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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今日施行 陽光又多露了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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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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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遊說法今日施行 陽光又多露了一點點

文章歡迎完整轉寄、轉貼、轉載。感恩喔!

【遊說法今日施行 陽光又多露了一點點】

恭喜大家,遊說法在一年前的今天悄悄地通過了,而我們絕大多數人都沒注意到。

詳讀遊說法條文之後,只能說陽光又多露了一點點。

這則法案的立法背景尚未查到,但它主要能規範到一些公會以集體力量遊說通過對自己所處行業有利的法案。先前有牙醫師公會送錢給許多立委,包括蘇貞昌,結果一堆人被起訴。

有了遊說法可以讓請託者和政治獻金之間有更明確的關係,對社會大眾而言,有更多的資訊揭露出來,就是一種進步;對拿錢辦事的立法委員而言,能產生更多的社會監督壓力。

然而這樣一部新出爐的法案,對於私下的關說、請託是完全規範不到的。民意代表做選民服務,經常是關切個案而不是法案,例如銷單、到場關切警方取締不法等等。這種關心、關切、關說,就完全不是遊說法所能規範的。所以說陽光,真的只多露出一點點。

進步的遊說法,應該是主管機關及公務員個人在接受任何業務上相關的訪問、談話,都應該做記錄,而不只限於法令、政策或議案。

追求陽光普照,同志仍需努力。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名  稱:

