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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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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認識『財產來源不明罪』

文章歡迎完整轉寄、轉貼、轉載。感恩喔!

【認識『財產來源不明罪』】

6/12南投縣警局爆發五名官警私掠毒販,除了搶奪財物外,還搶毒品,並以搶得毒品養線民製造績效,以換取上級長官賞識及升遷。新聞下的標題都是:台版無間道!

官警敢如此肆無忌憚地劫掠毒販,這是一整個體系的包庇縱容,必然是制度上出了問題,所以只能靠修法建立廉政制度來解決。

財產申報(信託)、財產來源不明罪、廉政公署三項法律,是促進廉潔透明的三項基本法律。然而有識之士喊了幾年,也都沒啥進展,甚至政黨假藉相同名稱的立法,行干擾之實,例如擴大財產申報範圍,分散稽查人力;又如訂定財產來源不明條款,罰則僅只有輕微的罰款(變相的貪污稅)

如果人民繼續停留在喊口號階段,不涉入基本理念的討論和研習,恐怕再過4年,依然沒有像樣的法案。本文將就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精神和可能問題做一申論。

※為什麼需要財產來源不明罪

首先,財產申報及信託,僅限於高級文官及政務官,廣大執行公務的基層公務員,還有受託執行公務的非公務員,則沒有管制辦法。

其次,刑法中雖有貪污、圖利等罪章,但構成要件較為嚴格,檢察機官囿於法令不可貿然發動偵察,也需要符合法定要件才能起訴,讓一些小奸小惡的人心存僥倖;更讓位高權重的巨奸巨惡可以利用權勢干擾偵察、逃避起訴。

第三,疊床架屋的公務員倫理規範、行為準則等行政命令及行政罰,可以因為財產來源不明罪而統一由刑法規範,不但提升嚇阻功效,也便於守法的公務員遵循。

※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基本訴求

為避免各政黨及立委們藉議事干擾修法,所以財產來源不明罪必需有三項基本訴求:刑法、普遍適用、舉證責任轉換。

貪腐的公務員什麼沒有就是A來的錢多,上屆立院修法通過的罰責僅有罰金,豈不是變相由政府抽【貪污稅】?財產來源不明罪要產生嚇阻作用,必需列入有期徒刑的刑罰併追繳不合理所得。

財產來源不明罪必需普遍適用於所有公務員及受託執行公務者,才有肅清吏治的效果。

舉證責任轉換是有爭議的說法,現代的憲法基於保障人權,嫌犯不必自證己罪;也就是嫌犯有權保持緘默,而由檢察官蒐集證據讓法官相信嫌犯有罪。由於許多政論節目在討論如何整飭扁政府的惡行時,已經用過「舉證責任轉換」,在此仍先暫用「舉證責任轉換」。

※財產來源不明罪並未「舉證責任轉換」

許多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討論都是依據香港的廉政公署及其相關法律。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

「任何現任或曾任官方僱員的人(a)維持高於與其現在或過去的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或(b)控制與其現在或過去的公職薪俸不相稱的金錢資源或財產,除非就其如何能維持該生活水準或就該等金錢資源或財產如何歸其控制向法庭作出圓滿解釋,否則即屬犯罪」。

香港的公務員必需提出“圓滿解釋”,否則即犯了受賄罪。表面上看來是違反了「有權保持緘默」的權利,但香港廉政公署仍必需蒐集嫌犯「所得與生活水準顯然不相當」的證據,香港公務員並沒有時時刻刻報告自己財務狀況的義務,所以香港的「防止賄賂條例」並未發生舉證責任轉換。

※財產來源不明罪刑責不宜超越貪污罪

以酒駕及酒駕肇事兩者來比擬財產來源不明罪和貪污,大家比較能理解其間差異。酒駕不一定會肇事,但肇事機率比較高,所以依酒測濃度採行政罰款或公共危險罪起訴;一旦發生車禍,則依傷害罪或過失殺人罪起訴。

貪污罪要件較嚴格,一旦有明確證據,當然以貪污罪起訴;但若因無法取得證據或者不符貪污法定要件,這時就需要用財產來源不明罪規範公務員。這好比處罰酒駕就是在預防酒駕肇事,財產來源不明罪就是在告訴所有公務員──不能亂收錢、亂收禮。

