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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王朝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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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乙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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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乙于同8
2008/10/07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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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乙于同8
乙宇同之行,與倡妓無異,洪璨得罪,誠爲曖昧。然旣已定罪,今授監察未穩。」傳曰:「於乙宇同,變名玄非,行同倡妓,洪璨坐此爲累,實爲可矜。許通何如?」昌孫等更啓曰:「若愛惜其才而用之,則臣恐士大夫相竊妻妾之風成矣。」傳曰:「監察可改差,後日宣傳官有闕,當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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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君日記3年(1497)>3年12月>燕山君3年12月16日
傳于政院曰:「有云士族《於乙于同》作詩,然乎?其時推案入內。」承旨等啓:「於乙于同乃朴元昌之女,以淫行伏誅。所謂《詩》,乃奸夫方山守所作。如此汚穢之事,不宜上覽。」傳曰:「勿入」承旨更啓:「此事非如民間疾苦、稼穡之類,書筵、經筵必無啓之者,殿下何從得聞?必有上達者,請聞之。」傳曰:「予於成宗朝已知此事,今日偶爾記憶爾。凡予所意,卿等必欲盡知其由,有似推問,甚不可。」承旨等啓:「閭閻間汚穢事,若有上達者,則當治不恭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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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乙于同有3種寫法(於于同、於乙于同、於宇同),轉至緯來戲劇台王與我討論區,作者白狐狸
http://discuss.videoland.com.tw/drama/forum01.asp?aid=s109&dsno=942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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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轉至緯來戲劇台王與我討論區,作者白狐狸
http://discuss.videoland.com.tw/drama/forum01.asp?aid=s109&dsno=945920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2669&aid=3055941
於乙于同7
2008/07/22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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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乙于同7
「人誰無情欲?吾女之惑男,特已甚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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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實錄11年(1480)>11年11月>成宗11年11月13日
己丑/宗簿寺啓:「泰江守棄妻《於乙宇同》,以淫行罪,受極刑,請於《璿源錄》,削其女子名。」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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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實錄13年(1482)>13年08月>成宗13年08月08日
