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旅遊之環境解說導覽機制
(1) 生態旅遊點之解說員最好是在地居民,如此可提供就業機會、強化居民對其生存環境的認識、對其文化的認同,並可與管理單位共同負起守望環境的責任。
(2) 生態旅遊點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規劃解說員甄選標準、授課時程、培訓內容與服勤地點,並頒發解說員證照給受訓合格者。
(3) 生態旅遊點之經營者,應聘用持有「解說員」證照者從事生態旅遊之解說導覽工作。
(4) 生態旅遊點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受訓合格之解說員,制訂管理辦法、倫理守則以利經營者做為評鑑之依據。
(5) 遊客在從事生態旅遊活動前須預約解說服務。
(6) 遊客在從事生態旅遊活動中須遵照解說員的引導。
摘自生態旅遊白皮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