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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早就在審判「總統的行政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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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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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kar--耶和華是我牧者
老楊
龍公主 卡門演出側記
Rebec
花木蘭
瘋馬俱樂部
獨孤無劍
方正平

引用文章法院早就在審判「總統的行政特權」
引用文章檢舉陳水扁違犯外患罪罪章



【法院早就在審判「總統的行政特權」】

替台北地方法院加油添火

扁珍貪污大審至今,劇情起伏高潮迭起,但似乎只限於媒體;貪腐集團的律師團們只依仗著「總統特權」,表現著實令人失望。

但戲劇張力差不表示無效!只要法院同意總統府的「行政特權說」,此一貪污案即告終結。即使陳水扁被轟下台,他也不必為那顆Tiffny鑽石受審,陳水扁都說了是國家機密,要帶進棺材,哪個法官能審他?

然而很不幸地,只有少數幾個法官、大法官能夠決定「總統行政特權」是否可以受審,而這些少數的決定,卻又不一定符合大多數人期待。甚至,許多人也不知道該怎麼期待!

究竟司法是否可以審判「總統行政特權」?

實務上,司法權必需可以審判「總統行政特權」,否則憲法52條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中的內亂、外患罪豈不形同虛設?

學理上,司法權也必需可以審判「總統行政特權」

行政、立法互相制衡,司法權居中扮演著仲裁角色,這是三權分立的基本原理。司法不只裁判政府,也裁判人民。正因為司法權能斷人輸贏甚至生死,所以它被設計成被動式,稱之為「不告不理」

無論陳水扁或任一癟三都可以主張「總統有行政特權」,法官都不能干涉,除非,有人為這件事打官司。官司還不是隨便人都可以打喲,你必需是「當事人」才可以。

貪污案進了法院,當律師團提出「總統行政特權」抗辯時,就已經把「總統行政特權」交給法官決斷。說司法權無權審判「總統行政特權」,這是自取其辱。就算是提出釋憲,也不過是把「總統行政特權」交給另一群大法官來審理。

 審判會違害國家機密嗎?

假設真有
國家機密”,由於法官必需秉持「不告不理」原則,律師團若不用“總統保守國家機密的特權”抗辯,法官也無權調閱。

合議庭法官這次做足了工夫,讓總統府有充份時間證明國家機密,總統府還一再強調“特權”,不說就是不說。將來陳水扁告發法官
妨害機密,還是得向法院證明真的有“國家機密”而且一旦提告,包括陳唐山,總統府至少有5個人會被起訴。

時間拉遠一點,檢察官也沒要陳水扁說出國家機密,是陳水扁自己大嘴巴要說!若是機密,當時就該拒絕,陳瑞仁又不能起訴陳水扁
拒證罪

再遠一點,你陳家不要亂拿人家的禮卷、不要隨便用國務機要費買Tiffny、不要隨便拿人家女用內衣褲發票報帳,陳瑞仁也不會去查你了嘛!

說到底,“國家機密”全是被陳水扁一家人搞砸的。國家安全,干法官屁事!

台灣乞丐聯盟 方正平
PS.法官、大法官們也是人,他們最後的判決是否符合“常識”,仍待考驗。但對於民進黨傾全力“論述”法官不能審「總統行政特權」,用以掩蓋貪污犯行,我們應該起而聲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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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4 01:26 【cfang0606 的網誌】 法院早就在審判「總統的行政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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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當然!怎麼少得了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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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owM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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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四大天王特別費也要查? 呂、謝:有信心

更新日期:2007/02/14 11:06

馬英九特別費案昨天遭到起訴,民進黨四大天王今天對馬英九特別費案被起訴再度紛紛表態,有人認為民進黨四大天王的費用也要調查,前行政院長謝長廷和副總統呂秀蓮都自認清白,呂秀蓮還為陳總統抱不平。

謝長廷表示,不了解被起訴和選總統的關係何在,認為馬英九是被自己過去所講的話困住了,敗在前後說詞不一,不過如果要查他的特別費,他表示自己是沒有問題的,因為沒有用發票,費用也使用完畢,許多是用在公益上。

至於副總統呂秀蓮看待馬被起訴,表示要等三審定讞才算數,並不一定起訴就是有罪,但是社會的反應對於總統國務機要費和馬英九特別費,卻是雙重標準,這是值得深思的;而如果要查自己的特支費,呂秀蓮也表示很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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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位大官!趁過年把脖子洗乾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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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owM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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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政院高層:波及6500公務員 很恐怖