遊說法 (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公布 )
第 1 條
為使遊說遵循公開、透明之程序,防止不當利益輸送,確保民主政治之參與,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遊說,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
本法所稱遊說者如下:
一、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備案之人民團體或基於特定 目的組成並設有代表人之團體。
二、受委託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或營利法人。
本法所稱被遊說者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民意代表。
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
四、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第 3 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 4 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備案之人民團體或基於特定目的組成並設有代表人之團體,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或法令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無關者,不得遊說。
受委託進行遊說者,以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領有證書目前執業中之自然人或章程中載有遊說業務之營利法人,並向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
第 5 條
下列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
二、外國政府或政府間國際組織派駐或派遣之人員所為職務上之行為。
三、人民或團體依其他法規規定之程序及方式所為之申請、請願、陳情、 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
第 6 條
遊說者為法人或團體時,應指派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第 7 條
外國政府、法人及團體進行遊說時,應依本法規定委託本國遊說者為之。外國政府、法人、團體及自然人不得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者進行遊說。
第 8 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亦同。
第 9 條
遊說者進行遊說時,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為之,並不得向被遊說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第 10 條
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人員,除各級民意代表外,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其本人或代表其所屬法人、團體向其離職前五年內曾服務機關進行遊說,亦不得委託其他遊說者為之。
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受委託擔任遊說者或受指派進行遊說: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或外患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 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 告者。
四、犯刑法詐欺、侵占或背信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 刑宣告者。
第 12 條
各級民意代表不得為其本人或關係人經營或投資股份總額達百分之十以上之事業進行遊說,亦不得委託其他遊說者為之。
前項所定民意代表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民意代表之配偶或共同生活家屬。
二、民意代表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
四、民意代表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五、民意代表、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之營利事業。
第 13 條
遊說者應逐案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於進行遊說前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請登記:
一、自然人: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或其他聯 絡方式;如曾擔任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之公職者,離職前五年內曾服 務之機關名稱及其所任職稱、任職期間。
(二)被遊說者姓名、職稱。
(三)遊說之目的及內容。
(四)遊說期間。
(五)進行遊說預估支出金額。
(六)釋明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或法令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 止之關係及其文件。
(七)屬受委託遊說者,其受委託證明文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 格證書、執業證明文件字號、約定報酬金額及足資辨識委託人之資 料。
二、法人或團體:
(一)法人或團體之名稱、登記證或許可設立或備案證明、主事務所所在 地及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 件字號、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
(二)第六條所定遊說代表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 件字號、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如曾擔任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之公職 者,離職前五年內曾服務之機關名稱及其所任職稱、任職期間。
(三)被遊說者姓名、職稱。
(四)遊說之目的及內容。
(五)遊說期間。
(六)進行遊說預估支出金額。
(七)釋明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或法令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 止之關係及其文件。
(八)屬受委託遊說者,其受委託證明文件、營利法人之章程、約定報酬 金額及足資辨識委託人之資料。
前項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變更之日起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遊說終止後十日內,應申請終止登記。
遊說期間屆滿十日前有延長之必要時,得申請變更登記。
前四項登記事項不符法定程式時,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
第一項至第三項登記申請書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4 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受理遊說之登記。
第 15 條
依本法規定不得遊說而進行遊說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不受理其登記,並以書面通知遊說者;被遊說者應拒絕其遊說。
對於得遊說而未依法登記之遊說,被遊說者應予拒絕。但不及拒絕者,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應通知遊說者限期補行登記。
第 16 條
被遊說者應於接受遊說後七日內,將下列事項通知所屬機關指定之專責單位或人員予以登記:
一、遊說者。
二、遊說時間、地點及方式。
三、遊說之內容。
第 17 條
遊說者應將使用於遊說之財務收支情形編列報表,並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及辦理遊說終止登記時,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報。
遊說者應將據以編列前項收支報表之財務收支帳冊,保管五年。
第 18 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將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登記事項及依前條第一項所申報之財務收支報表列冊保管,並按季公開於電信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但登記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公開者,不在此限。
前項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應保存五年。
第 19 條
前條所定之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任何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其實施及收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0 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於遊說者登記遊說期間內,舉辦與遊說內容有關之公聽會時,應通知遊說者出席。
第 2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隱匿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不得遊說之情形而進行遊說。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而進行遊說。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或變更登記,其內容故意登記不 實而進行遊說。
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內容故意申報不實。
前項情形情節重大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得拒絕受理該遊說者一年期間之遊說登記申請。
第 2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或終止登記。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通知限期補行登記,屆期未登記。
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通知辦理登記。
第 24 條
遊說者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保管財務收支帳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25 條
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規定因未申報報表、未申請變更、終止登記或屆期未補行登記而受處罰後,經命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內容故意登記或申報不實,經命其更正,屆期未更正者,亦同。
第 26 條
依前五條規定處罰鍰時,遊說者所得利益或報酬超過罰鍰最高額者,得於其所得利益或報酬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 27 條
遊說者為非法人之團體時,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罰,應對其代表人為之。
第 28 條
依本法所為之處罰,不免除其依其他法律所應負之法律責任。
第 29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檢附具體事證,移送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具有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或屬於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 第一項所定人員身分者,由監察院為之。
二、前款情形以外者,由主管機關為之。
監察院及主管機關為裁處本法之罰鍰,亦得主動調查之。
第 30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 31 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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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3236&aid=2974026
引用者清單(1)
2008/08/08 01:18 【cfang0606 的網誌】 遊說法今日施行 陽光又多露了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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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秘詔”這句話我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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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可見得有權力的人可以偷偷關說   而且非常有效

小老百姓就限制一大堆

馬扁在互相罩拉

從紅衫軍上街兩個舊一直是表面對抗 背後合作!

騙票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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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3236&aid=2980239
任何人均可遊說,不需委託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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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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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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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拜讀sunism大大激憤之鳴,管世界不平事,令人感佩。

不過個人解讀法律方式或與sunism大大有所不同,根據遊說法第2條,任何中華民國的國民均可進行遊說,至於同條另規定可以營利為目的接受委託替他人遊說,並未強制中國民國國民進行遊說時必需委託他人。所以當年的柯媽媽要進行強制責任險立法遊說,毋需再花錢聘請他人代為進行!

