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就業服務法目前尚未開放個人聘請外籍家教老師,並有下列相關聘用條文做為外國人士聘用的規範,請於聘請家教老師時特別留意!
聘用者就業服務法第44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如經查證,違反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可被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外籍家教老師就服法第43條中有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如經查證,違反者,依68條處以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處份外,外籍老師另將限令出境,且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