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恥官僚狡辯之詞不要臉
您於105年12月5日致行政院院長信箱,反映「公用事業漲價又收基本費不合理」一事,為您答復如下:
一、 目前自來水水費結構分「基本費」與「用水費」,基本費依據用戶管線大小收取,用水費則依據用戶用水度數收取。
二、 基本費的收取係考量下列因素:
(一) 自來水管線折舊費用:自來水是採管線供水到戶的服務,用戶接水後無論是否用水,管線折舊及汰換費用仍然存在。若不收取基本費,無用水的空戶或擁有多棟房子的住戶,前述管線折舊與維護等費用將由一般用水戶的水費中共同負擔,並不合理。
(二) 落實用水量大者水費負擔較重之原則:基本費按水表口徑不同而收取不同費用,因此用水量較大的大口徑用戶基本費較高,符合耗用較多水資源者付費較高的公平原則。
(三) 世界各國多有收取基本費:依據國際自來水協會2008年針對29個國家及110個城市之調查,其中8成大城市收取基本費用,包括東京、大阪、哥本哈根、聖保羅、雪梨、巴黎、里昂、米蘭、羅馬、倫敦、維也納、斯德哥爾摩、里斯本、日內瓦等城市。
三、 日後您如仍有自來水水費等相關問題,可直接撥打臺灣自來水公司免費服務專線:1910(如您居住地為臺北市地區請撥打02-89780837),將有相關人員提供您即時服務。
感謝您的來信,若您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
敬祝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經濟部水利署 敬啟
承辦人員:保育事業組 陳信助
聯絡電話:02-89415062
台端於105年12月5日寄送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信件業已收悉,並交本(能源)局回復,所陳公用事業若漲價又收基本費,係賺取不當得利乙事,本局說明如下:
一、有關公用天然氣事業調整天然氣價格,說明如下:
(一)國內所需天然氣98%以上均由國外進口,國際原油價格上漲/下跌,會造成台灣中油公司天然氣進口成本隨之上漲/下跌,該公司天然氣價格係依政府核定之氣價公式,考量天然氣進口成本,按月檢討。
(二)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天然氣事業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之天然氣購入成本變動時,應按其變動金額同步調整其天然氣售價,…」,爰公用天然氣事業之天然氣售價係隨其向中油公司購入天然氣之成本同步變動,並無任意漲價之情事。
(三)台灣中油公司調價訊息及國內天然氣價格調整機制之說明,均公布於台灣中油公司天然氣事業部網頁(http://www.cpc.com.tw/big5_BD/lng/home/index.asp),該公司亦會同步發布新聞稿供民眾查詢,另國內25家公用天然氣事業氣體售價表公布於本局官網首頁熱門點閱項下(網址:http://web3.moeaboe.gov.tw/ECW/populace/home/Home.aspx),歡迎上網查詢。
二、另有關公用天然氣事業收取基本費,說明如下:
(一)民國95年以前原係收取基本度之費用,每月基本度12度,未達12度仍需收取12度天然氣費用,造成爭議。87年立法院提案要求改為基本費,經行政院交公平交易委員會徵詢相關單位意見及召開公聽會,獲致「基本費」取代「基本度」應屬可行之結論,本局遂訂定計價公式,經產官學討論,訂定全國統一基本費之收費標準,即機械表用戶每月基本費為60元,微電腦瓦斯表用戶因計量表成本較高,每月基本費為100元,並於95年開始實施,同時調降各公用天然氣事業從量費,並取消計量表租金或退還計量表保證金。基本費收費制度之氣費計算係用多少算多少,可增進民眾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及節約能源之意識。
(二)基本費之設計,係考量用戶申請使用天然氣後,公用天然氣事業需投入每個用戶表外管汰換(材料、人工等)、計量表(折舊、汰換等)、抄表(人工、資料處理、委外費用等)、收費(人工、電腦處理、郵費及委託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代收之手續費等)、定期安全檢查及資訊提供(安全宣導費、提供用戶用氣資訊之相關成本等),該等費用不會因用戶有無使用,或使用天然氣之多寡而有所改變,亦即基本費係反映用戶端之固定成本。至於從量費則係反映供氣端(氣體作業、儲存作業、輸配作業及維修作業等成本)之成本,與基本費內容迴異,並無重複收費,符合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
四、台端若有天然氣價格方面之進一步問題,可電洽本局林小姐(電話:02-27757743)。
台端關心能源問題,並提供寶貴意見,謹致謝忱。
經濟部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