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立法院請願,非自願性遭優勢警力強押上警車之小春紀實
中正一分局警察利用司法手段,對在立法院之請願人士, 妨礙人身自由.非法拘禁.實恐怖平衡
在此鑑湖女俠謹向 第一時間接獲電話馬上派二名國會助理趕到中正一分局, 悍衛基本人權的立法院國民黨籍李永萍立委 及 親民黨籍林國成議員 致上最高敬謝意
昨天,我在街頭上沒有觸犯中華民國的任何一條法律。我!一個人,被二十幾位警務人員包圍。在我沒有犯法的情況下,被警方留置一個小時。當我拒絕以犯人身份接受盤查,警方隨即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前推後拉,拖拉把我架上警車。卻忘記了憲法賦予我拒絕盤查的權力! 警局內,坐在裡頭的要盤問我警官,擦拭者他的槍枝。”印象中有人嘴裡不斷叫囂者:”猴死小孩!……”半個小時後(十一點四十分左右),單位主管在警局內咆哮 ”把這三個人帶到地下室分離訊問!這一個小時我上了一堂公民與道德課,原來我一切法律賦予我有的權力,必須在立法委員的監督見證下才存在!這個國家的司法,不是用來保護一般百姓,而是用來調查人民,保衛政權的!人民沒有權利可以監督警察行使是否恰當!原來主權在民只有選舉時才有效…! 我知道我犯下自古以來的濤天大罪:”對政權有不同的意見!”我最強大力量是我的思想。對於危害立法委員這個罪名來說,在我身上除了語言,我不知道還有任何具有威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武器。當這個政府聽到人民有不同意見時動輒以集會遊行法來限制我們的言論自由;以交通安全來阻止我的行進;以侮辱公署來堵住你的嘴巴;以社會秩序來維護既得利益者的權力!為了對付我們,中正一分局忠孝派出所的所長,聚集了三個小隊的人馬。一時之間,我看到警局內最少十來名員警。這時我才知道,儘管我的身軀瘦弱,但我的言論在他們眼中像是洪水猛獸;這個國家的警察必須使用想盡各種辦法污名化、塑造我的罪惡形象。執政者的工具除了員警、之類的國家機器,還有效忠執政者的『民視』及『三立』電視台,未經查證的錯誤報導感到唾棄,有以下三點聲明稿。
第一:我只有一個人行動,卻被三立及民視電視台羅織違反集會遊行法 的罪名。
第二:對一個體重50公斤的瘦弱男子來說,扭扯根本不可能發生,實際上電視畫面中只有我被警察扭扯的份!可是卻被串改成拉扯?!根本是睜眼說瞎話!
第三:搞錯對象斷章取義,我們的訴求是 ”六年貪的錢,淹掉南台灣!”根本不是罷免,愚蠢的以為同一天的活動就是同一個訴求!我們的訴求是所有贊成用特別預算治水的藍綠分贓委員們!這一串又一串的貪腐組織!(目前的問題可以動用行政院緊急第二預備金)
我不知道當這個國家機器,妨害人民自由時,誰能夠即時的保護我?如果不是像我這樣幸運有『市議員、立法委員』的人,你能想像我們被壓到地下室戴上頭套審問的情景嗎?我們現在是否是生活在綠色恐怖中?民進黨當年所堅持要的自由民主為何是現在這種情景。為何警察把違反集會遊行法的人當作與強姦犯同樣等級的罪犯來看待(抓一個違反集會遊行的民眾跟強姦犯一樣是七點)?
這個週末有團體要舉辦遊行,我們的執政者是否能具有寬容的雅量,容忍不同的聲音。還是要引用集遊惡法來限制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拿者社會秩序當作邪惡行為的善良假面。卻忽略了政府機關貪瀆濫權,民生凋敝的嚴重問題。
希望228當年的錯誤不要再發生!
2006/6/12 12:40 小春
我記得有一個手臂是我三倍粗的原住民警察,用相當粗暴方式對付我。後來回到警局也是沒有穿制服了。本來我們有好幾個要進來看看發生什麼事情了,為了保護我的安全,抄下員警編號,卻被禁止!
DSC10032 、DSC10033 這個沒穿制服的,別懷疑他也是員警。回來警局後就把制服脫掉,疑似就是使用非法使用暴力妨礙我人身自由的警察。要看電視確認。 DSC10036 門口擋者員警,似乎不想讓外界知道裡面發生的事情。門口右手邊不知道是國安局還是調查局的人。 DSC10030 抬頭一看,我看到的牌子是為民服務?!(苦笑中Orz…..)
分局長回來了,看到我們的朋友在門口打電話,路過民眾看到門口有人在哭,對者警局叫。那時候他狂CALL三個小隊的人來分局集合。還聽到分局長喊者不肯簽名是不是,把他們帶到地下室去審問!………. (碼的勒!好像風雨欲來,又不香港古惑仔對決!後來又聽到對方頭目講這句話時,心裡有些毛毛的,還好之前看到我們的朋友在門口打電話,心裡還算安心,後來立委助理市議員都來了,沒有真的被抓到地下室戴上頭套)
沒照到的照片???? 分局長咆哮者,用很奇怪的理由禁止我攝影,錄音…..他可以我就不行(XD..) 那我被打的時候那段錄影帶他會給我才有鬼勒!唉!行勢比人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