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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應駁回陳水扁之釋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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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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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大法官應駁回陳水扁之釋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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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應駁回陳水扁之釋憲申請】

假如我是大法官,我會在程序審理時就拒絕受理陳水扁的釋憲申請。

對陳水扁這個人,已經拒絕再品評他了;但關於憲法,許多人還不是很瞭解如何運用它來保障自己的權利,所以這個個案很適合拿來討論。

大法官及大法官會議對許多人遙遠而陌生,但他們所做的法令解釋,往往影響我們深遠。不過,卻未必每個解釋都符合人民的期待,例如第一屆319真調會的解釋、NCC組成之解釋、元首機密特權的解釋等等。

大法官組成大法官會議,而大法官也是人,就難免受當時的政治氛圍影響。人民也無從判斷究竟大法官們的釋憲結果是本於良心,或是畏於權勢。不過做為一個公民,我們要有能力對大法官的釋憲結果提出品評!

※為何應拒絕陳水扁的釋憲申請

在三權分立或五權分立的憲政架構中,司法權只是其中一項權力,不能凌駕其他的權力,所以大法官不能看到法律覺得不爽就任意釋憲,必需謹守「依法釋憲」的份際。所依的法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下簡稱審理法)

依審理法第4條規定,大法官會議只能解釋憲法本身的模糊地帶,以及憲法位階以下法規是否牴觸憲法。簡單地說──大法官會議不能判某人有罪或無罪,它只能告訴所有人法律是否可以這樣用或那樣用。

審理法第5條規定“誰”可以提出釋憲申請。簡單地說有四種角色可以提釋憲:公務機關、被告、立法委員、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法官。

※卸任元首不具公務機關角色

陳水扁提釋憲理由若是「現任總統是否可以將前任總統宣告的絕對機密解密」,則需要先釐清陳水扁的身份角色。

無論就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內容,都找不到“卸任總統”四個字,中華民國法規中,也僅只有「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有提到卸任總統,只是國家基於尊崇,將給予卸任總統副總統的禮遇法律化而已。“卸任總統”不是公務員,更不是公務機關,若“卸任總統”任內做得不錯,大家還會懷念;若像陳水扁一般,“卸任總統”根本是個屁,他還得時時擔心是否會被判刑失去這些禮遇。

陳水扁既然不是公務機關,也沒有公權力再核定任何機密,他當然不能越俎代庖替總統或其他核定機密的機關提出釋憲申請。即使他再憂國憂民,擔心“真的”有國家機密外洩,他也只能乾瞪眼。

※詭異的被告

如果陳水扁以貪污犯被告身份,當然可以提出釋憲申請,這是他的憲法權利。

然而他釋憲標的若仍然是「現任總統是否可以將前任總統宣告的絕對機密解密」,則大法官仍應拒絕受理。

依審理法第5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陳水扁是依貪污罪被偵察甚至起訴,能確定終局裁判的適用法律只有刑法和貪污治罪條例,他也只能對刑法和貪污治罪條例提出釋憲。

倘若陳水扁提出釋憲理由如下:「為了執行總統職務,基於機密需要,所以必需蒐集他人發票換取國務機要費,所以不受刑法和貪污治罪條例規範。」這樣的釋憲理由大法官倒還應該受理,只是這樣一來,陳水扁等於公開承認授意蒐集發票換現金的勾當,一旦釋憲結果不利於他,或者特偵組“再度”證明沒有機密專案,他還是逃不過法律制裁。

※輪派大法官將歷史留名

無論陳水扁提的釋憲理由是什麼,我都很期待,看看律師團能發明出什麼更令人拍案驚奇的釋憲理由。

倘若陳水扁仍舊在“總統機密特權”上胡攪蠻纏,人民應該睜大眼睛看輪派大法官是否做出不受理的決定。不只我們在看,歷史也在寫著呢!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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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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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者清單(1)
2008/08/12 01:57 【cfang0606 的網誌】 大法官應駁回陳水扁之釋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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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訴願,陳水扁仍不適格,應予以程序不受理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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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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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木蘭
張爺
Happybeggar
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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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訴願之不適格】

當寫下【大法官應駁回陳水扁之釋憲申請】時,墨鯉大大認為陳水扁沒有機會提釋憲,但沒想到他卻利用訴願來達到釋憲的目的。雖然以訴願結果再打行政訴訟,再以行政訴訟判決結果來提出釋憲,有點“巧門”的味道,但確實不失為可行方法,只能說,真他X的,好你個律師!

然而陳水扁訴願內容還是圍繞在解密這件事上,仍然是申請當事人不適格。總統府的訴願委員會仍應做出不受理處份,只是這次不適格理由和訴願法有關。

訴願法開宗明義的第1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法,若沒有損害訴願人的權利或利益,是不能提出訴願。法律要件上,必需先證明自己的法益受到傷害,才是適格的訴願人。

遍查國家機密保護法,所規範的儘是誰有權核定機密、機密如何保存、如何解密。它立法的目的是要限縮國家實施機密的權力,以避免妨害人民獲得透明、公正資訊的權利(詳見國家機密保護法第5條)。總統依職權做出註銷的決定,只是更保障人民的權益,怎麼會有人權益受損?

