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年齡在12歲以下者。
二、應備文件:
(一)定居申請書,並貼最近6個月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
(三)出生公證書正、影本【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並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正本驗畢退還);【認領或婚前受孕者,加附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
(四)臺灣地區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未滿6歲者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影本替代】(最近3個月內有效;須由行證院衛生署指定之外勞健檢
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得以具結書替代,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
(五)保證書: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二親等內親屬擔任保證人;保證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親至本署或本署各服務站辦理保證手續。
(六)喪失大陸原籍公證書【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得以具結書替代,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得要求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DNA血緣鑑定報告書,應由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公私立醫院開具之;婚前受胎期間單身證明文件,得以婚姻狀況證明書替代,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八)證件費新臺幣600元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三、申請方式:不受理郵寄申請。
(一)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應由依親對象、在臺二親等內親屬【請攜帶親屬證明文件,驗後退還】或委託甲種以上旅行社、移民業務機構代向本署申請。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中華旅行社(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力寶大廈4樓)或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之417號「皇朝廣場」6樓F—K座)申請。
(三)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四、注意事項:
(一)大陸地區子女非為臺灣地區人民親生子女者,非本類適用對象。
(二)大陸親生子女在臺設籍後,如又再回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日後如欲來臺定居,須重新申請。【請特別留意】
(三)大陸親生子女在臺設籍後須出入境者,請先辦妥我國護照及前往國家或地區之簽證。
(四)與大陸地區女子未婚而生育子女或婚前受孕者,除前者須先完成認領手續外,皆須加附DNA血緣鑑定書之具結書及該女子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公證書(得以婚姻狀況證明書替代,須經海基會驗證)。
(五)持憑入境證及定居證副本入境辦理換證手續者,除應補正之文件外,尚須繳附喪失原籍公證書(須經海基會驗證)始得換發定居證正本。
五、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進入金門、馬祖者,始得向本署金門、馬祖服務站申請】
本署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署長信箱: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mail_box.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