行政院高層官員昨天透露,檢察官這次起訴前台北市長馬英九,主計處給檢察官的答覆是重要關鍵,主計處兩次被檢察官詢問,都強調沒用完的特別費應該歸還。若干程度也代表檢察官不接受「歷史共業說」。

行政院高層官員說,檢察官是依馬英九的證詞作判斷所做的起訴,「這是很恐怖」的,因為這樣將會讓六千五百位領取特別費的公務員,全部陷入災難,無一倖免。不僅如此,連為首長作帳的機要人員,也會一併受到波及。

政院官員說,行政院長蘇貞昌會在行政院會上提出「歷史共業」說,法務部的法律見解提出「特別費是首長的實質補貼」,都是為了讓陳水扁總統的國務機要費得以解套,沒想到這樣的努力,不僅在民進黨內遭到圍剿,還被檢察官否決。

行政院官員說,蘇貞昌所提的歷史共業說,其實是制度的問題,制度出問題造成官員被起訴,這是制度殺人,制度殺人就應修改制度,陳總統要求特別費應修法,但特別費過去都沒有類似的法律規定,如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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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歷史記錄 這五位參與「總統特權」釋憲的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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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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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國務機要費案 大法官邀五位學者出席審查說明會
【2007/02/13 10:35 報導 】
[陳鳳如 攝]
  國務機要費的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召開審查說明會,邀請五位留學德國、法國的學者發表看法。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表示,其實打算邀請的學者不只這些,不過,能夠配合時間不多,而在名單的挑選方面,也沒有特別考量。范光群表示,明天大法官將會繼續邀請對美國法制有研究的學者出席,以協助大法官蒐集資料。(陳鳳如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陳總統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於是在13、14號兩天,分別邀請留德、留法和留美的多位教授出席,就外國法制中、有關於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和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等議題,發表看法,並接受大法官的提問。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表示,13號出席的教授有五位,分別是李惠宗、徐正戎、張台麟、陳淳文和楊雲驊,每個人有20分的時間發表意見。范光群指出,其實對於這些議題,有不少專家學者都有很深入的研究,而最後會邀請這些學者,是因為時間上能夠配合、學者本身也有出席意願。(t):

范光群也表示,這次除了邀請留學國外的政治和法律專家學者出席之外,大法官書記處也廣泛的蒐集相關資料,希望能協助13位大法官對國務機要費案中的相關法律議題,作出適切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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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書刻意疏漏 釋字三八八號 早已確認偵查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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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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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ec
方正平

中國時報 2007.01.26
聲請書刻意疏漏 釋字三八八號 早已確認偵查合憲
吳典蓉/特稿

如同陳總統去年每一次舉行的記者會,總是漏掉關鍵的事實;昨日的刑事豁免權憲法聲請書,就漏掉了最關鍵的憲法根據。

那就是釋字三八八號解釋理由書中所說,總統「如所犯為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僅發生『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追之問題,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

亦即,總統患內亂或外患以外之罪,雖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追,但是可以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如刑事訴訟法)之刑罰規定的;也就是說,雖不能起訴總統,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要求總統接受偵查、訊問並不違憲。

另外,釋字三八八既已強調僅是「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追,則總統釋憲聲請書中還要擴大成「職務行為永久豁免權」,更是完全沒有依據。

大法官若受理總統提出的釋憲聲請,一定要考慮釋字三八八已經作成的決定,如果要推翻,大法官也必須說出個道理來。


總統釋憲聲請書的疏漏,絕非偶然。因為三萬字釋憲聲請中,對於釋字三八八號另一段文字,總統「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起碼提到不下十次,但完全未提「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這段文字。顯來釋憲聲請書操刀者也知道,這段文字才是扁大舉「絕對刑事豁免權」的最大障礙。

和釋憲聲請書所言相反的,並非因為總統民選、代表國民主權,因此更須要將憲法中刑事豁免權,再無限上綱到「永久豁免」,並可擴及總統一家人。所謂的刑事豁免權反而是帝制時代「國王不犯錯」觀念下的殘餘,多數民主國家的元首並無刑事豁免權。


就以美國總統為例,作為總統制的老牌國家,美國總統的「尊崇」與「保障」豈會低於台灣;號稱全球的領導人,美國總統責任又怎能低於台灣。但美國憲法並未賦予美國總統刑事豁免權,即使聯邦最高法院在一九八二Nixonvs.Fitzgerald案,賦予總統職務性行為「民事豁免權」,但是在一九九七年的Clinton vs.Jones案中,大法官仍主張,法院保有審查總統職務性行為的權力。

