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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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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潔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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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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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公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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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公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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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公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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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潔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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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公信3
璽以死罪囚之。"又問於承政院曰:"如此科罪何如?"承旨等啟:"國家勿令飮酒,而強飮之,其罪甚矣。然死刑則似重。"傳曰:"何庇護內官?其鞫之。今當革俗之時,固當重刑。行刑時,內官皆往序立。且宰相亦有命飮則不飮,而於經筵則飮而入,此皆非也。"柳洵等啟:"金璽等以近侍之人,不從上敎而飮酒,其罪重矣,然極刑則似重。"台諫閔暉等啟:"飮酒之人前已科罪,而金璽等逆命強飮,重刑允當。"傳於洵等曰:"逆命之人存之何用,而如此啟之耶?其以棄毀制書照律,啟三覆。"洵等啟:"今聞上敎,允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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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53卷,10年(1504甲子/명홍치(弘治)17年)05月17日(丙午)
傳于承旨朴說曰:"內官金璽、李公信等決杖一百,流贖,告身盡奪。"且令吏曹永不除職,而仍令還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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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53卷,10年(1504甲子/명홍치(弘治)17年)05月18日(丁未)
傳曰:"宮禁中所信任者,內官也。崔水淵、徐得寬有不肖之行。且如金璽、李公信固當典刑,然以初犯赦之,後若重犯,當置於法。水淵、得寬存之何用?當置典刑,於政院意何如?"承旨等啓:"上敎允當。"傳曰:"水淵與宮中之人相遇,有情好,及其出宮,則輒自交通,其不肖之行,莫此爲甚。右人等行刑時,令宦官序立。"仍下傳旨于議政府曰:"宦寺之職,常在宮禁,灑掃、傳言,無間內外,當恪愼其心,以供事而已。崔水淵、徐得寬與外女潛通,情跡敗露,今當革俗之時,罪不可赦。玆置重典,以警其餘,其令曉諭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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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53卷,10年(1504甲子/명홍치(弘治)17年)05月24日(癸丑)
癸丑/傳曰:“內官金季敬、崔忱、李公信、金璽各決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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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54卷,10年(1504甲子/명홍치(弘治)17年)06月26日(乙酉)
乙酉/傳曰:“內官李公信決笞五十,崔忱決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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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54卷,10年(1504甲子/명홍치(弘治)17年)07月1日(己丑)
平安道節度使呂允哲馳啓:"06月19日,彼賊來寇仇寧鎭,虜人物八口及牛馬而去。"兵曹啓:"節度使呂允哲、朔州府使李公信不能措置,致賊入寇,請鞫之。"遣弼善柳續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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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55卷,10年(1504甲子/명홍치(弘治)17年)08月10日(丁卯)
傳曰:"內官李公信決杖一百,金漢昌、池壽宗決杖六十。承旨權鈞其往當直廳,監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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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公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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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潔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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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公信2