御經筵。講訖,持平李義亨、獻納李從允啓曰:「驥、瀾不可放也。」上曰:「受罪已三年,今又施恩,故放之耳。」仍問左右。 領事鄭昌孫對曰:「宗親易於犯法。放之太遽,則無懲戒之意,姑勿放以懲之可也。」知事李克增啓曰:「臺諫之言是矣。然守山守,遇於南大門外,鞦韆而通之,實不知矣。」上曰:「方山守,則其相奸久矣,豈不知乎?守山守,則不知明矣。且奸《於乙宇同》者皆放之,其放守山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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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實錄13年(1482)>13年09月>成宗13年09月28日
朴璟啓:「李承彥通士族婦女,不宜赴擧。」上顧問左右。李克基對曰:「《於宇同》行同娼妓,承彥偶爾相奸,其不知士族無疑耳。」上曰:「承彥之有才與否,予實不知,然以此終身廢棄不可。」偉曰:「承彥善射」應曰:「承彥生員壯元,且善射,又善音律,其爲人可用。且不知而奸之,情實可恕。」上曰:「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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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實錄14年(1483)>14年01月>成宗14年01月18日
司諫院正言金直孫來啓曰:「鄭啓咸但以吏任取才,陞授正九品洗馬。李師準以從九品參奉作散,而超拜洗馬。洗馬,世子僚屬,不可不擇。師準初以娼妓之事罷職,而又連淫女於乙宇同之獄,本非端正之士。請速改正。」上曰:「翊衛司不稱者,錄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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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實錄14年(1483)>14年10月>成宗14年10月10日
右承旨金礪石啓曰:「考義禁府推案,洪璨奸於乙宇同,有服招。」上曰:「於乙宇同,淫行所不可道,有志之士,亦或不察而通焉。予聞洪璨有文武才,其然乎?」礪石啓曰:「璨中文科,又善射。於乙宇同被推時,方山守語之曰:「昔淫婦甘同通奸者甚多,故甘同得免死。汝亦當言與魚有沼、金世勣、金偁、鄭叔墀相奸,可也。故於乙宇同,多誣引諸人,冀免其罪耳。」上曰:「大司憲盧公弼亦與焉,此女之言,不足信也。坐此遞監察,甚曖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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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實錄14年(1483)>14年10月>成宗14年10月11日
命領敦寧以上,議洪璨事。鄭昌孫等議:「洪璨,通宗親妻者也。監察擇端方有操行者爲之,璨不當授也。」傳曰:「更議于判書以上。」左贊成徐居正等議:「於
本文於 2008/10/07 19:54 修改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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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乙于同6
2008/07/21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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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乙于同6
時方山守瀾,在獄中,謂於乙宇同曰:「昔甘同,以多奸夫,不坐重罪,汝亦無隱所私,多所逮引,則可免重罪矣。」以此,於乙宇同,多列奸夫,瀾又引魚有沼、盧公弼、金世勣、金偁、金暉、鄭叔墀,皆無左驗得免。「有沼嘗避寓於乙宇同隣家,潛遣人,邀致其家,奸於祠堂,期以後會,贈玉環爲信。金暉遇於乙宇同社稷洞,借路傍人家通焉。」人頗疑於乙宇同之母鄭氏,亦有淫行,嘗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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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實錄11年(1480)>11年10月>成宗10年10月18日
絞《於乙宇同》。於乙宇同,乃承文院知事朴允昌之女也,初嫁泰江守仝,行頗不謹。仝嘗邀銀匠于家,做銀器,於乙宇同見而悅之,假爲女僕,出與相語,意欲私之。仝知而卽出之,於乙宇同,還母家,獨坐悲歎,有女奴慰之曰:「人生幾何,傷歎乃爾?吳從年者,曾爲憲府都吏,容貌姣好,遠勝泰江守,族系亦不賤,可作配匹。主若欲之,當爲主致之。」於乙宇同頷之。
