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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無罪 自肥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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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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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貪污無罪 自肥有理


【貪污無罪 自肥有理】
官官相護是民主政治永遠的敵人

是的,任何人花了時間仔細讀完馬英九特別費案判決書,都有資格說出「官官相護」這四個字。這「官官」二字,指的是法官、檢察官,以及行政官僚。

先說法官吧。判決書很辛苦地找出「首長特別費」的沿革,甚至遠溯宋代。不過判決書卻不敢否定一件事──公款歸公。判決書中援引41年1月立法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即已明白寫出「不得作私人餽贈與個人津貼之用」。

其後判決書反覆引證首長特別費報支的變革,據以說明馬英九領用首長特支費方式合法。其實如何領用公款,只要符合程序,有法依法,無法則依慣例,公務員不致因此違法;但,領用後有沒有使用在「公務」上,才是需要探討的犯罪本質。

法官在判決書中明顯地曲解了「實質補貼」公務支出為「實質補貼」薪資,而認為檢察官不應該據此用司法公權力介入調查。若此一判例成為通例,那麼全國首長都可以大方地將「首長特別費」納入私人薪津,豈不是與判決書中「不得作私人餽贈與個人津貼之用」相違背?

再來談談檢察官。侯檢察官不是起訴了馬英九,又何來「官官相護」之說?

民進黨笑公投法叫「鳥籠公投」,侯檢察官的起訴和偵察也可被稱為「鳥籠起訴」「鳥籠偵察」

因為侯檢察官從一開始就繞著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打轉,希望用「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來起訴,所以一直繞著圈子「假設」、「理論上」要證人說出自己想要的證詞。看起來好像積極入人於罪的樣子,卻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需知「詐取」二字在法律上必需有施行詐術的意圖,但打從一開始馬英九的辯護策略就是「實質補貼」,又怎會有詐欺的犯意?

如果以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偵辦或起訴,不但刑罰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也無需證明馬英九「詐取」特別費,只需要問馬英九先生,是否覺得那些奉公守法,未領取全部特別費或退還未用完特別費的首長都是笨蛋。

許多人對侯檢察官多所指謫,認為他取證手段違反人權。若非他「鳥籠起訴」曲意呵護,絕不致落入此兩面不是人的地步。這不僅只於對馬英九呵護,而是對已遭檢舉的「四大天王」、翁岳生院長及所有6千多位首長的呵護。侯檢察官好像做了一個很甜的球餵給對手回擊,並且也刻意拖延「四大天王」偵辦時程,斧鑿之痕太過明顯了。

再來談中華民國的行政官僚。若不是判決書中披露「行政院長期未將特別費法制化即在維持實質補貼」,人民還真不曉得要被這些行政官僚欺瞞到何時。

判決書中引用「56 年度正字第1號糾正案」,說明監察院要求「行政院允宜提高公務員之本俸待遇為正本清源之途」;又舉檢方所提「前立法委員邱垂貞、彭百顯以就首長特別費之編列及欠缺法源基礎提出質詢(見立法院公報86卷第4期院會記錄)」,來引證行政院的企圖。

「依法行政」是現代化國家對行政部門最基本的要求,為鉗制行政濫權,所以設計了立法及司法權來制衡。自民國41年立法院做出決議「不得作私人餽贈與個人津貼之用」,行政部門未依照審計精神,悄悄竄改首長領用報支「首長特別費」的方法。又以造成既成事實的「歷史共業」,以「實質補貼」來做為證明被告清白的證據。若不是這次爆發馬英九首長特別費案,人民還不曉得行政部門已經悄悄地為全國首長加薪了。

如果在民間公司上班,買了一台汽車給部門使用,卻用汽車維修、零件等名義報支,你很有可能被告背信詐欺。如果公司用業務費報支了固定資產費用,不僅會計師會予以剔除重編;事前未被發現即送至稅捐機關,還可能還會發生補稅問題。

