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二十日電)負責審查「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的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今天表示,在台灣每個地方、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都是國家語言,制定國家語言發展法是為讓瀕臨消失的語言有發展機會,沒有政治目的,也不是要去國語化;國家語言與官方語言不同,國家語言發展法沒有處理官方語言問題。
林萬億晚間表示,200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各國各地區語言報告,將台灣列為母語瀕臨消失的地區,因為聯合國報告,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外界也思考客語、閩南語是否也要立法。
他說,為回應聯合國調查報告,避免族群各自訂定語言發展法,才決議制定國家語言發展法;法案已完成審查,將與民進黨立院黨團溝通後,送行政院會討論。
林萬億表示,制定國家語言發展法是為促進多元文化發展,讓瀕臨消失的語言有發展機會,沒有政治目的,也沒有處理到官方語言問題,國家語言與官方語言不同,制定國家語言不是去國語化或去中國化。
他指出,每個地方、每個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都是國家語言,在草案中沒有正面列舉國家語言;雖然正面列舉比較明確,但也面臨要常常修法的問題,語言是自然發展,不應該有太多人為的介入。
林萬億強調,國家語言發展法處理的是國家語言,非官方語言,外界不應混淆,若要訂官方語言,可能屬憲法層次或要另訂定法律。
他說,現在大家習慣的官方語言是「國語」,新加坡稱為「華語」、中國稱為「普通話」,不管是「國語」或官方語言,都沒有以法律規定。
有關「國家語言」定義,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明定「本法所稱國家語言,指本國族群或地方使用的自然語言」;國民有權使用各種國家語言,不應遭受不公平的排斥或限制;政府規劃及推動語言發展,應包容及尊重語言的多樣性。
國家語言復振計畫方面,草案規定,政府應辦理國家語言的保存、傳習及研究;對於面臨傳承危機的語言,應訂定復振計畫,積極鼓勵進行語言復育、傳承、記錄,並定期追蹤考核成效。
草案規定,國民有權使用各種國家語言進行出版、影音傳播、網路傳輸或其他各種形式的媒體傳播。為增進各種國家語言的傳播,政府應獎勵廣播電視事業製播各種國家語言相關節目。政府應獎勵各級學校提供學習課程,傳承國家語言,並提供相關歷史文化,以促進族群間語言溝通及文化交流。
「多語提供」部分,草案明定,國民享有使用國家語言接受政府服務及利用公共資源的權利,為確保前項國民權利,政府機關應提供播音、諮詢、通譯、會議口譯及手語其他必要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