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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對象不肯分手,因公開事件被判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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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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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和

「小三」鬧開了 判還百萬封口費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 /桃園縣報導】

2011.05.01 04:04 am

 

 

廚具公司孫姓經理外遇擔心被發現,付給「小三」林女一百萬元分手和封口費,條件是不得張揚兩人情史,但林女未遵守承諾,數度大鬧孫家,大老婆氣得與老公聯手反擊,告她通姦並要求還錢,法院以這筆錢是有條件贈與,判林女要還這筆分手費。 

桃園地院調查,孫姓男子因工作關係,二年多前與林姓女子發生婚外情,一年多後因擔心外遇曝光會引發家庭糾紛,主動提議與林女分手,並答應給林女一百萬元分手費,條件是林女必須封口,不得公開兩人的外遇、也不能騷擾孫妻。 

林女收下一百萬元後並未遵守承諾,先到孫的公司向孫的同事公開兩人情史,在公司嗆「要鬧到離婚為止」,後來又到孫家大鬧,對孫妻說「腦袋壞掉的惡心女,活該遭背叛」等,還到孫家的社區中庭大鬧,孫的同事、鄰居因此全知道他有婚外情,讓孫妻顏面無光。 

孫和妻子先到林女家中和林女父母懇談,希望她「別再鬧了」,但林女事後仍不斷再以簡訊及電話騷擾,甚至威脅要對孫家子女不利。孫妻認為林女太超過,展開反擊,先告她妨害家庭,再和丈夫聯手,訴請林女返還一百萬元分手費。 

法官審理後認定這筆錢是有條件贈與,所附條件是林女不得張揚二人戀情、不得到孫家鬧事和破壞孫的家庭,相當於「封口費」,但孫女未守承諾,判林女敗訴。 

2011/05/0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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