財產來源不明罪是在無法起訴公務員貪污,但公務員顯有不當收入,所以刑責理當比較輕。但輕罪並不表示司法不追究可能的貪污證據,只不過是透過財產來源不明罪,讓不適任公務員迅速定罪、迅速解職。

※保護守法公務員不被陷害

拜科技進步所賜,個人資料也很容易偷竊、販賣,在電影「全民公敵」劇情裡,國安局官員要陷害黑人律師,反倒被前中情局幹員栽贓,讓該官員妻子戶頭裡莫名其妙地多了14萬美金。若訂定財產來源不明罪,必需要預防勇於任事的公務員因為執法而遭到陷害。

最簡單地作法是要求銀行協助公務員監看自己的帳戶,對大額匯款或大批突發的小額匯款主動示警,只要公務員在時限內主動通報,並在必要時將不明來源款項暫繳國庫,即不構成犯罪。

※財產來源不明罪與廉政公署的關係

香港廉政公署已經被媒體形塑為反貪腐的利器,然而廉政公署的組織、權力、配套法律措施卻鮮少討論。

財產來源不明罪仍需建立認定「收入與生活水準顯不相符」的施行細則,但是若專由廉政公署“認定”,那該由誰來監督廉政公署的廉潔?

理想的廉政制度必需讓執法機關能互相制衡,將來修訂財產來源不明罪,應讓檢察官和其他治安機關、政風單位都能依法肅貪;至於廉政公署除了執行對一般公務員的肅貪工作之外,更應致力於司法及治安機關的監督及查察。

※財產來源不明罪是基石不是終點

清除政府的貪腐,光是財產申報(信託)、財產來源不明罪、廉政公署等三項,並不足以克竟其功,例如政客們最喜歡成立後援會、聯誼會、基金會等,用以收受捐款卻規避政治獻金法的規範,將來都要逐一清理。

反貪腐工作在走過2006年的紅潮之後,是到了該改造體制的階段。喊“阿扁下台”只能讓不滿情緒得到發洩,只有制度改革才能得到真正的清明。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最佳起點,還望大家多多→傳播←本篇的訊息!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延伸閱讀:
官兵變強盜》無間道真實版 巡佐供毒養績效
增列「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之評析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透明化是反貪腐的根本》請王清峰部長停止公務員收禮合法化的“不倫”規範
馬的,你還沒收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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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4 00:04 【cfang0606 的網誌】 認識『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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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的修法方向暫時是走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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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依照法務部提出的修法草案,方向是對了,但是還未達縝密程度。對如何認定是犯罪者“財產”上未著墨,也對“不違法但不洽當”的饋贈予以規範。
或許以上兩個問題另有法律解決,不過,真正影響還是在立法院。
法務部,你們準備好了嗎?

不明來源財產 將可扣押、沒收
【聯合晚報/記者王正寧/台北報導】
2008.08.30 02:49 pm

法務部次長黃世銘上午表示,法務部參考英國防止貪污法等立法例子,決定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增訂第6條之一「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之說明義務罪」,及第10條增訂第二項,視為犯貪污罪所得之財物,可依法扣押、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草案在27日已陳報行政院,預定開議前送立法院審議。

黃世銘強調,第6條之一是規定公務員有說明財產來源的義務,這是義務說明,和外國直接當作貪污罪不一樣,因此責度不高,在3年以下。

至於第10條第二項,對於收入以外財產無法說明,依法務部的版本是直接視為貪污所得,但這不是罪的規定,而是從刑的特別規定。

國民黨政策會上午舉行「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公聽會。執行長林益世批評,陳水扁卸任後每年政府要花數千萬照顧其生活,人民供養的前提是希望總統任內不要特利個人,但前第一家庭至今有不知多少金額的財產在海外轉動,讓人民極為痛心。