一日,女邀從年而至,於乙宇同迎入與奸。又嘗以微服,過方山守瀾家前,瀾邀入奸焉,情好甚篤,請瀾刻名於己臂涅之。又端午日,靚粧出游,翫鞦韆戲于城西,守山守驥,見而悅之,問其女奴曰:「誰家女也?」女奴答曰:「內禁衛妾也」遂邀致南陽京邸通焉。典醫監生徒朴强昌,因賣奴,到於乙宇同家,請面議奴直,於乙宇同,出見强昌挑之,迎入奸焉,於乙宇同,最愛之,又涅名於臂。又有李謹之者,聞於乙宇同喜淫,欲奸之,直造其門,假稱方山守伻人,於乙宇同,出見謹之,輒持奸焉。
內禁衛具詮,與於乙宇同,隔墻而居,一日見於乙宇同在家園,遂踰墻,相持入翼室奸之。
生員李承彥,嘗立家前,見於乙宇同步過,問於女奴曰:「無乃選上新妓?」女奴曰:「然」承彥尾行,且挑且語,至其家,入寢房,見琵琶,取而彈之。於乙宇同問姓名,答曰:「李生員也,曰長安李生員,不知其幾,何以知姓名?」答曰:「春陽君女壻李生員,誰不知之?」遂與同宿。
學錄洪璨,初登第遊街,過方山守家,於乙宇同窺見,有欲奸之意,其後遇諸途,以袖微拂其面,璨遂至其家奸之。
書吏甘義享,路遇於乙宇同,挑弄隨行,至家奸焉,於乙宇同愛之,亦涅名於背。
密城君奴知巨非居隣,欲乘隙奸之,一日曉,見於乙宇同早出,刦之曰:「婦人何乘夜而出?我將大唱,使隣里皆知,則大獄將起。」於乙宇同恐怖,遂招入于內奸之。
時方山守瀾,在獄中,謂於乙宇同曰:「昔甘同,以多奸夫,不坐重罪,汝亦無隱所私,多所逮引,則可免重罪矣。」以此,於乙宇同,多列奸夫,瀾又引魚有沼、盧公弼、金世勣、金偁、金暉、鄭叔墀,皆無左驗得免。「有沼嘗避寓於乙宇同隣家,潛遣人,邀致其家,奸於祠堂,期以後會,贈玉環爲信。金暉遇於乙宇同社稷洞,借路傍人家通焉。」人頗疑於乙宇同之母鄭氏,亦有淫行,嘗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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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乙于同5
2008/07/21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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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乙于同5
今於乙宇同之罪,雖不容誅,人主以好生爲德,不可律外用刑也。」
都承旨金季昌曰:「於乙宇同,非他淫奔者比也。以宗室妻,奸宗室近親,且知巨非,曾爲婢夫,而又奸之,宜置極刑。」禮曹參判金順命、漢城府左尹李克基曰:「人主用刑,當用正律,不可比律而殺之。」
上曰:「今風俗不美,女多淫恣。若不痛繩以法,則人無所懲,風俗何由正乎?古云:『怙終賊刑』於乙宇同,恣行如此,不置重典而何?」
昌孫曰:「覆奏所以爲囚求生也,不宜以一時之怒,輕用律外重典。且風俗,豈以刑罰遽變乎?」
上曰:「刑罰所以弼敎,若不能變俗,則治國,何必用刑?於乙宇同,淫行如此,今不痛懲,則前朝季世淫亂之風,恐從此興矣。」
季昌卽曰:「刑罰,世輕世重。於乙宇同,淫亂如此,宜置重典。」上曰:「然」
【史臣曰:「季昌揣知上意,務爲迎合。所謂世輕世重者,律外之刑云乎哉?敢誣引,勸用重典,時議非之。】
絞《於乙宇同》。於乙宇同,乃承文院知事朴允昌之女也,初嫁泰江守仝,行頗不謹。仝嘗邀銀匠于家,做銀器,於乙宇同見而悅之,假爲女僕,出與相語,意欲私之。仝知而卽出之,於乙宇同,還母家,獨坐悲歎,有女奴慰之曰:「人生幾何,傷歎乃爾?吳從年者,曾爲憲府都吏,容貌姣好,遠勝泰江守,族系亦不賤,可作配匹。主若欲之,當爲主致之。」於乙宇同頷之。
一日,女邀從年而至,於乙宇同迎入與奸。又嘗以微服,過方山守瀾家前,瀾邀入奸焉,情好甚篤,請瀾刻名於己臂涅之。又端午日,靚粧出游,翫鞦韆戲于城西,守山守驥,見而悅之,問其女奴曰:「誰家女也?」女奴答曰:「內禁衛妾也」遂邀致南陽京邸通焉。典醫監生徒朴强昌,因賣奴,到於乙宇同家,請面議奴直,於乙宇同,出見强昌挑之,迎入奸焉,於乙宇同,最愛之,又涅名於臂。又有李謹之者,聞於乙宇同喜淫,欲奸之,直造其門,假稱方山守伻人,於乙宇同,出見謹之,輒持奸焉。
內禁衛具詮,與於乙宇同,隔墻而居,一日見於乙宇同在家園,遂踰墻,相持入翼室奸之。
生員李承彥,嘗立家前,見於乙宇同步過,問於女奴曰:「無乃選上新妓?」女奴曰:「然」承彥尾行,且挑且語,至其家,入寢房,見琵琶,取而彈之。於乙宇同問姓名,答曰:「李生員也,曰長安李生員,不知其幾,何以知姓名?」答曰:「春陽君女壻李生員,誰不知之?」遂與同宿。
學錄洪璨,初登第遊街,過方山守家,於乙宇同窺見,有欲奸之意,其後遇諸途,以袖微拂其面,璨遂至其家奸之。
書吏甘義享,路遇於乙宇同,挑弄隨行,至家奸焉,於乙宇同愛之,亦涅名於背。
密城君奴知巨非居隣,欲乘隙奸之,一日曉,見於乙宇同早出,刦之曰:「婦人何乘夜而出?我將大唱,使隣里皆知,則大獄將起。」於乙宇同恐怖,遂招入于內奸之。
本文於 2008/07/22 11:44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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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乙于同4
2008/07/21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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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乙于同4
