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台灣乞丐聯盟
市長:方正平  副市長: Happybeggar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社會團體【台灣乞丐聯盟】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不分版 字體: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銀行與地下錢莊有什麼差別?
 瀏覽517|回應0推薦3

tb008939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3)

Rebec
方正平
獨孤無劍

問起這個問題,很多正規的金融業者恐怕會大為不滿,認為此一問題汙蔑了銀行集體形象。的確,說起地下錢莊,國人普遍的印象就是高利貸加上暴力討債,所以才被視為「地下」的行業。最近愈演愈烈的卡奴問題,雖經金管會出面發言及立法院一番喧騰,規範利率上限的提議已告終止;然而,銀行「委外催債」的問題卻未見具體處理。

銀行如果要聲稱自己和地下錢莊確有差別,至少在暴力討債這個問題上,應該要表態自清,才能對外宣稱正派經營的形象吧!

卡奴族成為社會問題和政治問題,不能簡單歸因為「個人過度消費」。

很多受卡債所逼的個人走上絕路,甚至連累全家同歸於盡,已非貧窮因素所能解釋。就目前已知案例看來,部分銀行將信用卡催債工作「委外」處理,甚至明知討債公司使用暴力手段,卻仍放任其非法行事,實在已成教唆犯。討債公司可能使用恐嚇、騷擾等手段,甚且向卡債族的家人恫嚇將由法院查封財產;凡此種種皆為非法,受其威嚇而產生的悲劇已不知凡幾!

建築物多半氣派堂皇的銀行裡,在專業的衣著儀態包裝之下的銀行從業人員,從董事會到櫃檯接待小姐,想必不樂意自己的工作形象被類比為地下錢莊。正因為如此,由銀行催討卡債而衍伸出來的暴力問題一日不消除,銀行面對卡債族悲劇就無法擺脫「伯仁因我而死」的責任。凡號稱正派經營的銀行,必須要承諾絕不使用暴力討債的手段,才有資格要求卡債問題應回歸法治面處理。

號稱金融管制早已自由化的台灣,銀行應合理回應消費大眾的需求,也可減縮地下錢莊存在的空間。銀行業者實應清理形象,不要再讓消費者追問「銀行與地下錢莊之差別」的問題!

【2006/03/20 民生報

有關卡奴新聞  (近月有關銀行不當討債部份)

運將自殺 銀行質疑真的死了嗎 ( 聯合報  2006.03.17  )

嘉義失業卡奴 跳樓身亡  ( 聯合報  2006.03.13  )

卡奴燒炭車冒煙 路人破窗救出   ( 聯合報  2006.03.13  )

法務部:暴力催討 從嚴究辦  ( 聯合報  2006.03.10  )

自殺獲救 2人罵自己這麼笨  ( 聯合報  2006.03.09  )

違法侵入住宅催債? 慶豐銀:誤會   ( 中央社  2006.03.08  )

陪酒還卡債 勉強出場失童貞  ( 聯合報  2006.03.08  )

卡奴自殺 恐將債留家屬  ( 中國時報  2006.03.07  )

子欠債燒炭 帶走中風老母  ( 中國時報  2006.03.05  )

失業卡奴 留遺書上吊身亡  ( 聯合報  2006.03.04  )

卡奴負債金額 月收入的62倍  (  經濟日報  2006.03.04  )

卡債要命 機車行老闆燒炭亡   ( 聯合報  2006.02.26  ) 

銀行坑人名目 越還債越多 卡奴別盲目  ( 聯合晚報  2006.02.26  )

放縱銀行暴力討債 卡奴告金管會瀆職   ( 聯合晚報  2006.02.24  ) 

卡債衝擊 民間消費將少200億  ( 聯合報  2006.02.24  ) 

.................【他山之時】...................

介紹美國公平債務催收實踐法案(FDCPA),對於債權及債務人等相關關係人明確定義責任與義務,對消費者提供適當之保護措施。

您的權利與公平債務催收實踐法案 (Fair Debt-Collection Practices Act, FDCPA)

與其他任何負債一樣,信用卡負債也不允許放貸人侵擾您。公平債務催收實踐法案 (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 是一部保護您的聯邦政府法規。

美國公平債務催收實踐法案 (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 禁止債務催收人有下列行為:

  • 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或其他犯罪手段對任何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進行傷害。
  • 使用淫穢褻瀆咒罵的語言。
  • 反覆或連續地使對方的電話振鈴或與對方通話,意欲惹惱、辱罵或侵擾對方。
  • 非法證明或暗示債務催收人是代表、受雇于或隸屬於美國政府或任何州政府的(包括使用其徽章、制服或傳真)。
  • 非法證明或暗示某人是代理律師或某次通信是由代理律師實施的。
  • 證明或暗示某人若不償還債務將會被逮捕或坐牢或被沒收、扣押、查封或變賣其財產或薪資,而這種行動卻是非法的或債務催收人並沒有打算採取這種行動。
  • 為使消費者蒙羞而非法證明或暗示其犯了某種罪或做了其他什麼壞事。將信用資訊傳播或威脅要傳播給明知或應該知道是騙子的人,包括沒有把一筆有爭議的債務告訴他人是有爭議的。
  • 使用或散佈的文字材料模仿或容易被誤以為是美國政府或任何州的法院、官員或機構授權、簽發或批准的文件,或給人造成關於其來源、授權或批准機關方面的錯誤印象。
  • 非法證明或暗示債務人的帳戶已經被有償轉讓給了無關的買主(台灣銀行的作法是轉賣給"討債公司")。非法證明或暗示文件是合法的。非法證明或暗示文件不是合法格式或不要求消費者採取行動。
  • 在不正常(或明知不方便)的時間和場合與債務人交流。
  • 未經債務人同意就與第三者交流。

相關資訊

【暴力討債-主題篇】糊塗債黑白討 招招鮮!

【暴力討債-卡債篇】欠卡債為何會被逼到尋短:揭開銀行脫法討債之伎倆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3013&aid=161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