他說,對於洗錢防制的法律其實相當完備,但法是死的,再周詳的法律都難防堵有心人,國民黨上屆立委時就提出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但法界對於無罪推定原則、舉責任的歸屬都有不同見解,因此沒有通過,最近因為扁家洗錢事件可以感到人民的期待,因此國民黨將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

對於過去不同見解,黃世銘表示,依英國「性交易法」第30 條第二項的規定,即是有罪推定,經歐洲人權委員會認定尚屬合理,因此,無罪推定並非絕對原則,而緘默權也非絕對權利,如果與國家利益衝突,不是不能以法律限縮,他以英國「刑事審判及公共秩序法」之規定,被告無正當理由濫行緘默權,將受不利之認定。

黃世銘指出,我國立法上也有舉證責任轉換的規定。他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二項就規定,「犯第3條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以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沒收者,追繳其價額。」

【2008/08/30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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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集體舞弊包庇賭博電玩業者又一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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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真辛苦,花了那麼長的時間才偵破一起警方集體舞弊的大案子。可見得貪瀆案件偵辦之困難。
警方的政風在此形同虛設,其癥結在進行偵辦前,自己人很難掌握到線索向上級要求成案。要像調查局這樣跟監早就在警局內傳得沸沸揚揚了。
如果有財產來源不明罪,相信警方自己的政風部門不必跟監1年半收網,早就可以約談這些出手闊綽的同事們!

涉收賄四縣市警 被跟拍一年半不知不覺
那ㄟ按呢?是警察喔!「這是我們的警察?」嘉義市長榮派出所警員呂昆原(右二)涉嫌貪瀆案,檢方今晨向法院聲請羈押,剛好有洽公民眾(左一左二)坐在一旁,直問「這是警察嗎?那ㄟ按呢?」。
記者唐秀麗/攝影

嘉義地檢署指揮調查員充當狗仔跟拍1年,查獲以陳文鑫、謝銘原等4人為首的賭博電玩店,涉嫌長年向嘉義市、台南、高雄等4縣市警方行賄,經漏夜偵訊,今天清晨5時30分向法院聲押嘉市警察局偵查佐周明賢、警員呂昆原及疑似台南市警方收賄「白手套」的義消莊忠憲等9人,案情向上發展。

嘉義檢調單位昨天搜索陳文鑫賭博電玩集團位於高雄市總管理處等地點,帶回陳文鑫等人漏夜偵訊,發現陳文鑫、謝銘原及陳春成等4人採分工合作,分別負責各地電玩店的生意,經突破陳春成心防,他坦承股東完全授權陳、謝兩人負責向各地員警行賄,行賄金額及員警不一,目的是讓賭博電玩生意不要被取締,或預先洩露臨檢時間。

謝銘原今天凌晨坦承與嘉義警員呂昆原見面多次,有幾次在八掌溪畔,但對於為何固定每月20日會與呂見面,他說剛好巧合,但檢調早已監控兩人通聯。

檢警並查出陳文鑫等人,每月中旬撥匯6萬元到謝銘原銀行帳戶,再由謝銘原與時任市警第一分局偵查隊刑責區偵查佐周明賢接洽,民國自95年11月起,交付周明賢每月6萬元賄款,雙方付款時小心翼翼,車子在公園繞了好幾圈怕有人跟監,確定平安才付賄款,但都被檢調跟監偷拍。初估周明賢包括強借20萬元未還,已收受152萬元賄款,呂昆原則已收受30萬元賄款。

