證人」,並加強蒐證釐清資金流向,依最輕判刑十年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偵辦四名司法官外,也認為可援用「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要求四人必須交代資金來源及流向做為突破案情的「重要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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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者不得拒絕酒測,公務員有義務報告可疑財產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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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begg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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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龍先生
方正平
Happybeggar

引用文章賓士車酒駕 連撞奪2命

殺千刀的酒駕者,不顧他人危險上路,結果酒駕者只受輕傷,卻害死了無辜的兩條人命,3名小孩仍重傷住院中。

如果我們完全任由駕駛自律,直到駕駛人因酒罪車禍才以公共危險罪,甚至以殺人罪判刑,那麼台灣將增加多少酒駕致死的無辜冤魂?

正因為我們普遍認識到酒駕的危險性,所以我們賦予警察攔檢的權力,並要求駕駛不得拒絕。一旦駕駛拒絕酒測,除了直接吃一張60,000元的拒測罰單之外,警察仍然可以強制駕駛抽血驗酒精濃度。

酒駕可不是行政罰而已,如果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5,則需以公共危險的刑事罪移送。

面對酒駕,我們不會說「舉證責任轉換」或「嫌疑人不自證己罪」,所以駕駛人可以拒絕酒測。

貪污腐敗的公務員對社會的傷害絕對不亞於酒駕,卻有人故意在「舉證責任轉換」、「嫌疑人不自證己罪」、「緘默權」等冠冕堂皇的人權理由中混水摸魚,故意弱化「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功能。

再次強調,「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如對駕駛人的酒測,目的就是減少公務員可能發生的貪污行為。它要求公務員對不明增加的財產或『糜爛』生活的經濟來源必需誠實說明,如果拒絕或說謊就算是違法。

讓我們一起織網,使我們可以盡情揮灑、自由奔放
不再害怕落下,因為我知道會被大夥兒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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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3236&aid=4074721
財產來源不明掩埋了馬英九的連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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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龍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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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begg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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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龍先生
方正平

要是真的搞出來一個財產來源不明的法條以及罰則, 那恐怕會動搖了馬英九的選票票本, 馬英九的嘴巴硬, 喊改革喊得震天價響, 但是以馬英九的性格, 這些改革根本就是馬英九做不到的事情, 政客的嘴臉都是一個樣子的, 難到不是嗎?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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