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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部落格分享音樂 違反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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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士塔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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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fox
聞蔬走者
5656亦是麵線糊

部落格分享音樂 違反著作權法
【經濟日報/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
 
2006.10.10 08:46 am
 
在部落格內,以音樂檔案或超連結方式連結音樂網站的網址等方式,供人試聽、下載音樂,是違法的。國內近期已有多起部落格作者(blogger)因此違反著作權法,而被法院判刑的案例。

國內盛行網路部落格文化,部落格作者常以文章配上優美的音樂,藉此抒發心情,並供人點選,此一行為,雖為自己的文章及網誌內容增色不少,但已違反著作權法。

台灣資訊智慧財產權協會副理事長陳家駿律師指出,部落格作者這種與網友分享其歌曲或文章檔案的行為,已牽涉到著作權法的重製規定;部落格作者放在網誌內的音樂,供不特定網友點選聆聽,也構成著作權法上規定的「公開傳輸」行為。

近幾個月,各地地方法院判決相繼出現,部落格作者因在部落格內設音樂檔案,供登入部落格的人聆聽、下載,而被判刑的案例,包括台北地院的「心電感應音樂小站」案等,已有四例,值得網友提高警覺

部落格作者被判刑的刑期雖不重,且可易科罰金,但是對於部落格文化已投下一個震撼彈。這些被判刑的部落格作者,有的是在部落格內,設置多達400至500 首的音樂檔案,供不特定的人士試聽、下載;有的則是以超連結的方式,連結不明來源的音樂網站,讓網友可以聆聽音樂。相關地方法院判決顯示,這些行為,均已觸犯著作權法。

很多部落格作者不甚清楚「公開傳輸」的意思,陳家駿指出,只要是向公眾提供可以隨時擷取的著作,即以符合「公開傳輸」要件,此一行為,並不以利用人有實際上的傳輸或接收行為為必要,只要是處於可以傳輸或接收的狀態已足。

換句話說,部落格作者設置音樂檔案,也許只是想自己聆聽方便,但因網際網路的特性,已使部落格內容置於公開傳輸或接收狀態,因而觸法。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均是由國內各大唱片公司所提出的告訴,陳家駿指出,這顯示國內音樂著作權團體已注意到部落格的音樂著作利用行為,也會要求收費,部落格版主應更加注意。

【2006/10/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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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不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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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士塔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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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不聽,只好檢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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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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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63d0018k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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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音樂,連照片也是。

比方說有人轉貼別人拍的飛機照片,被糾正了還振振有詞說:飛機是大家都可以看的,分享有什麼關係?

看來法律常識還應該要好好加強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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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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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士塔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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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音樂 當心觸法

葉玟妤/北市(律師)

2006.11.11  中國時報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14+112006111100285,00.html

    最近,業者開始鎖定部落格,追訴未獲授權的線上音樂。許多部落格的使用者是新新人類,電腦技術高明,但法律常識有限,常常不小心碰觸到著作權的禁忌。所以當警察突如其來搜索時往往嚇得驚惶失措,不知道在部落格裏使用背景音樂,會是觸犯刑責的行為。

    線上音樂與唱片業者的爭執不斷,早先有成大MP3的事件,檢察官衝到學生宿舍裏抓下載線上音樂營利的學生。這兩年ezPeer及Kuro兩個P2P網站經營者被檢察官起訴,而台北地方法院及士林地方法院作出兩種完全不同的判決結果。台北地方法院認為Kuro提供軟體讓會員下載歌曲,應該為使用者的行為負擔刑事責任;而士林地方法院認為P2P軟體本身只是工具,ezPeer不用為使用者的行為負擔刑事責任。後來,ezPeer及Kuro都與IFPI(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達成和解,轉型成合法經營的網站。唱片業者透過一連串的法律訴訟,建立「使用者付費」的授權觀念,不只使用MP3與P2P,在部落格裏建立音樂路徑亦然。

    一般的網頁上,如果出現侵權的圖文素材或者是音樂,因為不知道誰是製作者,所以權利人多半是找網站負責,要求移除侵權作品。但是在部落格裏,版主是個人,一旦出現侵權的情形,很容易找到罪魁禍首。科技本身是中立的,不應被苛責或禁止。但是不當的使用行為,卻會侵犯到別人的智慧財產權,以主管機關有限的宣導人力,實在不足以應付日新月異的科技。

    提醒部落格族群們,除非已明確獲得授權,否則不要貿然設定背景音樂;以免誤觸法網,面臨司法機關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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