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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本城市首頁 女男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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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樂透或發票時可再多領一小筆錢喔!(轉貼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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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I M**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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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8)

煎餅
老詼訝
咩咩布屋
阿菊
涸澤之蛇
**J I M**
夜未眠 Sleepless
子鳴

知道嗎?中樂透或發票時可再多領一小筆錢喔!
當樂透(或發票)中獎人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
20%的稅,如果可得4000元,須扣800元的稅,實領3200
元!
之前我有一個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朋友,他買彩券中獎情形如上述,卻只扣
400元的稅,WHY


他表示,我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中第八類明文規定,
"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成本准予減除",此表示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所以他花2000元買彩券,4000-2000=2000...為所得淨額,2000*20%=400...為稅!

當時連銀行的人也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
...
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因為法律不會提醒你,那是屬於自己的權利,他們只會告知你應盡的義務就是繳稅,至於你的權利應由你自己掌握!


更何況法條中明寫
''...准予減除'',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證明者(就是當期所有自己購買的彩券單),當然允許你扣除成本,因為並不是寫"...應予減除",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而喪失自己的權利,那只好自己負責了!
請大家用力宣傳,但應繳的稅還是要繳,別鑽法律漏洞
.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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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2614&aid=2587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