遊說法第4條第2款,則是規範要從事以營利為目的受託遊說工作者需取得的資格門檻,並不限制一般人進行遊說。

第11條則是限制不得從事遊說工作(政治公關公司或組織團體之遊說代表)的要件,因此八旬阿嬤的先生,絕對可以為自己進行遊說。而且據我所知,八旬阿嬤的先生所受的罪刑,並不限制他代他人進行遊說。

第8條限制大陸、港澳居民對台灣進行遊説。個人極不讚成此類限制,這種限制是極度歧視人權的做法,在許多涉及兩岸事務的法律都可看到這種條文。個人以為大陸、港澳人民若做不到國民待遇,至少也得跟外國人一樣享有平等的待遇。

至於大陸媳婦是否可以進行遊說,個人不清楚相關法律認定他們是大陸地區居民或是台灣居民,所以無從判斷。但,個人仍舊以為第8條是應該廢除。

sunism大大對林姓胖子立委的描述倒是貼切,依第5條,“上面”交代的事,並不受遊說法規範,所以我們無從得知是林胖子揣摩“上”意,或者有“上面的秘詔要他提案特別費除罪

其實這部遊說法修得並不好,並未陽光普照,還有很多值得努力推動修改之處。還望諸位網路先進能多多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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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3236&aid=2977865
繼集會遊行法後,另一粗製濫造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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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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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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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ipper
方正平
Happybeggar

 

仗義 半從 屠狗輩,負心多是讀書人

台灣當前諸多問題的根源中,公權力的無能、低效率,但卻不斷利用藍綠既得利益結構的立法部門擴張權力、霸占人民資源、壟斷下一代公平競爭機會自由、甚至憲法與天賦人權。由【遊說法】的立法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這種赤裸裸的權力遊戲本質。

在解析【遊說法】前,我們先回顧幾個法案立法的案例與過程來作為反證:

1.台灣地區車禍死亡每年高達 7,300 人左右,導致 23 萬人受傷
2.車輛肇事直接的損失即已達千億以上
3.車禍的普遍,國人平均壽命降低了 0.86 歲左右
4.平均每天 20 人因為車禍死亡, 820 人受傷,每萬人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約為 3.5 人
5. 37.5 %的汽車駕駛人在18歲至65歲的47年間,會發生車禍致第三人傷亡的事故

以上資料引-- 元智大學林煒舒教官 http://www.yzu.edu.tw/E_news/335/local/03.htm

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東海大學研究生柯重宇,被違規聯結車碾死,這一樁在台灣社會,三天兩頭就上演的家庭悲劇,激怒了一位不平凡的母親。

柯媽媽回憶事故後:「那老闆(肇事司機)就講,我們之前也解決兩個啦,也是學生啦,一個二十萬,兩個四十萬啦,你這個是研究生啦,不然三十萬給你,你如果不拿你就去告啦,但我跟你說你要告喔,是雞蛋碰石頭啦」。

承受喪子之痛,還要面對肇事者囂張的態度,一夕之間驚覺人命竟如此廉價的柯媽媽,讓她展開了這輩子想都沒想的街頭運動。因為車禍頓失經濟依靠,連喪葬費都付不起的例子如此之多,讓柯媽媽要決心推動汽車強制險立法,讓車禍受害者起碼能有最基本的保障。

於是,在一個母親化小愛為大愛的堅毅中,歷經了八年、無數個在立法院前靜坐、請願、絕食的日子,僅僅小學畢業的柯媽媽,成就了不平凡的志業 ----- 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立法院敲槌公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草案修正通過」,從此讓所有車禍受害者有了最基本的保障。

法案通過後,柯媽媽把八年來各界鼓勵她的捐款,購置了兩部新型救護車,捐贈給政府。

試問:

一個弱女子以八年來成就的志業,為什麼政府做不到?

廟堂之上藍綠博士袞袞諸公,你們的良心在哪裡?

法案爭取立法期間,尸位素餐、每天忙著做秀的法務部長是誰?

可以由法務部主動提案立法為什麼不做?

為什麼可以坐視這個法案延宕八年之久?

