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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總統、政務官及立委諸公拒絕領取消費卷才是真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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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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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正副總統、政務官及立委諸公拒絕領取消費卷才是真清廉

文章歡迎完整轉寄、轉貼、轉載。感恩喔!

【正副總統、政務官及立委諸公應拒領消費卷】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正式經立法院通過了,很遺憾地,在條文中並未加上反自肥條款。

先前馬英九先生在媒體及綠委們逗弄下,捐與不捐自家的消費卷,著實被消(遣)費了兩天,陷入了父子騎驢的窘境,最後終於拍板定案,消費卷留著馬先生自己花,再多捐點現金給慈善團體。結局皆大歡喜,真的是這樣嗎?

憲法增修條款 第八條,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在國家根本大法中列入立法委員薪酬這樣的雞毛蒜皮事,卻有個根本核心──反自肥。

反自肥,是人民殷切期盼的結果,更是對立法者清廉自持的基本要求。

這次通過的「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雖然有拯救景氣低迷的正當性,但終究是從人民將來的荷包裡掏稅金來償付。不管它叫消費卷、禮卷、現金抵用卷,它終究是有價證卷──新台幤的替代品,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並未想到利益衝突的問題──全民掏自己未來的錢給自己發年終獎金,可是並沒有同意給正副總統、政務官和立委們加薪呀!

3600只是極小的金額,有必要如此吹我求疵嗎?或許真的是因為金額太小了,所以立法者疏忽了「清廉自持」的要求。但是,馬政府和立委們還有機會表現出「公款歸公」、「無功不受祿」、「反自肥」,只需要拒領消費卷。

拒領消費卷並不違法,消費卷促進消費的功效,也不會因為正副總統、政務官、立法委員們的少領而稍有折扣,這小小的拒領動作卻可展現反省的誠意。也別再搞領出來再捐給慈善團體的戲碼,國家給特別費夠多了,不必再矯情領一份不該屬於自己的錢去做戲。

反自肥,這小小的3600元,可是一個簡單的清廉檢測劑,領與不領,To be, or not to be, that is the question.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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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3236&aid=3132714
引用者清單(1)
2008/12/06 00:47 【cfang0606 的網誌】 正副總統、政務官及立委諸公拒絕領取消費卷才是真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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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通過的「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全文,沒有反自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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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制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第 一 條  為振興經濟,提振民間消費及促進國內需求,發放振興經濟消費券(以下簡稱消費券),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第 三 條  發放消費券之規劃及推動,由主管機關辦理。

預算編列機關為執行消費券之預算,得就消費券之印製、發放、兌付、宣導及其他相關事宜,委託相關部會及機構辦理。

第 四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辦理發放消費券所需經費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第 五 條  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每人得依本條例規定領取消費券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捐贈。

個人自政府領取之消費券,免納所得稅。個人以消費券捐贈政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其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規定列舉扣除。

第 六 條  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

消費券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七 條  使用消費券購買貨物或勞務之範圍、方式、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募集消費券或接受捐贈消費券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消費券之發放人員、發放之方式、領取之期間、領取之機構與地點、應檢具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消費券營業人存入其往來金融機構帳戶與入帳方式、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 八 條  消費券之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第 九 條  非金融機構營業人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消費券面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

第 十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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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達官顯貴是錦上添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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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e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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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捐給慈善機構

當作尾牙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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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發放特別預算案 規模逾86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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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通過之條文尚未刊載於網路及媒體,待正式條文上線,再貼全文。
消費券發放特別預算案 規模逾860億
【中央社/台北5日電】
2008.12.05 11:44 pm

行政院8日將召開臨時院會討論主計處提出的「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預算案」。由於消費券發放對象擴大,主計處初估,預算規模將增加到新台幣860餘億元。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草案」,明年3月底前出生、具戶籍的國民都可領取,條例落日期限為明年9月30日。行政院長劉兆玄下午表示,8日將召開臨時院會討論消費券預算,通過後,當天中午就可把特別預算案送立法院。

行政院幕僚指出,主計處負責編列「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預算案」,主計長石素梅下午與主計官員研商修正最後預算金額後,趕著跑公文程序,以縮短各項作業準備時間;他強調,政府會努力與立法院溝通,達到消費券在農曆年前發放的目標。

主計官員表示,由於消費券發放對象擴大,包括外籍配偶、大陸配偶等新移民、受刑人、明年3月底前出生的新生兒等,約增加20萬餘人,因此消費券預算初估將從原定的829億元,增加到860餘億元。

他指出,消費券除每人發放3600元外,還有其他的行政及人事費用,包括中央印製廠印製費、全國1萬4000多個發券所的設置費及人員費、銀行查核作業的手續費等,分由中央銀行、內政部及財政部向主計處提出所需預算。

【2008/12/05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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