人民被法律管得死死的,行政官員卻可以自己調整解釋替自己加薪,這就是【貪污有理 自肥無罪】的最佳寫照。

整個案件已經被國民兩黨操弄為藍綠鬥爭,一邊高興,另一邊就說「司法死了」,以大量口水遮掩了案件本質,這就是藍綠政黨的計較和用心。

「首長特別費案」的本質是什麼?本質就是「公款歸公」。如果馬英九及其他首長要用「歷史共業」替自己辯護,那他們就得證明自己無犯罪的故意;如果所有首長要說自己支領的錢已經都用在公務支出,那最好列出所有已經支用項目及證明文件,以備查察。

雖然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判決只能用「官官相護」來形容,所幸,司法不會死,每個審判都是獨立的。我們在此呼籲二審回歸「公款歸公」的法律本質,糾正一審的法律見解。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本文歡迎完整轉載轉貼)

※馬英九特別費案 判決書全文下載



本文於 修改第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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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3236&aid=2368927
引用者清單(1)
2007/08/19 00:08 【cfang0606 的網誌】 貪污無罪 自肥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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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背騸馬 罪有應得(轉貼)法官竟然扭曲法律鼓勵貪污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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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竟然扭曲法律鼓勵貪污腐敗

2007/08/31 00:39
吳龍 

馬英九貪污特別費一案莫名其妙獲判無罪,引發社會不安,不但藍綠兩陣營對立急遽嚴重,也挑起老百姓對司法不公的回憶和感受,〔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之說法喧囂塵上,更有人說:〔法院是馬英九開的〕,司法的公正性和獨立性摧毀在蔡守訓等法官手中,蕩然無存。黨國惡勢力的醜陋,越來越讓人嘔心。 

在指出蔡守訓等法官有扭曲法律的問題之前,必須先指出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以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起訴馬英九是不精確的起訴,容易給心術不正的法官找藉口輕判刑期,或是給習於黨國時代扭曲法律的法官判無罪。檢察官侯寬仁若以貪污治罪條例刑期更重的〔侵占公用財物〕罪起訴,那馬英九把特別費放到馬太太的帳戶中,證據確鑿的侵占行為將會讓審理法官無法找到藉口或扭曲法律的機會,而有一個公正審判,並讓馬英九鋃鐺入獄,維護司法公正,這才是合理又能成功的起訴。 

然而,檢察官侯寬仁一念之仁,用了不是很恰當的法條起訴,導致蔡守訓等法官有機會扭曲法律,莫名其妙判馬英九無罪,還給蔡守訓等法官羞辱檢察官侯寬仁的機會,強化馬英九和所屬政黨有鬥爭檢察官侯寬仁的氣勢,檢察官侯寬仁一念之仁的代價是〔真心換絕情〕,不知道檢察官侯寬仁有所覺悟,改用侵占罪來起訴呢? 

檢察官侯寬仁用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起訴,蔡守訓等法官竟扭曲法律解釋,弄出主觀和客觀兩個不合理的說詞來為馬英九脫罪,根本就是在鼓勵官員貪污腐敗。而且還拿與台灣法律不相關的〔公使錢〕來談特別費,更是莫名其妙到極點了。 

最可笑的是,既然認定特別費是薪資的〔實質補貼〕,那直接拿〔實質補貼〕當無罪的理由就夠了,何必編出主觀和客觀等不合理說詞來為馬英九遮羞呢?蔡守訓等法官自打嘴巴的判決,老百姓都看的很清楚!! 

蔡守訓等法官說馬英九主觀上無犯意,明顯是謊言,因為馬英九一直都知道特別費是公款,所以才會公開一直宣說特別費要用於公務公益上。如果馬英九真的以為特別費一半是私款,那馬英九對自己把特別費放到馬太太的帳戶中一事,應該坦蕩蕩大聲說把特別費的一半用來私用是合法的,不須用於公務公益上,而且他還有繳稅,那些拿特別費沒繳稅的人應該被國稅局罰錢才是。只不過,馬英九不但不敢這樣說,還在被人舉發後才來偷偷捐錢,並且還被抓包,這樣說得上是不知道特別費為公款嗎? 