被懷疑是台南市警方「白手套」的莊忠憲到案後,台南及高雄員警涉案部分也將深入調查,案情如滾雪球般愈滾愈大,不排除有警界高層涉案。

【2008/07/09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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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俊彥“接受供養”事件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說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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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張俊彥先生接受馬英九先生提名為考試院長之前,基本上張先生是無公職的,而且也不受旋轉門條款限制,所以說無論是寶來集團對張先生提供“贊助”、“捐助”、“無償提供”、“供養”、“包養”,只要不涉違背法律,且符合稅捐機關的租稅規定,張先生和寶來集團愛怎麼做就怎麼做,這是他們的私事。
至於張先生應當與否,並且是否適合接受任命為考試院長,也僅止於可受公評的範圍,現在媒體上沸沸揚揚地討論張先生和寶來集團間的事,只是一種資訊揭露的行為,總比通過任命之後,再被質疑其中有鬼來得好!
然而「寶來集團無償提供司機」一事,若發生在張俊彥先生服公職或者是擔任公立大學校長期間,那就是不合法的。若其間存在某些對價關係,就牽涉到貪污罪、圖利罪;若無任何對價關係,純粹是寶來集團捐助,就應當是『財產來源不明罪』規範的對象。
當公務員意圖隱瞞、忽略薪資以外財物來源(包含無償提供的勞務服務),即構成『財產來源不明罪』。但若是明目張膽毫不避諱地告訴其他人,還算“來源不明”嗎?
當王清峰女士接掌法務部以後,大張旗鼓搞“不倫規範”,若這些規範訂進『財產來源不明罪』或其施行細則之中規定,並繩之以刑法,我就相信王部長是真正在搞“倫理”規範。

財團供養?》寶來:聘無給顧問 提供司機配車
【聯合報╱記者鄒秀明/台北報導】
2008.07.03 03:36 am

寶來集團昨天澄清,前交通大學校長張俊彥前年退休後,由寶來證券聘為無給職顧問,「協助建立竹科地區人脈」,寶來只提供司機、配車給張俊彥使用,為期一年,張已於去年六月卸任。

寶來集團高層說,寶來集團與交通大學的淵源始於民國八十二年,當時與交大資管所建教合作研發資訊系統,雙方合作關係長達十五年。寶來集團可組成金融界「交大幫」,例如寶來金融集團副總裁陳凌鶴、寶來投信投資長楊定國等都是交大校友。

前交大校長張俊彥顧問工作去年六月到期,沒想到,今年張俊彥被提名為考試院院長,張與寶來集團短暫的「顧問關係」也因此被拿來作文章,寶來高層喊冤:「當初哪裡想到他會去當考試院長?」

【2008/07/0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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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者清單(1)
2008/07/04 00:22 【方總統競選辦公室】 張俊彥“接受供養”事件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舉例說明
財產來源不明罪可預防更進一步的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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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色情業者偷拍行賄的保命光碟不小心被尋獲,因而爆發出來。如此證據確鑿,當然是將索賄警察以貪污罪法辦。
然而若有「財產來源不明罪」,針對陳姓員警日常生活表現(外遇,育一子),即可發現其超出警察收入許多,早就可以起訴趕離警察工作,更不致擴大污染,變成“疑似”集體索賄。

保命光碟「針」要命 嘉市警疑集體收賄
【聯合報╱記者蔡維斌、李鋅銅、郭勝恩/連線報導】
2008.07.01 02:47 am

嘉義市「意難忘」及「新樂園」兩家理容院上月遭查獲有外籍女子「假結婚,真賣淫」,檢調昨天搜索業者周鍾得住家,搜出他暗中拍下向嘉義市巡佐陳建穎行賄過程的光碟,一年多來近百萬元;檢察官懷疑他僅是「白手套」,不排除有更高層官警涉案。

四十八歲的陳建穎現任嘉義市警二分局警備隊巡佐,昨天見到檢調上門,指他涉嫌收賄,又有光碟為證,一度目瞪口呆;檢方偵訊後向法院聲押,市警局強調如索賄屬實,依規定嚴懲。

雲林調查站上月廿八日查獲周鍾得經營的兩家理容院有十名越南籍及一名中國籍女子涉嫌從事色情交易,周鍾得訊後被收押。雲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李鵬程發現案情不單純,昨天搜索周的住處,搜出多片光碟,其中兩片光碟中清楚拍到陳建穎索賄的過程。

檢調說,周鍾得指稱是為求「自保」,才在住處設置針孔攝影機偷拍,未料卻成員警索賄的鐵證。

周鍾得向檢方供稱,因陳建穎自稱很「夠力」,他按月行賄三萬元,一年三大節各再加十萬元,並送洋菸及洋酒,一年多行賄金額近百萬,期間理容院確實相安無事。

令檢調驚訝的是,光碟還截取到疑似員警集體收賄的「聲音」,例如「老周仔,你放心,我拿的錢不會自己A了,我都有分給XXX和XXX,這些你都知道的…免驚啦!安啦!」檢調還要深入調查。

