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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刃拒馬阻擋不了,我們反貪腐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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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抹黑靜坐示威

黃瑞祺 
 
民主社會允許人民當家作主,人民就需要表達意志,用選票表達只是其中一種方式,因為選舉是定期舉行的,在沒有選舉的期間,人民的意志就需要藉其他的方式表達,示威遊行(包括遊行、靜坐、絕食等等)就是其中一種合法表達人民意志的方式。最近百元倒扁活動如火如荼進行,雙方角力空前激烈。對遊行示威遂有各種奇怪的解讀,亟需澄清,以免誤導民眾。 
 
民主示威非流血抗爭

(一)遊行示威是人民的合法權利。我國《集會遊行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說:「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只要經過合法申請、核准,遊行示威就是合法權利。集會遊行在民主社會不但合法,而且如各方都依法而行,與社會秩序毫無抵觸。最離譜的是有人竟把集會遊行說成是一種「非法手段」,對民主法治如此無知,竟還敢公開談論公共事務,混淆視聽莫此為甚。

(二)遊行示威是文明的抗議方式。遊行示威有相關法規規範,能按規範有序地、和平地進行抗議正是高度文明的表現,也是民主的素養,是需要培養訓練的。如果動輒恐嚇人民,把遊行示威等同於「流血抗爭」、「暴力手段」,不啻污名化、醜化民主社會中的遊行示威。這是威權社會中的遊行示威的經驗和記憶,是時空錯置的結果。

(三)遊行示威是體制內的行動。如上所述,集會遊行是人民的合法權利,當然就是民主制度的一環。如果一定要說它是體制外的行動,這個體制必定是集權或威權的體制。

(四)遊行示威是理性的行動。台灣的民主制度還在發展之中,各種法規有時而窮,而且司法獨立不彰,這時人民的意志就可以藉遊行示威表達了,所以是民主社會合法的救濟手段。它和議會政治、選舉投票等各有功能,不可偏廢。並不是有了選舉投票就有了百分之百的民主,也不是有了議會就不需街頭抗爭了。

(五)遊行示威是民主的法寶之一。制度和運動是民主政治的兩面,相輔相成,如上所述,運動是受制度的規範,運動又能補制度之不足,甚至可以衝撞制度,暴露制度的弱點,使制度健全化。 
 
遊行成本為民主代價

(六)民主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是需要付出代價的,遊行示威的成本也是它的代價之一。很多人爭論遊行示威的社會成本太高,應該避免,這些人卻根本不問貪腐的道德、社會、政治等成本到底有多高。這不啻替貪腐政權開脫。

百元倒扁活動的創意主要表現在把捐款和靜坐示威結合起來,作為人民意志的表現方式或發洩管道,當然在這當中發起人施明德的承諾及信用極為關鍵,他既然承諾一旦有百萬人支持(即一億元捐款)就到總統府前靜坐,他就應該毅然決然信守承諾,不應藉故延期,以免讓支持者失望。在這詐騙、背信橫流的社會湧出一股清流。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英國劍橋大學社會暨政治學博士,澄社社員

2006.08.21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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