釋憲聲請書中以總統有「行政特權」,因此可主張「國家機密特權」,還援引美國聯邦法院United States vs.Nixon,指美國大法官承認行政特權理論。

這實在是對該判決嚴重的誤讀。事實上,美國憲法及大法官釋憲,從未賦予總統所謂的「行政特權」或「首長特權」,相反的,反而是當時總統尼克森,為了抗拒交出涉案錄音帶證據,援引「首長特權」,與司法對抗,指證物是機密,拒絕交出。

大法官在該案的衡量是,首長特權下所主張的機密是一般性的,相對的,刑事訴訟所要求的證據原則,卻是公平審判的核心,因此,大法官最後否定尼克森在該案有所謂的「行政(首長)特權」,要求必須交出證物。

水門案作為他山之石,和國務費案實在有太多相近之處。而台灣的大法官如果受理總統釋憲案,由於是史無前例,美國大法官如何處理水門案,必然會成為參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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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威全 是否機密 法官說了才算(介紹行政特權非常好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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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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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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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是否機密 法官說了才算
【聯合報/施威全/法律研究者、英國歧視法協會成員(英國倫敦)】2007.01.24 02:50 am

為主張總統得拒絕法庭的要求提供資訊,總統府引用了英美法的概念:首長特權(行政特權)和國家機密特權(State Secrets Privilege)。按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講法,啥是國家機密,總統說了就算。此行政特權是不受節制的,此權力允許總統在指定機密時,不須按照機密保護法來辦事,且得拒絕法官要求。簡單講,總統有隨時隨地胡扯不受監督的權力。

State Secrets Privilege不是成文法的規定。美國法條、聯邦規定與憲法中,沒這字眼。美憲法也沒規定Executive Privilege。這類特權,非如總統府宣稱的專屬於總統,而是行政體系的權力。國家機密特權源自英國普通法(不成文法),幾世紀來法律執行與法院判例所產生的概念,背景多與殖民/侵略有關。當政府認為法院的供證要求會使國家機密曝光,危害國家安全時,單位首長得具結向法院提抗,而免於提供證據。

本概念應翻譯為政府機密特權,此處 State 指政府,而非國家。此概念冷戰時期在美國由最高法院的判決確立。United States v. Reynolds 一九五三年案寫道:由於美國在這類例子上經驗有限,所以從英國法引進政府機密特權。

一九五三案,其實不是說行政單位說了就算、有權力拒絕法庭提出機密證物的要求。恰相反,本案主張法官必須視狀況裁定是否接受行政單位的說法,最後的決定權仍在法官—關於這點原則,為阿扁護航的法律人,隱略不提或故意扭曲。

按英國法,行政單位認為是機密時,法庭其實可以不甩;法庭也可以透過秘密審理的安排來審問證據;法庭更可認定是否真為機密,或認定是否公開機密。無論如何,所謂機密文件,法官若一定要,就得交到法官手中。是否機密,該如何處置,法官說了才算。

政府機密特權常被行政單位濫用。以一九五三年這個高舉國家機密特權的歷史案例為例,五十二年後,檔案解密了,證明當初軍方的行為與國家機密根本無關,而是管理疏失造成軍機失事,軍方以機密為由隱瞞。

所謂行政特權,原理相同。這東西不是法律明文賦予總統的職權,而是行政權力的引申,不是啥高於法律規定或法庭的特別權力。此普通法概念,直到一九七二至七四的水門醜聞,法庭對這個權力作了定義,認為總統的行政特權是有限制的,必須屈服於刑案法庭。尼克森因而被要求交出錄音帶。

首長特權(行政特權)和政府機密特權,不代表行政權在國家機密事項上高於其他兩權。與國家機密相關的行政權,如同蓋水溝和建國宅的一般權力,須受到司法審查的節制,由個別法官獨立裁決。機密否,不是行政單位說了就算(例如 Chahal 控英國案,歐洲人權法庭,一九九六);刑事案件,若當事人權益與國家機密相關,法官對機密檔案的實質內容,是否真是機密,當然有審查權(例如一九八八年的檢察長控告衛報案)。

在吳淑珍案,目前的爭執其實只是較低層次的有沒有核定為機密的證明。台灣刑案法官從沒膽主張有從實質內容來審核是否機密的權力,本案法官亦同,只是由於總統府不願提出核定流程與文號,因而從行政程序上認定那些資料不是機密。

按照行政特權和政府機密特權的相關判例,總統府檔案是不是機密都一樣,法官堅決要求,總統府就得提交/作證。卓榮泰的兩個英文名詞,恰好為法官的要求提供了堅實的法理基礎。

【2007/01/2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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