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就職時,必須依憲法宣誓:
....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最嚴厲之制裁。 僅誓
陳水扁 (外加吳淑珍) 違背總統誓言,利用總統職權,長達8年大量盜竊國家資財,造成人民生活深陷困境,要如何加以嚴厲之制裁呢?
司法審判30年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固然是其中的方式之一,但嚴厲之制裁應該有更深的含意:
人人得誅而殺之;只要有制裁的機會,任何一個反對貪腐的人民頭家都可以對陳水扁、吳淑珍家族成員及其惡性重大不知悔改的走狗奴才給予嚴厲之制裁,這才是憲法賦予全體台灣人民的權力,全民替天行道,制裁貪污總統,這才是上帝的旨意!
陳水扁遭羈押32天後,12月13日凌晨1時,台北地方法院裁示〝釋放〞陳水扁聽候審判,陳水扁一幫徒子徒孫等貪腐暴力集團成員支持者報以歡呼聲,陳水扁隨後在家人接送下離開法院,貪腐暴力集團支持者還在牠住家前準備了火爐、豬腳麵線等來為他去霉氣及並歡迎他重享〝自由的空氣〞。
特偵檢調司法已經盡力了,接下來就是要靠台灣人民自己。
全體台灣人民該怎麼嚴厲制裁這個貪污總統?
展開制裁貪腐的積極性和戰鬥力,全面鎮壓貪腐暴力集團份子的氣燄,給予嚴厲之打擊毀滅。
本文於 2008/12/13 18:01 修改第 2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