 

 

回到【遊說法】的本題﹔如果柯媽媽在推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過程中,有【遊說法】這條混帳法律來「規範」她的「遊說立法行為」,我們來看看他會遭遇哪些問題:

1. 柯媽媽是小學畢業,他的構想要行諸文字、轉變為結構嚴謹的法條,以往她只要找一個法律系學生即可,但就新法第四條規定,她必須找一個「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領有證書目前執業中之自然人或章程中載有遊說業務之營利法人」,且「向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

混帳王八蛋者,此其一也。

2. 台灣每天平均有二十條死在輪下的冤魂、一個星期就有 140 條人命、一個月就有 600…… ,一個月內的車禍受害者冤魂及其家屬如果要聲援柯媽媽的立法行動,那可是不行的﹔因為【遊說法】第六條規定;「遊說者為法人或團體時,應指派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混帳王八蛋者,此其二也。

這裡面還藏有一個給贓官們控制人民的太極拳法門:「車禍受害者?你們不是合法立案的法人團體,請先依照「人團法」成立正式人民團體組織了再來!」,一拖,又是半年一年!

3. 柯媽媽終於要展開八年抗戰了,但是她第一步就要先去填一大堆王八蛋表格 ( 依【遊說法】第十三條規定 ) ,不僅如此,她還要未卜先知的去算出他要遊說多久、花多少錢、還要跟這群狗官釋明他們自己造的孽、拿人民血汗錢不做事的缺失、「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或法令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之關係及其文件」, 政府的存在不是為了服務人民嗎?我們看看這群狗立委與狗官有多麼的官僚:「登記事項不符法定程式時,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

混帳王八蛋者,此其三也。

朱門酒肉臭,路有餓死骨

尤有甚者,解析如下:

【遊說法】本來的立法精神是要節制財團、政客、與其豢養的共生媒體的共同利益結構,減少長久以來,圖利特定對象的法案被草草通過的現象。

結果由財團養出來的一群豬立成了甚麼法?

【遊說法】不僅節制不了財團、與政客,反而逆向節制了人民於憲法中載明的請願權利!

【遊說法】幫黑金集團廣開了黑暗遊說的後門,反而在弱勢人民的手上,再加了一道枷鎖桎梏!

馬英九專屬馬氏國民黨旗下的江玲君,與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一起連署提案的《地方制度法》修正案於本會期 (2008/06/27) 逕付二讀。該草案不但同意縣市政府祕書長及一級主管、科長增加一到二職等,還破天荒地讓這些公務員可以溯及既往加薪、計算退休基數。

請問,在百業蕭條、人民找不到工作的時候:這些公然圖利地方政客與收買黑官的自肥法案為什麼可以通過?而且還「溯及既往」?

江玲君與柯建銘依照 【遊說法】的精神,沒有義務公布受到哪些利益團體的遊說了嗎?沒有義務向人民交代清楚它們是鬼上身突發奇想?或是如何被「遊說」的過程嗎?

江某與柯某可以說不,因為【遊說法】不溯及既往、現行騙人民用的【遊說法】也沒有強制規定。

但是,請看清楚了:圖利贓官地方黑金的「 《地方制度法》修正案」 不僅迅速通過、而且 溯及既往!而且還藍綠大合作!

 

馬團隊的專屬走狗、一個地方派系拱起來的胖子「利委」,領銜搞出了一個解決藍綠貪污共業的偉大法案﹔後來在人民正義的呼聲下招架不住了,在立院裡打了一通電話:「 老闆,我頂不住了,我要撤了 … . 」。

請問:誰要胖子去幹這骯髒事?她有光明磊落的對「利委」進行遊說嗎?背後的動機是甚麼?他圖利那些特定對象?她有沒有列報遊說理由與金額?【遊說法】 9~16 條,哪一條可以規範他?這個髒事可以就這樣船過水無痕嗎?

 

這就是政客們拿來公然欺騙百姓的【遊說法】!

 

八旬阿嬤如果想靠【遊說法】以立法救濟司法的不足?

不可能,請對照該惡法的第十一條。

大陸新娘想要控訴不合人權標準的性騷擾面談,與爭取漫漫無期的工作、居留權利?

不可能,請對照該惡法的第八條。

但是,賣軍火的、搞工程利益的、搞黑金的 …… 該法不僅無法節制,而且還廣開「遊說」巧門!

請對照該惡法的第七條。

懂了嗎?這就叫【遊說法】。

這就叫藍綠合作、脣齒相依。

喔,對了,如果你問藍綠黨報為什麼沒人對【遊說法】進行評析?連新聞也做得小小的?

我只能說:

人民呀!醒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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