而且,馬英九已經在筆錄承認特別費是公款,還看了一個小時後簽字具結,蔡守訓等法官卻裝傻不承認,可見得蔡守訓等法官編織的主觀說詞實在不合理。蔡守訓等法官不敢面對馬英九在台北市會議被議員顏聖冠質詢的事實,也不想想馬英九自己當過法務部長,應該知道特別費為公費,蔡守訓等法官卻自己想像馬英九〔重新組合〕的幻想,可見得蔡守訓等法官是有心枉法。 

蔡守訓等法官說:〔客觀上缺乏使用任何欺罔不實詐術方法使任何會計、審計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的舉措,機關更無損害之處,與詐領財物、背信罪的構成要件顯不該當〕,真是睜眼說瞎話。馬英九把特別費的一半放進自己的口袋,這已經讓台北市政府受到財物的損害,讓市政府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怎麼不是詐領財物、背信罪呢? 

都已經是〔侵占〕了,蔡守訓等法官還在裝傻鬼扯客觀上機關無損害之處,這不是擺明為馬英九說謊嗎? 

判決書指出,馬英九接受檢方偵訊時說:〔特別費撥入我的帳戶,我們一直使用在招待、餽贈、犒賞,我們沒有算有沒有用完,實務上也是採取多不退、少不補〕,事實上,馬英九使用領據的特別費完全沒有用於公務公益上,都是直接放進自己的口袋,全轉給他的老婆馬太太去銀行生利息,這樣公然〔侵占〕,公然說謊,根本就是主觀和客觀的貪污,大家都看得很清楚,為何蔡守訓等法官看不到呢? 

最荒謬的是,蔡守訓等法官居然拿與台灣法律無關的〔公使錢〕來談特別費,簡直是莫名其妙到極點了。台灣法律與大宋國法律完全不相關,台灣也沒有〔公使錢〕這種東西,拿〔公使錢〕來談特別費,是要騙誰呢? 

特別費本來是公款,會有一半用領據,純粹是方便首長使用,而非代表那是私款,否則監察院和審計部也不用一再的叮嚀,說特別費是公款,要公款公用才行。蔡守訓等法官不拿監察院和審計部對特別費的公文來談特別費,反拿與台灣法律無關的〔公使錢〕談特別費,這擺明是要扭曲特別費的真正用途!! 

如果特別費真如蔡守訓等法官所言是〔薪資〕的〔實質補貼〕,那麼根據中華民國萬萬稅的制度,這是要繳稅的,怎麼蔡守訓等法官對特別費的見解與國稅局不一樣呢? 

如果特別費是〔公務使用〕的〔實質補貼〕,那麼馬英九必須用在公務後,才可以執行〔多不退、少不補〕的原則,如果連用在公務上都沒有,全被放進私人口袋,那就是公款私用的貪污,這樣還能判無罪嗎? 

蔡守訓等法官主張〔領據核銷特別費半數流向不查原則〕,說連國務機要費都沒有查領據核銷特別費半數流向,以此為藉口自欺欺人,根本就是在扭曲法律。因為領據核銷特別費半數流向之所以可以不查,是因為對首長〔信賴原則〕,〔無人告發〕就不查。 

今日有人告發〔領據核銷特別費半數〕有問題,並提出貪污侵占的證明出來,那有睜眼任由貪污侵占行為橫行,而不追究呢?這不是擺明鼓勵官員貪污腐敗嗎? 

最重要的是,如果特別費是〔實質補貼〕,可以納入私人口袋,那蔡守訓等法官根本不用去討論主觀和客觀的問題,直接以〔實質補貼〕為理由宣佈無罪就行了,何苦為馬英九製造主觀和客觀的虛假說詞呢?蔡守訓等法官編織主觀和客觀的虛假說詞是要騙自己,還是要騙別人呢? 