陳建穎原是一分局警備隊巡佐,由於辦事能力不錯,深獲分局長蘇順振信賴,將他借調到分局長辦公室處理業務,被分局同事稱為「秘書」。去年十一月間有人上市議會網站檢舉陳建穎外遇,且育有一子,陳建穎矢口否認,但因風紀問題,今年一月間被調到二分局,並列為輔導對象。

有警員私下表示,「早就勸他,他卻不聽,遲早會出事」,蘇順振獲悉陳建穎涉貪瀆案,深感震驚。市警二分局副分局長張啟森表示,陳建穎調到二分局後,服勤正常。

【2008/07/0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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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者清單(2)
2008/07/03 11:01 【cfang0606 的網誌】 財產來源不明罪可預防更進一步的貪腐
2008/07/03 10:03 【方總統競選辦公室】 財產來源不明罪可預防更進一步的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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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律是在2006年轟轟烈烈之後,由國民黨提案修正的條文,當時新聞還被刻意誤導為財產來源不明罪。
訂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不但只適用在少數政務官及高級文官,其中罰則更無有期徒刑,最高罰金只到300萬,簡直是唬哢小老百姓。試舉吳淑珍的Tiffany為例,價值130萬,這只是被發現的,未被發現的不曉得還有多少。給你罰唄,老娘有錢,就是不鳥你!
合理解釋?老娘就是拿萬海送的鑽錶去換的,算不算合理解釋?
再說一次,陳水扁一家子真是研究貪腐的好標本!
即便是這樣,這條唬哢百姓的法條,至今尚未實施!

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
  
第 12 條
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
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其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
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定
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有申報義務之人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
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
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
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
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申報之資料,基於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目的使用者,處新臺
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
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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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者清單(2)
2008/07/03 10:07 【cfang0606 的網誌】 目前我國比較像「財產來源不明罪」之法條(尚未實施)
2008/06/26 00:46 【方總統競選辦公室】 目前我國比較像「財產來源不明罪」之法條(尚未實施)
趙建銘的境外公司,是天上掉下來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最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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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討論財產來源不明罪,天上掉下來一個大好的範例。
趙建銘當台大骨科醫師期間的薪水僅只200萬年薪,台大醫師還是公務員,若有修訂「財產來源不明罪」,他得好好解釋200萬美金的資金來源,不然趙翊安、趙翊廷只能到牢裡探望老爸了!
不過趙建銘的案例也引發了另一個反貪腐議題:假藉權勢謀取不當利益。
早先南部曾發生有人號稱是陳水扁的「國舅」在外招搖撞騙,說他可以幫忙疏通一些事情,騙了幾家無法合法立案的社福機構。這就是典型的「假藉權勢謀取不當利益」,這件事後來是以詐騙案來偵辦,但若是被他“疏通”成功了,就不構成詐騙,反而沒有罪!除非檢察官能證明“疏通”時有公務員瀆職、圖利,才會有共犯的問題。
若趙建銘不是娶陳幸妤,他哪能有這麼多“金主”?若真有財產來源不明罪,而趙建銘當時不是公務員,一樣制裁不了他!就好像趙玉柱拿別人的顧問費,教人“做人做事的道理”,一樣無法可管。
將來的確有需要研訂「假藉公務員權勢謀取不當利益罪」陳水扁一家,真的是研究貪腐的好標本!

