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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其他健保就醫疑義,請電洽本署臺北業務組(電話:0800030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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昕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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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其他健保就醫疑義,請電洽本署臺北業務組(電話:0800030598)

石先生您好:所傳郵件已收悉。一、復台端105年4月6日致行政院院長信箱信函(轉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二、有關您反映要看高血壓與牙齒,惟沒有健保卡無法就醫疑義乙案,本署說明如下:(一)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3條規定:保險對象至特約醫院、診所或助產機構就醫或分娩,應繳驗下列文件:1.保險憑證。2.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但保險憑證已足以辨識身分時,得免繳驗。(二)同法第4條規定,保險對象就醫,因故未能及時繳驗健保卡或身分證件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先行提供醫療服務,收取保險醫療費用,並開給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收據;保險對象於就醫之日起十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應繳驗之文件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將所收保險醫療費用扣除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後退還。(三)另依同法第5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事由,致保險對象未能依前條規定期限內,補送應繳驗之證明文件時,得檢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開具之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收據,依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三、若您仍有其他健保就醫疑義,請電洽本署臺北業務組(電話:0800030598),將有專人提供服務。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衛生福利部 敬復

P.S. 此封信件為系統信件發出,請勿直接回覆

衛生福利部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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