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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案 傅崑萁判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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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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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和

此乃政治迫害,司法迫害。離婚之後雖然住在一起,那叫做同居,同居犯法嗎?

離婚手續完備,證書齊全,一切合法,由政府登記認可,那來的偽造文書呢?

假離婚案 傅崑萁判刑6月
 
【中央社╱花蓮縣29日電】 2011.04.29 09:04 pm
 
 
花蓮縣長傅崑萁於前年宣誓就職時,任命妻子徐榛蔚為副縣長引爆的假離婚案,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今天宣判,傅崑萁和徐榛蔚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月和4月,均得易科罰金。

傅崑萁於民國98年12月在花蓮縣長宣誓就職典禮上,任命徐榛蔚擔任副縣長,引發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爭議,雖然傅崑萁對外宣稱已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手續,但仍被質疑是假離婚,並涉及偽造文書罪嫌而被花蓮地檢署起訴。

全案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終結後於今天下午宣判,傅崑萁因涉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徐榛蔚則是判處有期徒刑4月,但都得易科罰金。

花蓮地院庭長陳世博表示,傅崑萁與徐榛蔚雖辦妥離婚登記手續,但徐榛蔚卻住在原居住房屋的隔壁房子,且傅崑萁與徐榛蔚在離婚登記後仍形影不離互動親密,在外活動場合也都以「縣長夫人」頭銜稱呼徐榛蔚,兩人辦理離婚的目的只是為了規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不過這項判決並不影響縣長職務。

傅崑萁今天在獲悉判決結果後表示,他是中華民國100年來,第一個婚姻關係認定要經過內政部召開會議、行政院會決定、監察院調查、地檢署起訴、法院決定的人,他很感謝各級長官的厚愛,但他絕不會被任何政治迫害擊倒。

傅崑萁的委任律師簡燦賢則是指出,當事人是否假離婚,必須探求離婚真意,並舉出證據證明雙方無離婚真意,但檢方未能舉出證據,而院方判決所提的理由都是離婚登記後所發生的情形,根本無法證明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時的真意。

簡燦賢表示,法院這項判決等於是以司法權力介入人民私領域,創設出離婚後的條件,這項判決不啻告訴人民,夫妻離婚後,不得有親密的互動關係,不得住在隔壁,如果有這些行為,就可能是假離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院方的判決立論與社會現實狀況已嚴重脫節。簡燦賢說,等收到判決書後,再和當事人研究是否上訴。

【2011/04/29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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