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人民力量組織
市長:方正平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社會團體【人民力量組織】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方正平大大專欄 字體:
看回應文章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貪污罪逃生門?
 瀏覽1,696|回應1推薦8

方正平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8)

獨孤無劍
steven5408
sunism
反貪腐反造神
Rebec
花木蘭
方總統候選人的官方網站
Happybeggar
方正平

引用文章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貪污罪逃生門?

文章歡迎完整轉寄、轉貼、轉載。感恩喔!

【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貪污罪逃生門?】

在大力推動財產來源不明罪之餘,也要抬頭看看別人怎麼做,立了這個法是不是會有反效果。果不其然,對岸比咱們更早訂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卻已有有識之士呼籲要廢除該法。全文詳見「建議取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仔細閱讀過文章之後,作者何向東先生提出兩個主要的論點:

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會成為某些嚴重貪污賄賂犯罪的“避難所”
二、在公務員法中納入財產申報制度,對不申報或來源不明財產課罪。

雖然個人認為何向東先生立論第二點並不適用於台灣,但為預防將來某些人又拿來做文章反對修訂財產來源不明罪;再者,何先生所持的第一個反對理由確實有理,必要說明和討論。

由於不清楚對岸訂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時空背景和立法理由,所以不明瞭當時修這條法律的針對性。然而取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改以財產申報制度來取代,在台灣確實不可行。

※公務員財產申報不能取代財產來源不明罪

首先,我國財產申報制度僅只實施在高官,如果不修訂財產來源不明罪,無法規範廣大的公務員,特別是牽涉到營建、採購、犯罪防治的公務員,以及掌控都市計畫變更大權的民選縣市首長。

其次,台灣畢竟是講人權的地方,進行財產申報難免就會碰不公開或不公開的問題。若對公務員全面實施財產申報,卻又不准大眾查閱,將失去大眾監督機制;倘若只限特定稽查人員可以翻閱,則廣大公務員需要多少稽查人力?誰再來稽查這些稽查別人的人?

※一罪不兩罰問題

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真正該關注的是「一罪不兩罰」的問題。倘若某些公務員因檢察官無法舉證貪污,僅以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甚至法院也判決定讞,將來若發現新事證證明來源不明的財產是貪污所得,是否該再重行起訴?這也是何向東先生所說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會成為某些嚴重貪污賄賂犯罪的“避難所”」。

這是個有趣的問題,我們只能相信檢察官們的努力,不會讓貪污者心存僥倖;然而,我們卻不應因噎廢食,讓這個理由阻礙修訂財產來源不明罪。

再次重申修訂財產來源不明罪最大的理由就是─在無罪和貪污之間,對過去政/商及政/政關係的灰色地帶加以規範。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系列文章
修訂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再論財產來源不明罪之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
認識『財產來源不明罪』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3236&aid=2951530
引用者清單(1)
2008/07/20 00:45 【cfang0606 的網誌】 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貪污罪逃生門?
 回應文章
轉貼》建議取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推薦7


Happybegga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7)

★★★★★
steven5408
sunism
反貪腐反造神
花木蘭
方總統候選人的官方網站
方正平
Happybeggar

建議取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網友:何向東  作者文集

正在審議中的《公務員法》(草案)日前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著名法學家姜明安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作為一個很重要的反腐敗舉措,《公務員法》(草案)應規定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任職前,官員要向相應機關申報其個人和家庭的所有財產;任職中,官員要隨時申報個人和家庭增加的財產;離職時,官員要接受審計,說明其所有現有財產的來源。通過這樣的規定,以利于實現該法促進廉政的立法目的。 (《中國青年報》2月5日)

1997年,我國在修訂《刑法》中加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但近年來,這一罪名卻屢受學界詰難,理由之一就是該罪名最高刑期只有5年,因而它成為了某些嚴重貪污賄賂犯罪的“避難所”。去年全國兩會期間,就有代表提出了“取消這一貪官‘免死牌’”的議案。如果姜明安教授的建議被採納,我覺得在《刑法》取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時機將會水到渠成。

去年我曾撰文提出,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取消歸入“貪污罪”,不能繞開“有罪推定”這個問題的,並太可行。而《公務員法》中將來如果有了“財產申報制度”,我認為我國的《刑法》則可將“貪污賄賂罪”中增加條款規定官員(或更廣泛的主體)在財產申報制度上不作為行為,又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推定為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隱瞞境外存款罪”就是採用的這種對境外存款申報“不作為”而構成犯罪的立法形式。

具體說來,刑法上規定為犯罪的行為,在客觀上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但歸納起來,有兩種方式:作為和不作為。所謂作為,就是犯罪人用積極行動去實施為我國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而不作為,是指消極地不實施刑法要求實施的行為。

如果在《公務員法》中有了“財產申報制度”的規定,那麼就可將《刑法》中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取消,而在“貪污罪”中與該法銜接,另行規定為:“國家工作人員(或更廣泛主體)應當在一定期限內對自己或家庭成員的財產或者合法收入按有關規定進行財產申報,逾期不申報且其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願或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貪污賄賂所得論。”我覺得這樣規定後,就將“財產申報”變成了官員的一種法定義務,當官員對財產申報制度採取視而不見,不及時按制度辦時,即不作為時,就有可能構成貪污賄賂罪。

這樣,當再遇到官員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時,有關部門只需要證明:涉嫌犯罪的官員有不按制度進行財產申報的行為;其有不願講或講不清的巨額財產差額兩個問題,即對該官員以貪污賄賂罪論處。這對有關部門來說證明起來將會很容易,而對涉嫌犯罪的官員來說,由于自己的“不作為”,其將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有了這樣的規定,我想哪個官員也不會將“財產申報”制度當作可有可無的制度了,除非這些財產就是貪污受賄得來的,否則幹嘛不申報呢?所以,在官員違反財產申報制度情況下將巨額差額財產以貪污賄賂論,不會冤枉誰的。而且,這也可以使官員的合法收入及時暴露在陽光下(當然也只是在一定范圍內),並像其他人的合法私有財產一樣受到法律保護。

如果《公務員法》中如果確立了“財產申報制度”,《刑法》又對官員違反“財產申報制度”的後果作了進一步規定的話,那麼,將來官員說不清“巨額財產來源”的情況就會大大減少的。


讓我們一起織網,使我們可以盡情揮灑、自由奔放
不再害怕落下,因為我知道會被大夥兒接住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3236&aid=295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