德崇、成慶又啓曰:「方山守瀾,初言魚有沼、盧公弼、金世勣、金偁、金暉、鄭叔墀,奸《於乙宇同》,今乃變辭諱之,請窮推得情。」上曰:「方山守,欲輕其罪,故多誣引,何必更問?置之可也。」成慶曰:「瀾罪大,而只流于高靈,請遠竄。」上曰:「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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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實錄11年(1480)>11年09月>成宗11年09月03日
庚辰/御經筵。講訖,持平權任、正言劉瓚啓曰:「鐵山郡守張季孫,嘗親訟奴婢于官,其無恥可知。況年近六十,氣力襄耗,不堪防禦,請遞之。」上命承旨,考其年齒以啓。瓚又啓曰:「知巨非之主密城君,與泰江守,堂叔姪也,知巨非脅奸其妻《於乙宇同》,罪惡甚重。而命贖其徒,何以懲惡?」不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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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實錄11年(1480)>11年09月>成宗11年09月04日
御經筵。講《綱目續編》至遼道宗,給寺奴,侍讀官李世匡啓曰:「遼主之事,大不可。請洛山寺奴婢,勿使永傳。」講訖,司諫李世弼、掌令李仁錫啓曰:「先王雖給洛山寺奴婢,非永傳也。今特命永傳,此甚不可。」上曰:「吾當詳思處之」
世弼等又啓曰:「密城君奴知巨非,脅奸《於乙宇同》,罪不容誅。今命贖徒,何以懲惡?」上問左右,領事沈澮、知事姜希孟對曰:「罪惡甚重,遠竄爲可。」上命定屬于遠邑奴。
仁錫又啓曰:「今政,命以武臣注擬承旨,豈能堪喉舌之任耶?」上曰:「文武幷用,無乃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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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實錄11年(1480)>11年09月>成宗11年09月05日
上又曰:「《於乙宇同》之罪重矣,欲置極刑,以懲後來。」
季昌曰:「士族婦女,雖有失行者,人莫知也。今於乙宇同,穢行彰著,須置重典,以正風化。」
琛曰:「古人以刑人殺人爲戒者,慮有死非其罪也,然於乙宇同,罪惡甚重,雖置重典,未爲過也。」說經安潤孫曰:「臣聞於乙宇同之母,亦有醜行,其父朴允昌謂於乙宇同,非吾女,其淫行,自其母而然。」
上曰:「於乙宇同,以宗室之妻,淫放無忌,至奸有服之親,其罪尤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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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實錄11年(1480)>11年10月>成宗11年10月18日
甲子/受常參視事。同副承旨李拱,將義禁府三覆《於乙宇同》罪案,啓曰:「於乙宇同,前爲泰江守仝妻時,奸守山守驥等罪,比《大明律》背夫在逃,因而改嫁,絞不待時。」
上問左右,領議政鄭昌孫對曰:「笞杖之罪,或可比律論斷,至於死刑,安可比律也?太宗朝,有如此淫奔者,或置極刑,然此特律外之刑,豈可爲後世法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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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乙于同3
2008/07/2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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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實錄11年(1480)>11年08月>成宗11年08月05日
司憲府大司憲鄭佸等上箚子曰:臣等以謂『《於乙宇同》,以士族婦女,不辨貴賤,不計親疏,恣行淫亂,毁汚名敎莫甚。』宜窮推所私者,而痛治之,禁府據方山守瀾招辭,請鞫魚有沼、盧公弼、金世勣、金偁、金暉、鄭叔墀,而有沼、公弼、世勣,則全釋不問,金偁、金暉、鄭叔墀等,則只刑訊一次,而釋之,偁等,自知罪重,豈一次刑訊,而遽輸其情乎?臣等所疑者非一。瀾於滿朝大小朝官,必言此六人,一可疑也;有沼、金暉等通奸之狀,言之甚明,二可疑也;瀾於此二人,素無嫌隙,又無交分,而必斥言之,三可疑也;金偁、金暉、鄭叔墀等,素有淫亂之名,四可疑也。今若輕赦之,則有罪者何所懲乎?請窮推,以正其罪。司諫院亦請魚有沼、盧公弼、金世勣罪,皆不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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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實錄11年(1480)>11年08月>成宗11年08月08日
