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表態:向來敬重吳老師的文章,以及感謝Beaver所提出來的討論方向和問題,這些的確都是我們進一步討論政治符號所必須的工程藍圖,其實小弟讀的相關書目,主要還是這本小書(中文版大約130多頁而已): Paul Connerton, How Societies Remember(中文簡體版有上海人民,2000)"社會如何記憶",講群體記憶(collective memory)的傳播和維持,也明講了"權力"和記憶的關係,前者講的是技術性問題,後者講的是合法性或正當性的控制和儲存訊息(或說記憶)
Connerton明白表示:"...過去的形象一般會使現在的社會秩序合法化,這是一條暗示的規則:任何社會秩序下的參與者必須具有一個共同的記憶",(底線是James加的),這和"自由"定會產生矛盾的,也因此我之前提到這種相對尊重在實際運用上的不可靠和不可行,以及"暴力"(不一定是採取武裝的暴力行動)必然會臨駕"群體記憶"之上,至少在國家認同的層級,這樣的情形是必須且不可避免的,至於在文化認同或是族群認同方面,這些記憶可能可以出現歧異,如果說228和高砂義勇紀念碑是可以並存的,那麼這兩種記憶要轉化為支撐國家認同的功能,應該是兩者背後所暗示的另一種訊息或"記憶",用以暗示未來的社群成員"尊重彼此"是共同的準則,但絕非這兩樁"記憶"事件的本身,如果這兩者不能"合作"或說找到"最小公倍數",甚至危害到國家認同的單一性,這個"自由"不僅在學理上有爭議,在實踐上也很難操作(吳文也提到這種自由是用在"族群認同"的範疇,且他所說的"倫理的共同體"也不像是國家認同強調的價值)
關於記憶,我想到公權力的另一種表現模式,就是法院,檢察官根據一些線索和證據,架構了一種犯罪過程的"記憶",這些記憶當然一定有挑戰,那就是辯方律師,對這些記憶內容採取邏輯或"事實"上的否定,問題是,這些記憶能不能被自由認定?能否尊重雙方的記憶和說辭?也許就像國家認同,沒什麼好商量的~~必須有個了結?!(這當然也牽扯出記憶的自由的另一個面向,即,記憶是中性無害的嗎?還是記憶是有功能取向的?自由一辭一般涉及無利害,這一點似乎也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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