退一萬步來說,即便是註銷後真的影響情報員安危,也是由受害者才具備訴願人資格。

依新聞所載,陳水扁所提訴願理由中有妨害當事人訴訟權利,更是可笑。若是在檢辯攻防中藉由加密阻礙檢方控證,更加坐實了機密中包含了犯罪證據的猜想。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5條規定不能隱瞞犯罪,設置機密不能當做訴訟進行中當事人的法益,當然不能因為解除機密而提出訴願;反過來若是人民因為訴訟需要而提出閱覽機密被拒,才能因為權益受損提出訴願。

無論訴願結果是裁定不受理,或者是受理但維持原處,陳水扁都可以繼續玩到釋憲。依照行政訴訟和陳水扁刑事訴訟程序來看,釋憲極有可能會先於刑事的三審定讞,也就是最終仍會達到陳水扁干擾訴訟的目的。

總統府的訴願審議委員會應該要寫一篇氣勢磅礡的准駁理由書,這份文件將影響後續行政訴訟和大法官釋憲的走向。同樣是法律人,別讓陳水扁看扁了!我們且看總統府的法律素養如何。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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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鯉觀察》訴願的目的是為了提出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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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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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木蘭
Happybeggar
方正平

轉貼墨鯉大大的留言,感謝他的多番補充
以上是一個可行的聲請「釋憲」的路徑。

1、聲請訴願的結果是可以確定,一定是失敗或訴願機關逾三個月未決定。

2、以訴願結果聲請行政法院審判,也不求勝訴,只求有確定判決。

3、以確定判決就可以受判決人的身分,聲請「釋憲」。

結語:台大不是讀假的,我想不到,扁想到了。

小評:到可以聲請「釋憲」,最少也要四個月,到釋憲結果出來,可能也要四個月,對阿扁的其他官司可能是緩不濟急,或許是求其邊際效應。

國務費案》馬註銷機密 扁要提行政救濟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2008.09.04 02:41 am

涉及國務機要費案的前總統陳水扁昨天舉行記者會,不但引用馬英九總統特別費案無罪判決理由,還準備打憲法官司,將在近日內針對馬總統註銷機密部分提出行政救濟程序,並聲請大法官補充解釋。

陳水扁幕僚指出,扁辦將在明天以前,就馬總統註銷國務機要費機密一事,向總統府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幕僚解釋,馬英九八月六日註銷國務機要費機密後,依規定提起訴願需在卅天內,九月五日是最後期限。

陪同陳水扁舉行記者會的律師洪貴參表示,大法官第六二七號解釋,已肯定元首有國家機密特權,馬總統註銷陳水扁核定的國家機密,衍生的憲政爭議已經逐一浮現。

【2008/09/0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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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鯉補充》只要是法官都有權暫停審判,提請釋憲(釋字3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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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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瘋馬俱樂部
花木蘭
方正平

只要是法官都有權對手中審理案件暫停審判,提請釋憲。再次向墨鯉大大致謝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的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被釋字371號宣告部分違憲,但宣告違憲的結果,並非是其第五條第二項就無效,反而是得聲請釋憲者更多了。

由原來的「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擴大成「所有法官」(不論是地院、高院或最高院法官,或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等),只要是憲法上的法官,都可以在其受理案件上,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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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鯉觀點》「陳水扁聲請釋憲」在現實上不可行卻要強行,博取同情及上報率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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瘋馬俱樂部
張爺
花木蘭
方正平

《感謝墨鯉大大的補充及不吝允予轉貼!》

請不用想陳水扁可能用被告身分,提起釋憲。

被告要提起釋憲,限制比其他三種途徑更麻煩。

被告提起釋憲只限於有確定終局裁判時,始得提出,換句話說,就是陳水扁要進監獄時,才能要求釋憲。

而最沒有限制的釋憲方式是:
1、立法委員三分之一聲請(但民進黨不到1/3席次)
2、法院自認所適用法律、命令有牴觸憲法

而最後一條路徑,由政府機關聲請釋憲,但此釋憲方式是有限制的,必須要限於與「職權」相關事項,故高雄巿、或其他民進黨執政縣巿,都不能代陳水扁聲請釋憲。

所以,我個人認為,所謂「陳水扁聲請釋憲」,在現實上不可行,但卻要強行,只有一個原因,要當「受害者」,以博取同情上報率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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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大法官不妨好好公審馬扁玩弄司法的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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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腐反造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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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ism
瘋馬俱樂部
花木蘭
方正平

扁騙子可以隨意為自己的醜行加密

以後的台灣皇帝可以繼續這麼搞下去嗎?!!

馬騙子選後走李登輝路線, 用李登輝狗, 當李的徒子徒孫, 拖延解密, 玩弄司法, 竟然長達七十幾天, 一樣可惡!

大法官會議有必要對馬扁玩弄"機密特權"的無恥做出更嚴格的規範

以免以後這些無恥之輩繼續利用"機密", 掩護自己的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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