乙卯/御經筵。講訖,掌令李仁錫,請改洛山寺奴婢永傳之敎,上曰:「凡賜牌,例有可傳永世之語。吾豈崇信僧徒,而爲是敎哉?」仁錫又啓曰:「魚有沼等,置而不問,甚不可。」上曰:「方山守,多引將士,以明《於乙宇同》淫恣奸之者衆,是欲分己罪也,不可信聽,而鞫有沼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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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實錄11年(1480)>11年08月>成宗11年08月09日
御經筵。講訖,執義李德崇、獻納金成慶啓曰:「使臣之來非一,而貽弊本國,今年尤甚。所以致此者,皆由於通事。至以戶曹榜目,指示頭目,凡我國所諱,無不洩之,罪莫大焉。請治之。」
上曰:「可。且使臣族親,亦有罪矣。」
德崇等曰:「族親潛囑使臣,自占田民,城有罪也。然周旋其間,道達其欲者,通事也。今不治之,必爲後患。」
上曰:「先推族親,則通事之罪,自露矣。」
德崇曰:「畿甸之民,因使臣之行,困苦莫甚,請停徭役,以寬其力。且停今年京畿點馬。」上皆從之。
德崇、成慶又啓曰:「洛山寺奴婢,命傳永世不便。請以其子枝, 分屬本道諸邑。」不聽。
德崇又啓曰:「洛山寺僧,爲一道巨害,禁民採海,民尤苦之。海菜之類,猶可也,至於禁人捕魚,使其奴婢,專擅其利,轉販致富。各官有不時之獻,則反資於僧,故僧徒侈肆,民生日貧,郡邑日殘,今又永傳其奴婢,尤爲不可也。」不聽。
領事洪應曰:「臣以宣慰使,到碧蹄驛,見漢司饔者,與頭目,交結作弊,諸邑不能堪也。」上曰:「伴送使,其不能禁之耶?若有弊,則當勿遣。」應曰:「天使過碧蹄,不過一日支供,而京畿守令來會者,至十餘人,其弊不貲。黃海以北諸邑諸站,則二邑措辦,不爲不足。」上曰:「卿言甚善。予當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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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乙于同2
2008/07/2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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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乙于同2
沼、盧公弼、金世勣、金偁、鄭叔墀、金暉、知巨非,而亦隱諱不承,請加刑,竝鞫魚有沼等。」命朴强昌、洪璨、於乙宇同等加刑,魚有沼、盧公弼、金世勣, 姑勿推,金偁、鄭叔墀、金暉,先推以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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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實錄11年(1480)>11年07月>成宗11年07月14日
德崇曰:「魚有沼、盧公弼、金世勣,奸《於乙宇同》,宜可鞫也,而命待鄭叔墀等承服而後,鞫之。今有沼等所犯事端已露,請竝鞫之。」上曰:「方山守窺免其罪,誣引者多,若推叔墀等,則有沼等虛實,可知矣。豈可未知其實,而遽致宰相於獄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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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實錄11年(1480)>11年07月>成宗11年07月26日
御經筵。講訖,獻納金成慶啓曰:「通事輪次赴京,以習漢語,法也。今此聖節使之行,通事四人,越次而行,輪次之法,恐從此毁矣。」上顧問左右,領事洪應對曰:「通事若越次而行,則果毁法矣。」上曰:「聞中朝一路,盜賊興行,宜擇通事之諳練者遣之。」同知事李克基曰:「雖諳練通事,如遇盜賊,固無如之何。」成慶曰:「《於乙宇同》所奸金偁、鄭叔墀、金暉,皆繫獄,而魚有沼等,獨不下獄,甚不可。」上曰:「金偁、鄭叔墀、金暉皆服,側有沼等,亦當下吏鞫之。」成慶又請改正韓忠仁、唐孝良之職,不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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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實錄11年(1480)>11年07月>成宗11年07月27日