琛、獻納成翰、持平柳應龍‧李孝敦、正言趙玉昆‧李崇老啟:"伯慶之罪犯,永不敘用,特蒙國恩,得贖其罪,改心易慮,不為惡,不懲艾,棄正妻。當本府督推所奸宮女福非時,伯慶又匿諸其家,不出。若小有畏忌邦憲之心,不應如是恣行。殿下旣不治罪,反加爵命,置之六卿之亞。伯慶旣無所懲於前,終必陷於大罪,及其陷罪,殿下雖欲救之,得乎?守英、韓偉俱以外戚,濫處政院。殿下學問高明,古今事變無不洞照,請杜其漸。自建本是貪人,不可置決訟官。前者臣等以李公信濫授經歷事,論啟改正,而殿下夬從。自建何人,罪重於公信,而至今留難乎?"不聽。永貞等更啟曰:"六曹亞於政府,地位尊嚴。伯慶耽于酒色,昏不省事。所犯非出於過誤,乃是怙終。殿下必欲寵任而不遞,適所以長惡也,于伯慶亦無益矣。守英、韓偉素無學識,不合其職。況戚畹勢重,政院權重。以勢重之輩,委權重之任,弊將安救?外戚二人俱入政院,雖任用之人皆賢能也,權勢旣熾,則群從子弟布列中外,攀附者益眾。其間不逞之輩恃其權勢,恣行不義,其漸不小,不可不防微。自建負貪汙之名,而冒處決訟之任。斥台諫而不從,後來為惡者將何所懲哉?因臣等之啟而改正者有之,獨于外戚邈然不納,不勝缺望。"傳曰:"自建其降授,餘皆不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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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43卷,8年(1502壬戌/명홍치(弘治)15年)03月04日
傳於當直廳曰:"內官崔忱杖八十,金秀莊笞五十,文致、黃鼴孫、李公信、金永珍笞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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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45卷,8年(1502壬戌/명홍치(弘治)15年)07月22日
杖內官金就仁、全獻、崔忱、崔好謣、廉仲孫、朴修元、金季敬、安末孫、樸敬禮、李公信、金璽、金禹門於當直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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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46卷,8年(1502壬戌/명홍치(弘治)15年)10月05日
甲辰/杖內官李公信於當直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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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50卷,9年(1503癸亥/명홍치(弘治)16年)06月20日
杖內官李公信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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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51卷,9年(1503癸亥/명홍치(弘治)16年)10月15日
傳曰:"內官李忱、樸仁孫、李公信等,不用意聽敎,忱杖六十,仁孫、公信笞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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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53卷,10年(1504甲子/명홍치(弘治)17年)05月11日
傳曰:"近侍內官等,勿令飮酒。曾已立禁,而猶不知懼,今有強飮者,是亦逆命、陵上也。今當革俗之時,皆置重刑何如?問于宰相。其犯禁內官李公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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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公信1
成宗93卷,9年(1478戊戌/명성화(成化)14年)06月18日
戊申/宣政殿月廊有緘封文書,題曰'上前開拆。'內官金亨孫見之,告承政院,開緘見之,乃生員李元佐之書也。其中所言皆詆毀一二大臣,指玄碩圭為奸雄小人,指姜希孟為身短腹大,滿腹者皆貪欲,賄賂雲集,用舍顚倒等語。卽還封入啟,傳曰:"以儒生論宰相,言頗直。予欲褒賞,其急召之。"成均館學正李允迪來啟曰:"館中儒生,無稱李元佐者。"傳曰:"盡招儒生,遍問之。"承政院以其書示儒生曆問之,皆曰不知,考儒生名簿,亦無元佐名。傳曰:"元佐書入內之由,遍問內官,李公信語多有可疑。其刑推之。"公信受訊杖,供雲:"本月17日午後,有李元佐者持書授臣,本不知李元佐。曾于宣飯廳前一度相見,仁政殿前又一相見耳,其居處及職事,則全不知。"命下公信義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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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93卷,9年(1478戊戌/명성화(成化)14年)06月26日
丙辰/禦經筵。講訖,上顧謂左右曰:"告薑判書者,不可不窮推也。"知事李克培曰:"豈窮推?痛懲無赦。然臣觀李公信年少愚癡,其言不足信。況此乃匿名書,若不聽理,則彼不得售其謀,不復為如此事矣。"上曰:"是不然。捃摭大臣之事,而欲令予見之,其計甚奸。此厥不懲,予恐從此告訐成風,不可禁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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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94卷,9年(1478戊戌/명성화(成化)14年)07月27日
傳旨議政府曰:"君臣一體,君之于臣猶元首之于股肱,旣得其人而任之,又何疑焉?吏曹判書姜希孟、平安道觀察使玄碩圭,予皆知其賢能,委任方隆,乃有邪侫不逞之徒,陰懷(娼)(媢)嫉之心,織成萋斐之文,恣行鬼蜮之術,冒名飛書,投諸大內,跡其奸狀,斷不可赦。方欲捕得以正邦憲,其事蹟相連涉者,若李公信、李季山、尹重鋌,皆下義禁府,栲訊不服。予念罪魁未得,而疑似者受刑,恐或殞命,令各放遣。然歲月雖久,為惡者其何以自容?大小臣民如有跡知奸狀者,詣闕投告。褒賞之典,一依前降傳旨施行,其以此意佈告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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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42卷,8年(1502壬戌/명홍치(弘治)15年)01月16日
正言趙玉昆啟曰:"伯慶無故棄正妻,薄行人也。且古雲:'出納朕命惟允。'韓偉、守英無學識,豈可出納惟允乎?守謙本無才識,今乃汲汲升堂上,將焉用之?曼衡、守正、邊成、金潭、允湜皆以內恩敘用,必有從中上達者,是則內謁也。今若不改,則後來者亦皆因緣攀附,希望僥倖,請改正。"持平李孝敦上箚子,仍啟曰:"南致元前日賜宴時頗失儀,上特原之。是無懲惡之意,請加罪。李公信以碧潼郡守,作罪充軍,見放未久,遽敘經歷,甚猥濫,請改正。"傳曰:"公信改正,餘皆不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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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42卷,8年(1502壬戌/명홍치(弘治)15年)01月22日
司憲府大司憲金永貞、大司諫崔灌、司諫尹喜孫、執義鄭麟仁、掌令金晉錫‧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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