趙建銘一人公司 扁家海外金庫?
立委邱毅昨天爆料,扁駙馬趙建銘在九十四年八月廿四日,即台開內線交易案發約一個月後,在英屬維京群島開設一家資本額兩百萬美金(約合六千四百萬新台幣)的一人公司,邱毅直指這是第一家庭的海外金庫帳戶。

邱毅質疑,前第一家庭成員擁有的海外秘密帳戶或是境外公司不知還有多少,他將把這起案件送法務部洗錢防制中心徹查。

台開案中同列被告的寬頻房訊總經理游世一,也在英屬維京群島設立資本額同為兩百萬美金的公司,核准日期只比趙建銘早了七天,邱毅質疑時間非常巧合。

邱毅指出,資料顯示趙建銘申設的公司名稱為「Ann-Ting Tech Co.,Ltd」,註冊資本額為美金兩百萬美元,超出英屬維京群島公司法定最低股本五萬美金甚多。公司名稱,是趙建銘兩個兒子趙翊安與趙翊廷名字中的第三個字英文拼音。

依據該份申請書登錄資料,該公司僅有一位股東與董事,英文姓名均為「CHAO,CHIEN-MUNG」,登記住址為民生東路四段的民生官邸,股東與董事的職業則填寫「doctor」,申請表格並附上趙建銘的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邱毅還指出,寬頻房訊總經理游世一與吳鈺瑾夫妻在趙之前,於八十四年八月十七日取得英屬維京群島設立資本額兩百萬美金、名為「Robin Tech Technology Co.,Ltd」公司的核准證書。

根據台北地檢署偵辦台開案的起訴書,台開弊案的兩次三井宴分別在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與廿一日,趙建銘隨後由其母簡水綿在七月廿五日出面和游世一、蔡清文買下彰銀一萬兩千一百張的台開股票,與趙、游兩人鉅額出資成立境外公司時間非常相近。

邱毅表示,趙建銘以其行醫所得,無法在短期內賺到六千四百萬台幣,進而到避稅天堂的英屬維京群島投資成立境外公司。他質疑趙、游兩人可能利用台開弊案所得,或是其他尚未曝光的案件獲利,透過成立海外公司方式洗錢。

根據邱毅取得的資料,趙建銘與游世一兩人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廿四日透過代辦公司,聲請解散他們各自成立的英屬維京群島公司。邱毅質疑,聲請解散的時間,正好是在陳水扁妻子吳淑珍在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因國務機要費遭以貪汙罪起訴後,以及趙建銘在同年十二月廿七日、因台開弊案一審被判七年徒刑前,時機非常巧合。

【2008/06/2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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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者清單(2)
2008/07/02 23:31 【cfang0606 的網誌】 趙建銘的境外公司,是天上掉下來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最佳案例
2008/06/25 00:53 【方總統競選辦公室】 趙建銘的境外公司,是天上掉下來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最佳案例
王部長,反貪腐別玩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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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導讀:
搞這麼多“不倫”規範,都是花拳繡腿,小打小鬧,就是沒打中反貪腐的核心。
相信王部長應該聽過政息人亡,要搞真的反貪腐,就從「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開始吧!


王清峰:廉能 領導人不以身作則必失敗
【聯合晚報╱記者黃國樑/台北報導】
2008.06.23 09:11 pm

馬英九總統上任後,首次舉行總統府月會,邀請法務部長王清峰演講「推動廉政倫理,重建乾淨政府」,凸顯馬總統推動廉能政治的決心,但王清峰在演講中則強調,廉政成功的最重要因素,是領導人以身作則,否則必定失敗。

王清峰是以新加坡大學研究廉政制度的權威John S.T.Quah的說法指出,新加坡廉政成功是因為領導人以身作則,對馬英九有深切期待。

不過,王清峰表示,面對全民殷切的期待,新政府有責任樹立廉能典範,要求各級官員的清廉成效,重建政商互動關係,防範金權污染,防貪、肅貪,法務部責無旁貸,必定全力以赴,新加坡政府以清廉出名,新加坡能,台灣絕無不能之理。

王清峰表示,廉政工作必須四管齊下,就是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才能奏效,除此四不,還要「防得住、抓得到、判得下」比「罰得重」來得重要的理念,以提高貪瀆案件起訴後的定罪率。

王清峰準備了完整的書面稿,並幾乎全程按照預備的稿子,一字字唸出。但內容大部分是在細談行政院會已通過的「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於是將此內容再次向公務員重申一次。她強調,法務部已製作教材,編撰問答錄,逐步展開講習。

她還對「中央廉政委員會」的組織功能也做了介紹,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副院長任副召集人。