乙巳/御經筵。講訖/執義李德崇、正言劉瓚啓曰:「通事輪次赴京之法,久矣,近者謝恩使韓致亨,自占帶行。今韓僴又效之,恐成例事,而輪次之法,徒爲文具矣。」上曰:「今韓僴之行,多齎進獻之物,故特遣事知通事耳。」瓚曰:「專對之任,在於使臣,譯官何與焉?」上問左右,領事鄭昌孫對曰:「此非他貢獻之比,豈可拘於常例耶?」德崇等,又請改韓忠仁、唐孝良之職,不聽。德崇等又請幷鞫魚有沼、盧公弼、金世勣奸於《於乙宇同》事,上曰:「方山守欲免己罪,誣引之,豈可輕信,而遽致宰相於獄乎?」德崇等又曰:「旣罷宮闕修理之役,船軍宜可放也。」上曰:「然」仍謂左右曰:「鄭太監請於車氏、安氏處送食物,予甚難斷。」昌孫對曰:「韓氏則乃族親,在所不得已也,若幷送車氏、安氏處,則是乃交通宮禁,大不可也。」上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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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實錄11年(1480)>11年08月>成宗11年08月04日
司憲府掌令金潤宗來啓曰:金偁奸《於乙宇同》,情迹頗著,而今命釋之,甚不可。請刑訊方山守瀾、於乙宇同,幷鞫魚有沼、金偁。」傳曰:「有沼、金偁,皆出於方山守誣引,不可鞫也。方山守乃宗屬,亦不可刑訊。於乙宇同淫穢,前古所無,當用顯戮,恐死於杖下,不得典刑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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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2669&aid=2953155
於乙于同1
2008/07/21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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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乙于同1
義禁府啓:「泰江守棄妻《於宇同》奸守山守驥、方山守瀾、內禁衛具詮、學諭洪燦、生員李承彦、書吏吳從連ㆍ甘義亨、生徒朴强昌、良人李謹之、私奴知巨非罪,律該決杖一百、流二千里。」命議之。
鄭昌孫議:「於宇同,以宗親之妻,士族之女,恣行淫欲,有同娼妓,當置極刑。然太宗、世宗朝,士族婦女,淫行尤甚者,雖或置極刑,其後皆依律斷罪,今於宇同,亦當依律斷罪。」
沈澮議:「於宇同之罪,按律則不至死,然以士族婦女,淫行如此,關係綱常,請置極刑,以鑑後來。」
金國光、姜希孟議:「於宇同以宗室之婦,恣行淫慾,苟適於意,勿嫌親戚貴賤,媚悅相奸,傷敗彝綸,莫甚於此。宜從祖宗朝權制,置諸重典,使閨門幽邃之中,淫穢之徒,聞之而警省可也。然帝王用刑,欽恤爲上,祖宗朝,但尹脩、李貴山妻處死,其後士族婦女失行者,竝用律文斷之。況律設定法,不可以情高下,若以事跡可憎,而律外用刑,則任情變律之端,從此而起,有妨聖上好生之仁。請依中朝例立市,使都人,共見懲艾,然後依律遠配。」
尹弼商議:「於乙宇同,敗壞綱常,有累聖化,此而不誅,淫風何由而戢?男女之情,人之所大慾,法不嚴峻,則人將肆欲,鄭、衛之風,從此起矣。乞將此女,置之重典,以警其餘。」洪應、韓繼禧議:「國家議罪,一從律文,不可任情輕重。況聖上臨御以來,凡刑杖防,從寬典,無有法外論斷者。於乙宇同之醜惡,固宜置之極刑,然人主之仁,當於死中,求生道,況本非應死者乎?請依律論斷。」
李克培議:「太宗朝,承旨尹脩妻,奸盲人河千慶,世宗朝,觀察使李貴山妻,奸承旨趙瑞老,皆處死,其後判官崔仲基妻甘同,稱娼妓,橫行恣淫,而減死論斷。今於乙宇同,以宗室之妻,恣行淫欲,無所畏忌,雖置極刑可也,然律不至死,請減死遠配。」
玄碩圭議:「於乙宇同,以士族之女,宗室之妻,恣行淫穢,玷汚聖化,宜置極刑,以警一國耳目。」
上(成宗)謂承旨曰:「於卿等意何?都承旨金季昌對曰:「於乙宇同,勿論貴賤親戚,皆奸之,宜置極刑,以警其餘。」
左承旨蔡壽、左副承旨成俔等曰:「於乙宇同之罪雖重,然揆律不至死。古人云:『守法堅如金石,信如四時。』今若置諸極刑,恐法毁矣。」
上曰:「於乙宇同,淫縱無忌,此而不誅,後人何懲?其命禁府,擬死律以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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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實錄11年(1480)>11年07月>成宗11年07月09日
丁亥/義禁府啓:「方山守瀾、守山守驥,於乙宇同,爲泰江守妻時通奸罪,律該杖一百、徒三年、告身盡行追奪。」命贖杖,收告身,遠方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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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實錄11年(1480)>11年07月>成宗11年07月11日
義禁府啓:「朴强昌、洪璨等,奸《於乙宇同》,而固諱不服,於乙宇同,通魚有
本文於 2008/07/21 17:22 修改第 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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