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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貪污罪逃生門?】
在大力推動財產來源不明罪之餘,也要抬頭看看別人怎麼做,立了這個法是不是會有反效果。果不其然,對岸比咱們更早訂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卻已有有識之士呼籲要廢除該法。全文詳見「建議取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仔細閱讀過文章之後,作者何向東先生提出兩個主要的論點:
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會成為某些嚴重貪污賄賂犯罪的“避難所”
二、在公務員法中納入財產申報制度,對不申報或來源不明財產課罪。
雖然個人認為何向東先生立論第二點並不適用於台灣,但為預防將來某些人又拿來做文章反對修訂財產來源不明罪;再者,何先生所持的第一個反對理由確實有理,必要說明和討論。
由於不清楚對岸訂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時空背景和立法理由,所以不明瞭當時修這條法律的針對性。然而取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改以財產申報制度來取代,在台灣確實不可行。
※公務員財產申報不能取代財產來源不明罪
首先,我國財產申報制度僅只實施在高官,如果不修訂財產來源不明罪,無法規範廣大的公務員,特別是牽涉到營建、採購、犯罪防治的公務員,以及掌控都市計畫變更大權的民選縣市首長。
其次,台灣畢竟是講人權的地方,進行財產申報難免就會碰不公開或不公開的問題。若對公務員全面實施財產申報,卻又不准大眾查閱,將失去大眾監督機制;倘若只限特定稽查人員可以翻閱,則廣大公務員需要多少稽查人力?誰再來稽查這些稽查別人的人?
※一罪不兩罰問題
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真正該關注的是「一罪不兩罰」的問題。倘若某些公務員因檢察官無法舉證貪污,僅以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甚至法院也判決定讞,將來若發現新事證證明來源不明的財產是貪污所得,是否該再重行起訴?這也是何向東先生所說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會成為某些嚴重貪污賄賂犯罪的“避難所”」。
這是個有趣的問題,我們只能相信檢察官們的努力,不會讓貪污者心存僥倖;然而,我們卻不應因噎廢食,讓這個理由阻礙修訂財產來源不明罪。
再次重申修訂財產來源不明罪最大的理由就是─在無罪和貪污之間,對過去政/商及政/政關係的灰色地帶加以規範。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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