其實蔡守訓等法官的判決書只是為馬脫罪的答辯狀,所謂主觀和客觀之說詞只是用來反駁「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這個起訴中的〔詐術〕觀點而已。至於馬英九〔侵占〕特別費的明確事實,只好拿〔實質補貼〕當遮羞布,語焉不詳的辯解,並拿〔公使錢〕來自欺欺人,才會讓整個判決書看起來是前後處處都有矛盾。 

北檢公訴主任檢察官黃惠敏就公開批判決書邏輯不通:〔北檢公訴主任檢察官黃惠敏則是痛批審判長蔡守訓在判決書邏輯不通,因為裡頭先是提到馬英九知道特別費是因公支用,可是判決書後面又提到,馬英九對因公支用項目並非全然熟悉,未能得知被告知曉為公款,前頭說馬英九知道是特別費公款,後面又說馬英九不知道,根本是邏輯不通,前後不一。(見http://www.ettoday.com/2007/08/15/138-2141846.htm)〕 

我們很清楚看得出來,蔡守訓等法官根本不在乎法律上馬英九是否真的無罪,只要能為馬英九脫罪,就算扭曲法律的見解,枉顧事實真相,判決文處處自打嘴巴,也要判馬英九無罪。蔡守訓等法官如此賤踏台灣司法,破壞司法公正,豈不是司法界的大罪人嗎? 

最可怕的是,透過這個無罪的判決後,他日公務員貪污行為,皆可如法泡製,以主觀無犯意(說自己無貪污意圖),客觀無損害(反正這筆錢是一定要被付出來的)當藉口,大剌剌的進行貪污。因為連眾目睽睽把公款放進自己的口袋都沒事,那麼買空賣空的大貪污又怎麼會有事呢? 

蔡守訓等法官不但傷害台灣的司法,還成了黨國權貴貪污犯的守護神!! 


ps.蔡守訓等法官刻意說吳麗洳證詞遭檢方斷章取義,不具證據能力,卻無視其他人的證詞,如此以偏蓋全找檢方的麻煩,還想像出〔重新組合〕的幻想來為馬英九脫罪,蔡守訓等法官根本是在枉法,是全民公敵。 

講白一點,蔡守訓等法官就是代表黨國惡勢力向台灣人民宣戰,吃定台灣人民奈他們無法,黨國惡勢力正用司法當鬥爭工具的玩弄政治,迫使台灣人民向黨國惡勢力妥協,投降。 

問題是,台灣人民已經受不了司法不公的痛苦了,這次蔡守訓等法官枉法行為引起人民回想到過去司法不公的切膚之痛,黨國惡勢力的如意算盤只怕是打錯了!! 

●東森論壇徵稿區→http://www.ettoday.com/write/ 
●來稿或參與討論的文章也可寄至public@ettoday.com 

(●作者吳龍,雲林人,水電業者,工專畢。本文為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吳龍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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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立大功,斷背騸馬掛了!(轉貼)顏聖冠要求追加 無前提最低十年 侵占公有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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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特別費案》顏聖冠補遞證據

民進黨籍台北市議員顏聖冠,今天上午到台北地檢署補遞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證據。顏聖冠指出,她在二審開庭前提供檢方強而有力證據,佐證馬英九貪污事實,希望法院能夠追加馬英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與圖利罪。

顏聖冠表示,馬案承辦檢察官侯寬仁以「從寬認定」的思考角度,僅以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名起訴馬英九。但馬英九在遭到起訴後不斷否認特別費是公款,與他過去對檢察官訊問、市議員質詢及接受媒體訪問時的說法完全不一樣,這種說謊行徑,本來就應以侵占公有財物等重罪起訴。

顏聖冠說,日前正義人士印製發行「顏聖冠揭發馬英九A公款」DVD,在發行不到一天的時間內,就被民眾索取一空,可見民眾心中對馬英九貪污說謊的事實已有心證。

她認為,馬英九過去接受她質詢時,斬釘截鐵強調「特別費是公款」,並聲稱如果私用「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但從起訴書可看到馬英九每月匯給妻子周美青的生活費多過自己的薪資,馬英九必須說清楚多出來的錢從哪裡來。

