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旅遊之社區參與機制
1) 生態旅遊產品的開發應基於在地社區的傳統知識、價值觀和才藝技術,並由社區民眾來決定願意與遊客分享地方文化的那一部份。
2) 生態旅遊發展應尊重地方社區居民之生存及發展權。生態旅遊相關工作,如解說、導覽、巡邏與保育等,應優先考慮僱用社區居民,並應防範生態旅遊遊程對地方社區所造成之社會與文化衝擊。
3)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他土地所有者,得邀集居民、經營者、政府單位、及民間團體共同組成經營委員會,建立協商機制,促進夥伴關係。
4) 推動社區參與的原則:
(1) 社區居民必須參與社區相關範圍內之生態旅遊規劃工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
A. 及早邀請社區參與。
B. 提供充分的資訊及說明,讓社區居民瞭解並做出正確的決定。
C. 容許充裕的時間來凝聚共識。
(2) 社區參與的角度包括:
A. 社區代表必須能充分反應整體社區的意願。
B. 研商如何顯現社區資源的特性。
C. 居民對整體土地的利用應有共識並形成一共同默契與約束。
摘自生態旅遊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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