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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藝術攝影家學會第九屆『郎靜山紀念攝影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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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喬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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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施喬茜

一、宗  旨:

為紀念本會創始人郎靜山大師對攝影藝術之貢獻,特舉辦『郎靜山紀念攝影獎』。

二、指導單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台北市政府文化局。

三、主辦單位:

中華藝術攝影家學會。

四、協辦單位:

台灣攝影學會、台北攝影學會、高雄市攝影學會、中華攝影報。

五、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本屆評審委員不得參加)。

六、題  材:

不限。彩色或黑白照片均可,但不得混合(自然生態及人文紀實作品不得電腦修改或合成)。

七、規格及張數:

參賽者須提出8x10吋或8x12吋,方型10x10吋均不得留白邊或裝裱,整套系列(連作)二十張,如規格及張數不符者不予評審。

八、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民國98年12月6日截止(以作品收到日期為準)。

九、收件地點:

32048桃園縣中壢市民族路二段114號「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永鑑先生收。

十、評  審:

聘請名攝影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於98年12月13日(星期日)下午二時,假桃園縣中壢市民族路二段134之2號一樓,公開評審,屆時歡迎蒞臨參觀。(評審結果後一週內通知參賽者,獲獎者並於各媒體發表)。

十一、獎  勵:

(一)錄取『郎靜山紀念攝影獎』一名。頒發金質證書乙幀、獎座乙座、附獎迷你筆記型電腦乙台,並於次年會員大會中隆重頒獎。

(二)凡參加作者,卽贈送本屆得獎作品集二本,以資鼓勵。

十二、附  註:

(一)參加者請詳填參加表(可影印)並將作品一併寄送。(每幅作品背面須填寫作品排列順序編號)

(二)得獎作品不退件(得獎人須交得獎全部作品光碟1張,以利各媒體發表之用)。未得獎之作品,於評審後一個月內掛號郵寄退還,但作者須附足退件掛號郵資或一個月內親自至本會領取,如逾期或未附郵資者,本會不負退件責任。

(三)對於得獎作品,本會及指導單位有權以任何方式發表,不另給酬,得獎人不得有異議。

(四)應徵作品本會儘妥善保管之責,如有意外或郵遞耗損,本會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五)應徵者不得借用或冒用他人作品,一經查覺即取消得獎資格,得追回證書及獎座,並自負法律責任。

(六)如需索取簡章及報名表者,請附回郵及信封,寄至32048桃園縣中壢市民族路二段114號「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委員會」收。

(七)凡應徵參加本攝影獎者,對評審結果不得有異議,並視同承認本簡章之一切規定。

第九屆「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參加表

http://www.uart.org.tw/uart/show/tourney/2009/T091.htm

*第九屆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委員會

理 事 長:王古山 名譽理事長 :顏倉吉

主任委員 :陳永鑑

副主任委員:張慶祥、林再生

顧  問 :傅崇文、周志剛、蕭長盛、彭大利、周鑫泉、翁庭華、楊

文博、莊 靈、莊其昌。

執行秘書 :黃炳祥

委 員 :黃顯明、陳文嚮、楊大本、陳壽俊、陳楚泉、應文進、王傳信、

李柏慶、白明德、陳錫奎、楊雅婷、連世仁、劉柏文、連通善、

徐添福、 洪正敏、游家相、黃釋毅、林儷芳、力義雄、卓秋池、

江健林、黃建華、呂文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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