律師蔡易餘指出,財政部1997年八月十一日公函、台北市政府歷年「歲出計畫說明提要」及「費用用途科目」,均說明首長特別費依規定須限於公用支出,且馬英九本人去年兩次應訊時,也表示特別費「不是薪水,應全數用於公用及公益」,可見馬英九應知悉「特別費是公款性質」。

蔡易餘表示,二審法院一定要樹立典範,確認特別費公款性質,讓行政體系有所依據,也讓犯法的馬英九不會再混淆是非,拖其他首長下水。

【2007/08/30 中央社】



「追加馬英九特別費貪污證據」
瀏覽357|回應6|推薦1
2007/08/30 11:38:46

「追加馬英九特別費貪污證據」

顏聖冠研究室(2007/8/30)

台北市議員顏聖冠協同律師陳友炘等人,於今日(8/30)至台北地檢署補遞有關馬英九貪污事實的證據補充,希望法院能夠追加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及刑法第131條第1項之圖利罪,再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開庭以前,將馬英九貪污事實的證據提供給檢察官,讓檢察官在二審開庭時,可有強而有力的佐證證明馬英九的貪污事實。


顏聖冠說,當初起訴馬英九特別費案的檢察官侯寬仁,是以從寬認定的思考,只以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的罪名起訴馬英九,但馬英九卻在起訴後不斷否認特別費是公款,跟起訴前對檢察官及過去在市議會備詢接受媒體時訪問的答案完全都不一樣,馬英九這種公開說謊的行徑,本就應該以侵占公有財物等重罪來起訴。

顏聖冠表示,最高法院檢察署在八月時,就已決定將她告發馬英九特別費案追加告發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占公有財物罪併案處理,這是案情的重大突破,因為馬英九本身就是貪污,要用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一項第一款,才是馬英九犯罪的事實依據。顏聖冠表示,日前正義人士印製發行「顏聖冠揭發馬英九A公款」DVD在不到一天的時間就被索取一空,可見馬英九在民眾心中貪污說謊的事實已經有心證。

顏聖冠認為,馬英九在市議會被她質詢時,就斬釘截鐵認為「特別費是公款,並聲稱如果被私用,「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如今卻看到馬英九每個月匯給周美青的生活費都多過馬英九本身的薪水,如果馬英九未將特別費當成生活費與薪資一起匯給周美青,那馬英九每月匯入周美青帳戶的錢是從哪裡來的,馬英九也要說清楚。

大灣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友炘表示,這次遞件補充的資料中「匯周美青生活費表」,很明顯的看出馬英九每月匯給周美青的生活費,都超過馬英九在市長任內每個月的薪資(17),如果不是因為馬英九每個月不用單據的部分與薪資一起匯入馬英九的戶頭,讓馬英九可以用在生活費的支出,馬英九是不會有這麼多錢能匯給周美青。

蔡易餘律師強調,「特別費是公款性質」這點,根據財政部六十六十一公函以及台北市府歷年的「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費用用途科目」,均說明市長特別費依規定須限於公用支出,而馬英九本人去年兩次應訊時,也表示特別費「不是薪水,應全數用於公用及公益」。所以二審法官一定要樹立典範、確認特別費是屬於公款,讓行政體系可以有所依據,讓犯法的馬英九不會再混淆是非、拖其他首長下水。


最後,顏聖冠議員、陳友炘律師、蔡易餘律師強調,既然馬前市長不否認特別費不是薪水,也應該要拿來用在因公所需之招待餽贈、工作活動費及應實際需要招待外賓等用途上,卻竟然把每個月領到十七萬元的特別費,拿去用在非公務用途上、當作是自己的錢拿去申報財產,這樣的行為違背了職務、獲取了不法利益,可以構成背信行為,同時把保管的錢變成是自己的,這更是不折不扣的侵占行為。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本文於 2007/08/30 18:40 修改第 5 次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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