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起訴案例:“贛南第一貪”李國蔚受賄197萬被判無期
【大紀元4月4日訊】被稱為“贛南第一貪” 原江西省贛州市公路局局長李國蔚,被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以受賄罪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兩罪並罰判處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據江南都市報報導,贛州市檢察院指控:從1999年1月至2004年6月期間,被告人李國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37人166次的錢物,共計人民幣206萬元,平均每月受賄數量達到3次。
同時,自1987年至2004年5月,李國蔚夫婦擁有財產共計人民幣704萬餘元,其中367萬餘元財物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經法院審理認定李受賄32起197萬餘元。此外,李對其367萬餘元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4/4/2005 大紀元時報
大陸法律參考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資料來源:台灣法律網)
第395條1款“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第166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
A、國有單位中的工作人員即可成主體。
B、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實施法定的三種行為(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三)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
C、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指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致使有關單位停產、破產,造成惡劣影響。
介紹賄賂罪
第392條“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紹賄賂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A、必須是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不包括向國有單位介紹賄賂。
B、儘管是受賄、行賄的幫助行為,但按介紹賄賂罪定罪。
C、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
D、如採取暗示、勸說、引誘之類的手段,使行賄或受賄一方產生犯罪意圖,從而實施賄賂的行為,應以行賄罪與受賄罪的共犯論處。
E、以“打通關節”為藉口詐騙他人錢財,實際據為己有,屬詐騙。
隱瞞境外存款罪
第395條第2款“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當前辦理隱瞞境外存款不報案件的難度比較大,原因之一是我國實際上還沒有關於境外存款申報的專門規定,取證困難。隱瞞境外存款罪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不同的,不同在於,不管你境外的存款是否合法,只要你在境外有大量存款又不依規定申報的,數額較大的,就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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