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已屆九旬之年,是台灣二二八事件善後處理之參與者,曾親身參與該事件之過程,核與真調會之調查結果,迥有差異。為後世存真,如果我再不站出來,說公道話,那如何對得起良心?
民國卅六年三月二日,我時任國軍整編廿一師一四五旅四三三團第一營營長,正率部在蘇北勦共,突奉命赴馳台灣鎮暴。受命後,立即趕赴連雲港碼頭登艦,三月六日晨在基隆港登陸,立乘火車直駛台中。車抵台中車站,立即接到師長手令:即乘預置軍用卡車(一)追捕竄逃霧社山區之女匪首謝雪紅,應防其越過中央山脈,海遁。(二)戍守能高山區重鎮,以防殘餘滋擾,維護治安。
當我率部趕抵霧社時,謝雪紅(化裝老嫗)率一小隊人馬,已於前晚竄抵山區,並倉皇越過中央山脈,向花東地區逃逸,潛回大陸,以致無功而罷。
本營進駐能高山區重鎮,埔里、水里坑、東勢、二水,負責地方之治安。不久,本營負責南台灣之山海防,駐守台中,嘉義,屏東等縣市各重要鄉鎮,維護治安,迄至是年八月,整整歷時半年。
以下略述二二八事件所見、所聞、所訪:
一、無條件的熱心救助:蒞台不久,全營駐在水里坑山頂的日遺軍營裡,蚊子成群,三五天後,有人感染瘧疾,不及一週,全營幾乎病倒不起。營軍醫束手無策,為此我親自下山,向水里坑醫師協會求助,全鎮醫師無條件全體動員,上山義診,由於全營近七百人集體感染,鎮上藥物不夠,理事長潛告大觀發電廠員工預防藥物充沛,可向該廠求助,經我親往,立獲解決,廠方應允無限供應藥物支援,此種善良無私的助人精神,令人感動。如果當時族群對立,仇視國軍,袖手旁觀,本營性命則不堪設想。
二、娶得美人歸:我營留台時間,共僅半年,離台時,竟娶走六位台籍新娘,第三營的韓營長,也作了台灣的姑爺,由此可見台灣一般心目中,對「外省人」,並不排斥。而事件發生時,要打殺外省人的施暴者,祗是少數的極端份子。
三、無助者的控訴:駐入埔里糖廠宿舍,陳廠長熱忱出迎,搶先急語「長官,我們無辜受暴民毆辱,幾天的驚駭,總算盼到你們來了。」
他述說,二二八當日,由前服役日軍之退歸青年,裹脅社會無業青壯,手執私藏武器,在各城鄉見人就予盤查,凡不諳閩南語者,就打殺,稱為「中國豬」;如果被查人員會說閩南語者,再以日語問答,不會者,亦予打殺,稱為「半山」,因此全台外省人員,人人自危,到處逃匿。甫語至此,原在室外佇足偷聽的員工,約五六十人,竟不請自入,爭著讓我看他們的傷痕,群情激憤,要求討回公道,令我異常同情尷尬,不知應說什麼好?
四、本省人的掩護:暴亂正熾的幾天中,外省人不僅不敢出街,連待在自己的宿舍都會被暴民拖出去打,甚至於殺,許多本省人自動伸出援手,將他們藏匿在自己或朋友家裡。如此少數台籍親日皇民浪人的惡行,自不能掩蓋或抹黑了多數善良百姓之善行德意。
五、忘年之交:駐防集集鎮時,我遇見一位本省老者,對台灣政情、社情、輿情之瞭解非常透徹,他姓鄭,其先祖係隨明末鄭成功來台,時年已近七十,我時年三十不到,與之竟成忘年之交。
一天,受邀在其家晚餐,飯後,我倆闢室秉燭長談,他剖析,二二八事件發生的元兇,幕後的精心策劃者,應該是共產黨的在台領導人,謝雪紅。幫凶應是失勢意圖復辟的保皇黨、圖謀台灣獨立的政客、被其吸收的共產黨員。至於跑龍套之配角,則為前日遺的退伍軍人、皇民,以及浪人。鄭老一席話,勝讀十年書,令我茅塞頓開!
我要說句公道話,二二八紀念會,應記念所有因該事件而犧牲的人,除了本省犧牲者外,也應包括無辜受害的外省者在內,才能使受難者心安。為記取歷史悲劇的教訓,特別是用愛來記念,而非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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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不是元兇也是幫凶,而且還苟活至今,台灣國政府怎不速速正法?