她表示,根據瑞士洛桑管理學院的競爭力調查,與國際透明組織的政府廉潔度指標分析發現,凡是競爭力名列前茅的國家,一定是廉潔度高的國家。但過去八年民眾對政府的信心喪失殆盡,台灣的清廉度依據香港政治與經濟風險顧問公司的排名,已滑落到第七,重建清廉政府已是當務之急。

【2008/06/23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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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者清單(1)
2008/06/25 00:29 【方總統競選辦公室】 王部長,反貪腐別玩假的
嚴肅看待國民黨智庫發表過的反對文章──增列「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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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這篇由國民黨智庫研究助理在2001年發表的文章,頗有反對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的涵意,雖然時隔7年,但國民黨對於修訂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態度,人民仍然必需嚴肅以對!

增列「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之評析
憲政法制組研究助理 呂啟元
關鍵字:
財產來源不明香港防止賄賂條例
  前警政署長的豪宅案,引起輿論探討「如何讓公務員清廉又勇於任事」,其中有主張應在我國刑事法律中增訂「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者,其主要論點有二,第一、「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為香港廉政制度奏效的主因,香港法制源於英國,對人權保障法理遠高於台灣,故增訂此罪應不致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第二、增訂「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可提高「貪污罪」的定罪率及司法公信力。

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源於英國

  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的確有「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惟卻非源自英國。

  英國防止貪污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收受金錢、禮物或其他報酬若無反證,經證明該金錢、禮物或其他報酬來自於與公務員所屬機關締約之相對人,若無反證,該金錢、禮物或其他報酬應推定為賄賂。」本條文的要件有三:一、必須先證明公務員有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二、必須證明該金錢或利益來自於契約相對人;三、須無反證,否則仍不得推定為賄賂。由此可知,英國的制度,並非容許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相反的,英國仍賦與訴追者相當程度的舉證責任,始「推定」證據具有效力。然而,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則截然不同,其規定為:「任何現任或曾任官方僱員的人(a)維持高於與其現在或過去的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或(b)控制與其現在或過去的公職薪俸不相稱的金錢資源或財產,除非就其如何能維持該生活水準或就該等金錢資源或財產如何歸其控制向法庭作出圓滿解釋,否則即屬犯罪」。易言之,訴追者根本不必舉證責任,只要犯罪嫌疑人無法對財產來源加以「圓滿解釋」,即成立賄賂重罪!這當然是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由此可知,香港法制雖源於英國,本質上仍是殖民地法,其民主法治程度與英國截然有別。故從比較法的立場,認為增訂「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應不致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說法,並不可信。

增訂「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不能提高定罪率

  增訂「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雖然能「處罰犯罪嫌疑人」,但無法達成「提高定罪率」的刑事政策或立法目的。理由很簡單:既然「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現行貪污治罪條例動輒處五年、十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相比,刑度較低,則貪污的公務員會選擇「說明財產來源」還是「不說明而保持緘默」?說了,有被關終生的危險,緘默,可能只關一年,相信多數人會選擇後者。就此而言,增訂「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果能提高「貪污罪」的定罪率嗎?或者只是提高了「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定罪率呢?恐怕不言可喻。

說明義務的盲點

  更有甚者,根據法務部研擬中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草案條文,只要「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即應處罰,則確實沒有貪污的公務員,若其說明不被採信,仍會受罰!若犯罪集團為了誣陷公務員,刻意讓公務員增加不明財產,則公務員應如何說明?法院應如何認定公務員「能說明而不說明」,又如何認定「說明合理或不合理」?增訂此一條文究竟能讓司法公信力向上提昇或向下沈淪,殊值存疑。

結論

  從豪宅案,民眾已經看到一個事實:「思慮不周的立法,不僅無法遏止貪污,反而令社會感到不公不義」!希望立委諸公能體認這個事實,不要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增訂不合憲政法理、不能達成政策及立法目的、非先進民主國家所採納的法律條文。否則,「惡法」對社會的傷害,恐怕會比沒有法律更嚴重。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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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者清單(1)
2008/06/25 00:27 【方總統競選辦公室】 嚴肅看待國民黨智庫發表過的反對文章──增列「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之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