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編號: 1060105-00013
案件標題: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案件 - 保護令越改越爛
提出日期: 2017/01/05
回復日期: 2017/01/09
問題內容: <br/><P>保護令越改越爛<br/><br /><br/><br />保護令有很多烏龍法官 沒處理 卻將保護令一判就2年 這是什麼爛法律 實在太荒謬 無法認同</P><br/><br/>此封信件由系統直接寄出,請勿回復至寄件者信箱。<br/><br/>行政院院長信箱文號:222-106000709<br/>
回復內容:
石先生,您好:
有關您來信提及保護令年限部分,民事保護令制度係為保障被害人免於遭受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且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可知,通常保護令是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而依聲請或依職權所核發的,其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故通報保護令的核發內容及有效期間均須經法院裁判確定。因此,如果您對通常保護令之內容及有效期間有任何疑義,可依法於有效期間內提起抗告,以維護您自身之權益。以上說明,供您參考。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衛生福利部 敬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