中國時報 2007.02.27
轉型正義的集體責任
陳嘉銘
正義最古老又有效的定義是:「獲得你應得,歸還你所欠」。而實現轉型正義的關鍵,就在辨明誰欠了誰公道,誰該負責。然而它的弔詭在於,我們同時面臨著連續性和不連續性:就連續性來說,我們和過去分享了一些基本文明價值;就不連續性來說,我們對過去威權政體侵犯這些文明價值感到震驚,因此我們定義民主化後的我們和過去不同,我們不該侵犯這些基本價值。
台灣過去威權政體侵犯的基本文明價值有兩類,一是直接的殺戮、拷打、迫害;二是對特定社會群體的嚴重剝奪。前者尚有刑事和政治責任可以追溯,後者要檢討責任則有困難:因為傷害是透過國家制度進行,優勢者與被剝奪者是集體的,除了掌權者必須負最高責任,責任還可能是集體的。這時有兩種群體責任要細緻區分:團體的「整體責任」和個人的「共擔責任」。
就「整體責任」而言,當一個團體有「起碼正當性」的決策結構能夠採取行動,這個團體作為「整體」就要為它的行動負責。非民主的政權可以透過操弄意識形態,使人民將其意識形態和統治體制內化,而產生「起碼正當性」。這時整個政治社群就可能負有「整體責任」。這是為什麼日本和德國必須以國家整體的身分道歉。就台灣社會而言,二二八事件發生時,台灣群眾還沒有將中華民國南京政府的意識形態和政治體制內化,因此當時的台灣群眾不能說和中華民國有一起的「整體責任」。但是中華民國政府來台後,隨著國民黨政權的意識形態和統治建制的深化,開始有了「起碼正當性」,我們必須勇於面對:當反對運動人士被通緝、拷打、槍斃時,不少台灣群眾是支持的。此時的台灣人民必須開始面對自己的「整體責任」:為什麼當時會支持或者沉默?這無疑是個難題,牽涉到威權政體操弄資訊中,我們對人民基本批判和道德能力的合理期待可能性,但是這也是在重建我們社會對於理性和道德的基本共識。
清楚的是,因為族群沒有決策結構,無法集體行動,所以族群作為「整體」沒有整體責任。國民黨因為一直有黨內正當性決策結構,所以必須以政黨整體的身份負責也是必然的。
相對於「集體責任」,所謂「共擔責任」是說,即使所屬群體沒有決策結構和集體行動,可是個人仍然必須共同分擔其他人造成的傷害。舉例來說,二戰前許多德國人具有種族偏見,這個態度共同造成了使種族屠殺可能性大幅提高的社會氛圍。因此即使這些德國人只是旁觀者,他們的種族偏見也間接促成種族屠殺。
對台灣而言,最尖銳的問題是:個人該不該共擔族群責任?有人說,外省人和本省人作為被統治者一樣是受害者,所以轉型正義應避免以族群為單位。這種想法忽略了威權體制以多重不公的準制度性區隔所塑造的優勢群體/被剝奪群體的範疇,不只包括了統治集團/被統治者,還有漢/原、工業社會倚賴的軟硬產業/農漁民、升學班/放牛班、男性/女性、北/南、擁有特許公營資源的地方派系網路/沒網絡附著的個人(如外省榮民)等等,外省族群/其他語言族群也是其中之一。哪些傷害會被界定為嚴重剝奪的基本文明價值,從而界定為轉型正義議題,是透過民主對話界定我們今日是誰的過程。每個人同時有不同群體身分,在威權體制下,有些身分是優勢,有些是被壓制的劣勢。轉型正義必須考慮威權體制的壓制本質是多面向的!
我們如果要問個人該不該共擔群體責任,可以參考之前所舉德國的例子。如果我是漢族,我又對原住民有偏見,我就曾共同促成了威權體制中嚴重剝奪原住民的社會氛圍,我就必須共擔原住民被嚴重剝奪的群體責任。同理可推,作為科技業、升學班或北部人等等,如果你力圖反省和改變你和相應群體(曾有)的不公平,很難說你需要共擔剝奪相應群體的責任。誠然共擔責任會因為迫害者、旁觀者和權位高下不同,有負責程度的雲泥之別。
追查直接侵犯者的責任絕對是優先項目,但是作為同時面向未來的「倫理共同體」,如果我們不深度省察自己涉入威權多面向統治的可能責任,我們就只會在新政體造成新傷害時,和過去一樣繼續循個人身分作選擇性沈默的旁觀者。 (作者為芝加大學政治系博士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